贪污、受贿!淄博一银行原副行长被判刑
来源:大众网淄博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30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炜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周炜,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于淄博市博山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国工商银行南定支行综合保障部主任、南定支行办公室主任、南定支行首席客户经理、南定支行副行长、高新支行副行长、高新支行副行长兼小企业融资中心主任、淄博分行机构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张店支行副行长、张店支行三级经理。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10月28日被淄博市临淄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15年1月,被告人周炜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淄博高新支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副行长兼小企业融资中心主任期间,向刘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12%,用于处理高新支行的不良贷款。
2015年9月,蔡某名下的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和淄博欧威经贸有限公司欠高新支行贷款利息10万元,为不影响高新支行及周炜个人业绩,周炜出面协调刘某借给蔡某10万元过桥资金用于偿还还贷利息,蔡某为此向刘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
2015年10月,周炜利用管理高新支行中间收入(在企业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的利息之外,高新支行自行确定上浮一部分利率作为服务费进行征收,一般称中间收入)的职务便利,授意淄博迪敏德经贸有限公司将11万元应交中间收入直接转到刘某名下的张店紫珩制釉加工厂账户,用于先抵顶高新支行向刘某借款100万元的部分利息。
2018年底,周炜与刘某重新商定,周炜将已转给刘某的11万元,抵顶蔡某欠刘某的10万元本息,刘某将该10万元借条连同债权一并转让给周炜,高新支行的100万元借款本息由刘某另行起诉。
2019年9月刘某起诉后,高新支行偿还刘某本息共计1526027.4元,该本息不包含11万元中间收入。周炜自受让到10万元借条和债权后,多次向蔡某索要,蔡某至今未归还。
二、受贿罪
周炜在担任淄博高新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负责小企业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的职务便利,受贿42.451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违法违纪问题,同时主动如实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及贪污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炜所收淄博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送的100克黄金,被监察机关扣押;被告人周炜亲属主动缴纳退赃款人民币50.9万元。
被告人周炜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违法违纪问题,同时主动如实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及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炜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周炜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
被告人周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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