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叫赔了夫人舍了孩子,成全了别人[捂脸]
蜗牛说法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江苏南通,一对夫妇协议离婚后,男方一次性给女方转了70万元,说是给孩子的抚养费。万万没想到,女方在收到这70万元的当月就购买了商品房,房屋上登记的是女方和再婚丈夫的名字,没有孩子的名字。男方得知后非常愤怒,一纸诉状将女方及其再婚丈夫起诉至法院。 原来,2019年7月的时候,男子赵某与女子王某的感情走到尽头,双方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3岁的儿子归王某抚养,赵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70万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 由于金额巨大,两人就这笔款项的用途进行了特别约定,王某可以用这笔钱购买商品房。一旦使用,所购买的房屋上必须登记有儿子的名字,儿子的产权份额按照他的出资比例确定。 签字之后,赵某将70万元打给了王某。不料就在签协议的当月,王某又遇到了自己的心仪之人李某,立即同他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之后,两人决定买一套商品房。经过挑选,两人选中一套181.8万元的房屋。 看中就行动,王某很快将定金和78万元首付付了过去,剩余的款项以贷款的方式支付。尔后,房屋就过户到了王某、李某名下,房本上显示是共同共有。 但这个事情,赵某当时并未察觉出来,而是在2年后得知了消息。知道之后,赵某非常愤怒,认为王某言而无信,侵害了儿子的合法权益,便直接代理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返还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蜗牛说法】 看到这里,你觉得王某、李某是否应该向赵某的儿子返还这70万元吗?通过本案的案情以及赵某代理儿子起诉了王某、李某的事实,我觉得本案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细分的话叫做监护人责任纠纷。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欲使王某、李某返还这70万元,赵某需要证明如下事实同时成立: (1)王某、李某对赵某的儿子实施了加害行为;(2)实施加害行为时,王某、李某存在过错;(3)王某、李某造成了损害后果;(4)损害后果与王某、李某实施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不排除王某、李某本身有那么多钱的可能,所以赵某的重点应该是通过举证证明王某实际上将这70万元用于购房,而且没有按照约定在购买的房屋上登记上儿子的名字。换言之,赵某主要还是要证明王某、李某对儿子的财产实施了加害行为。 经过法庭调查,法院根据银行流水及各方的陈述,能够确定王某以现金支付的购房款中,有70万元的确是赵某转账给王某的儿子的生活费。既然这个事实确定,由于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上并没有儿子的名字,那就意味着王某、李某侵害了赵某儿子的财产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根据前述规定,王某显然违背了前述监护人职责,对自己的行为有过错。而李某作为王某的再婚丈夫,在购买如此重大价值的财产时,不可能不询问王某这70万元购房款的来源。当王某告知之后,李某仍然选择继续进行交易,还将涉案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很难说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过错。 基于前述分析,王某、李某不仅共同实施了侵害赵某儿子财产的行为,还对该行为的实施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房屋登记到了王某、李某名下,实际也造成了赵某儿子损失70万元的客观事实,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王某、李某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该向赵某的儿子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王某、李某共同向赵某的儿子返还前述7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 #头条创作挑战赛##律师来帮忙##南通头条# (注:本文并非判决书原文,为个人分析意见)
【蔚蓝锂芯: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财联社12月12日电,蔚蓝锂芯公告,全资子公司江苏天鹏电源有限公司近期与溧阳中科海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圆柱钠离子电池联合开发、量产、应用推广和迭代开发”的《战略合作协议》。
江苏南通,一对夫妇协议离婚后,男方一次性给女方转了70万元,说是给孩子的抚养费。万万没想到,女方在收到这70万元的当月就购买了商品房,房屋上登记的是女方和再婚丈夫的名字,没有孩子的名字。男方得知后非常愤怒,一纸诉状将女方及其再婚丈夫起诉至法院。
原来,2019年7月的时候,男子赵某与女子王某的感情走到尽头,双方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3岁的儿子归王某抚养,赵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70万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
