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纪某与淮安市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法院判处支付548437元,(2015)浦商初字第0883号】
2015年11月18日,某公司(甲方、债权出让人)与纪某(乙方、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1份,约定:第一条、经双方确认,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为人民币贰佰玖拾伍万陆仟元整。甲方确认,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对淮安市某医院享有的债权为人民币陆拾壹万捌仟捌佰肆拾陆元正(618846元)。第二条、甲方对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享有的债权中金额为人民币陆拾壹万捌仟捌佰肆拾陆元正(618846元)的债权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陆拾壹万捌仟捌佰肆拾陆元。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告知。本条约定的债权转让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向淮安市某医院主张债权。第四条、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实现乙方债权的,则甲方应按原借款合同向乙方履行义务。某公司与原告均在该协议书下方签字盖章确认。
2015年11月18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淮安市某医院:根据我公司与纪某,身份证号码:,在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贵公司所欠我公司人民币陆拾壹万捌仟捌佰肆拾陆元正元,于2015年11月18日转让给纪以飞,请贵单位直接将该款项支付给纪某。特此通知。江苏某医药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2015年12月14日,被告收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开发区法院)送达的(2015)石高立保字第0045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石高执保字第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停止支付某公司的货款26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某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纪某货款548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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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如把风险全由贷款方承担是不合理的,银行是否按有关规定放款,是否放到专用帳户,是否对开发商用款进行监管,银行的责任尽到了吗?烂尾楼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到底谁应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谁是受害者应搞清楚,因果关系搞清楚,不能简单只对贷款合同判谁对谁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