由于金额巨大,两人就这笔款项的用途进行了特别约定,王某可以用这笔钱购买商品房。一旦使用,所购买的房屋上必须登记有儿子的名字,儿子的产权份额按照他的出资比例确定。
签字之后,赵某将70万元打给了王某。不料就在签协议的当月,王某又遇到了自己的心仪之人李某,立即同他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之后,两人决定买一套商品房。经过挑选,两人选中一套181.8万元的房屋。
看中就行动,王某很快将定金和78万元首付付了过去,剩余的款项以贷款的方式支付。尔后,房屋就过户到了王某、李某名下,房本上显示是共同共有。
但这个事情,赵某当时并未察觉出来,而是在2年后得知了消息。知道之后,赵某非常愤怒,认为王某言而无信,侵害了儿子的合法权益,便直接代理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返还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蜗牛说法】
看到这里,你觉得王某、李某是否应该向赵某的儿子返还这70万元吗?通过本案的案情以及赵某代理儿子起诉了王某、李某的事实,我觉得本案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细分的话叫做监护人责任纠纷。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欲使王某、李某返还这70万元,赵某需要证明如下事实同时成立:
(1)王某、李某对赵某的儿子实施了加害行为;(2)实施加害行为时,王某、李某存在过错;(3)王某、李某造成了损害后果;(4)损害后果与王某、李某实施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不排除王某、李某本身有那么多钱的可能,所以赵某的重点应该是通过举证证明王某实际上将这70万元用于购房,而且没有按照约定在购买的房屋上登记上儿子的名字。换言之,赵某主要还是要证明王某、李某对儿子的财产实施了加害行为。
经过法庭调查,法院根据银行流水及各方的陈述,能够确定王某以现金支付的购房款中,有70万元的确是赵某转账给王某的儿子的生活费。既然这个事实确定,由于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上并没有儿子的名字,那就意味着王某、李某侵害了赵某儿子的财产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根据前述规定,王某显然违背了前述监护人职责,对自己的行为有过错。而李某作为王某的再婚丈夫,在购买如此重大价值的财产时,不可能不询问王某这70万元购房款的来源。当王某告知之后,李某仍然选择继续进行交易,还将涉案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很难说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过错。
基于前述分析,王某、李某不仅共同实施了侵害赵某儿子财产的行为,还对该行为的实施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房屋登记到了王某、李某名下,实际也造成了赵某儿子损失70万元的客观事实,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王某、李某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该向赵某的儿子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王某、李某共同向赵某的儿子返还前述7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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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并非判决书原文,为个人分析意见)
12月12日周一晚间A股上市公司公告
1、宁德时代:EVOGO换电项目在贵州省贵阳市完工;
2、通威股份:拟以40亿元在南通投建光伏组件项目。
一、利空公告
1、中信银行:拟配股事项获证监会受理;
2、新城控股:1-11月累计合同营收1094.81亿元,同比下降48.59%;
3、江苏北人:控股股东等拟减持不超过8.69%股份;
4、瑞松科技:股东厦门恒兴拟减持5%股份;
5、证券代码002090.SZ:拟推第二期员工股份20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8.08/股;
6、证券代码300091:股东季伟等已减持2.61%股份,减持时间过半;
7、芳源股份:中国宝安拟减持4.4%股份;
8、中欣氟材:股东绍兴中玮拟减持不超过2.94%公司股份;
9、恒通股份:股东于江水拟减持4.28%股份;
10、立方数科:股东宁波岭楠已减持0.67%股份,减持时间过半;
11、庄园牧场:股东福菡已减持0.92%股份,减持量已过半;
12、杭州园林:实控人拟减持不超过2%股份;
13、延江股份:控股股东之一累计减持了1.65%股份,减持时间过半;
14、诺力股份:股东张科拟减持不超过0.86%股份;
15、赛意信息:股东刘伟超等拟减持不超过1.49%股份;
16、二六三:控股股东李小龙拟减持不超过0.72%股份;
17、亚光科技:股东嘉兴锐联累计减持了0.92%股份,减持时间过半;
18、利安隆:957.3万股将于12月15日解禁,占公司总股本的4.17%;
19、中国海防:2.15亿股将于12月19日解禁,占公司总股本的30.19%;
20、禾迈股份:1494.92万股将于12月20日解禁,占公司总股本的26.70%;
21、龙蟠科技:8298.76万股将于12月16日解禁,占公司总股本的14.69%;
22、物产环能:1.37亿股将于12月16日解禁,占公司总股本的24.60%;
二、利好公告
1、牧原股份:拟以10亿元至20亿元回购股份,不超过72.24/股;
2、包钢股份、宝钢股份:双方设立宝钢管业公司,注册资本61.85亿元;
3、浙江交科:预中标53.12亿元公路项目;
4、证券代码300688:实控人、控股股东牛文文拟5.01%股份予战投人阮晋,14.44/股;
5、天华超净:子公司天宜锂业与某全球汽车公司签订氢氧化锂项目合同;
6、隆达股份:子公司隆达航材与赛峰集团签订10年期项目合同;
7、甘咨询:中标水项目工程8.50亿元;
8、和仁科技:预中标医院项目工程1.49亿元,占公司2021年度营收的32.08%;
9、盛路通信:中标1.3亿元中移动无源器件项目;
10、威海广泰:签订项目2.12亿元,占公司2021年度营收的6.88%;
11、证券代码300545:预中标1.36亿元京东方AMOLED项目;
12、内蒙一机:签订2.62亿元项目合同;
13、证券代码688676:签订1.06亿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
14、天晟新材:中标5223万元项目,占公司2021年营收的6.86%;
15、证券代码002798:控股股东、实控人拟7.7%股份予四川发展基金,7.452/股;
16、万润新能:拟13亿元投建新能源电池项目;
17、晶澳科技:拟以115.47亿元投建一体化项目;
18、广州发展:拟以5.93亿元投建光伏电站项目,拟以4.51亿元投建林光项目,拟以2.17亿元投建光伏项目;
19、神农科技:拟以12.8亿元投建神农种源项目。
三、发--债定增公告
1、拓普集团:拟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40亿元;
2、明阳电路:拟发行可转债不超过4.5亿元;
3、豫园股份:拟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80亿元;
4、*ST华源:拟发行股份不超过26.8亿元获证监会核准批复。
“真是害人害己!”江苏,盐城。90后女子明知自己患有传染性性病,仍然不管不顾出来卖淫。因触犯刑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于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张某某,出生于1990年,射阳人,小学文化,没有固定职业,以出卖身体为生。可能怕在家乡从事这一行当会被熟人碰到丢人,所以张某某住在滨海,工作地点则在阜宁。
对这一行,张某某并不陌生,有据可查的是,早在2012年,她就因卖淫被阜宁县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但是治安处罚并没能对张某某起到多大的震慑作用,此后她仍然从事这个行当,只不过比之前更加谨慎小心而已。
一天晚上,张某某经过洽谈,与男子张某达成协议,交易价格为1000元。随后二人在阜宁县某宾馆现场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阜宁县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处罚决定。
在拘留期间,张某某交代了自己患有梅毒的事实。公安机关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调取了张某某的就医记录,发现她曾在滨海县妇幼保健院检查过梅毒抗体,检查结果是阳性,医嘱要其进行治疗。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中的“明知”进行了明确,只要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就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且该条还明确,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因此,张某某属于“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然出来卖淫,其行为已经涉嫌传播性病罪。由于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所以公安机关在取得证据后,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变更了强制措施,由行政拘留改为刑事拘留。
卖淫仅是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但传播性病则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所以成为刑法规范的对象。这是一个古老的职业,虽然不断被打击,但生命力极强,一直处于打而不绝的状态。
生活不易,赚钱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害人,否则就是触犯刑律,成为法律处罚的对象。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张某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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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连云港,男子查看监控恶心不已,自己居然吃了半年家政阿姨的口水菜!原来,男子发现菜的份量经常不对,于是偷偷装了监控,结果看到阿姨用沾了口水的筷子和汤勺反复“试菜”!于是男子辞退阿姨,让退还之前工资,但阿姨却认为男子在敲诈!
据男子说,自己和哥哥很忙,没有时间烧菜做饭干家务,于是就请了一个家政阿姨来烧菜做饭。但是让男子奇怪的是,他总感觉每天买的菜不够吃,开始还以为是阿姨烧的菜太好吃了,所以才没吃饱!
于是他就多买点菜回家,可还是感觉不够吃,所以心里就很纳闷,对阿姨起了疑心!
后来男子留了一个心眼,去买了一只鸡,结果他和哥哥吃一顿这鸡就没了!而且他们没有吃到鸡腿和鸡翅,那鸡腿和鸡翅去哪了?
再后来,男子买了3斤排骨,结果一锅煮出来只有12块左右,这下男子怀疑肯定是阿姨动了手脚!为了找到证据,男子趁阿姨不在的时候在厨房偷偷装了一个监控,结果让他恶心不已!
男子喜欢吃鸡蛋,但阿姨鸡蛋也不洗,直接扔到喝水的水壶里煮带“屎”的鸡蛋,然后水壶也不洗干净,又直接给他们烧开水喝!
然后烧菜的时候,阿姨拿筷子反复“试菜”,筷子沾了她的口水,又直接在锅里夹菜!
而且男子喜欢喝汤,然后阿姨会在汤煮好的时候,自己先拿勺子在锅里打汤喝,带着口水的勺子又直接放入锅里勺,有时候喝得太陶醉,把汤都喝得没剩多少,然后就直接倒开水进去兑!
另外,放在家里的牛奶和零食,她都会顺手牵羊拿到厨房偷偷吃了!这小偷小摸的行为让男子又愤怒又恶心,谁能接受自己吃了半年的“剩菜”,而且还是带口水的!
收集好证据后,男子直接跟阿姨摊牌,可阿姨不承认自己偷吃,只是“反复试菜”!
而男子坚决把阿姨辞退,还让阿姨退还了之前的工资,否则就报案!
阿姨害怕退了之前的工资。而男子还要求阿姨去医院检查一下是否有传染病,如果有身体问题还要对自己进行赔偿!
但是阿姨不肯去医院检查,她认为男子在敲诈她,男子只能作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阿姨偷吃的行为,构成了什么性质呢?
首先要明白,阿姨是男子花钱请来做饭的,在两人的合同约定里,是没有包吃的,而阿姨说自己是在试菜的味道,但这种说法明显站不住。试菜不可能吃掉这么多,也不能拿沾了口水的筷子和勺子反复试,这样是很不卫生的!
所以阿姨偷吃东西行为显然是构成了盗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有行为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男子报案后,阿姨要被行政拘留,同时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那么,男子有权要求阿姨把之前的工资退回吗?
阿姨偷吃菜虽然给男子造成了损失,但男子不能直接要求阿姨把之前的工资都退回来!
就算赔偿,也应该是按照阿姨给男子造成的实际来赔!
法律依据: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说,男子只能要求阿姨弥补自己的损失,如果赔偿大于他的损失,那男子获得这笔钱没有法律依据,需要退还给阿姨!
另外还要注意,虽然阿姨有错在先,但如果男子以报案为由,威胁阿姨把之前收的工资退回来,那还涉嫌敲诈勒索罪,会构成刑事犯罪!
也就是说,除非阿姨心甘情愿退钱,如果是男子通过威胁,逼迫的方式让阿姨退钱的话,那男子的行为会构成犯罪,一旦被认定敲诈勒索罪,还需要坐牢!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做了11年的居家阿姨,自己准备的碗筷,尝咸淡在自己碗尝,这个阿姨明显做得不对!
也有网友说,有没有想过是自己的问题?让人干活不让人上桌一起吃饭吗?如果你把她当家人一样,她也不会偷摸吃了!肯定是干活太饿了啊!不管怎么说,不用人家了,至少把工资给人家结清吧,都是受苦人,随便扣人家工资也没有道理!
还有网友说,很多阿姨都手脚不干净,我请的几个也这样,就应该扣掉钱让她心疼长记性,不然下个雇主又要吃剩菜!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男子给70万抚养费被前妻和现任买房# 男子起诉后法院判退钱付息】近日,江苏南通,海门法院公布一起案件。2019年7月,赵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双方约定,赵先生一次性给付3岁儿子生活费70万。协议还明确王女士可以用这笔钱买房,但必须将儿子小杰登记为产权共有人。后王女士与他人再婚,并花费78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新房登记在王女士与现任名下。赵先生认为王女士违约,侵害了儿子小杰的利益,遂以小杰名义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未能正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该财产处分损害了孩子利益,应当返还。其现任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在实质上先行占有了该特殊钱款并获得相应利益。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与现任共同返还案涉钱款并支付利息。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