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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信用怎么借10万万贷款(怎么可以贷款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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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男子宋某在路边捡了一张银行卡,但他没有上交,而是从卡里取了2万元现金。宋某将现金带回家后觉得不妥,于是又把现金交到了派出所。可万万没想到,宋某竟因此构成了犯罪。

事发当天,宋某正在下班路上走着。突然,他看到地上有张银行卡,还有200元现金。宋某见四下无人,便将银行卡和现金揣进了兜里。

没信用怎么借10万万贷款(怎么可以贷款十万)

宋某找了个人少的地方,然后拿出银行卡翻看了一下,发现卡的背面贴了一张写了6个数字的小纸条。宋某觉得这可能是密码,于是就找了个ATM机试了下,果然很顺利的进入了操作页面。

宋某查看了余额后,分4次从银行卡里取出了2万元,然后喜滋滋的回家了。到家后的宋某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可妻子听完后,立即要求宋某把钱还了。

宋某一开始很不情愿,但在妻子的再三劝说下,他便带着20200元现金和银行卡,来到ATM机处准备再存回去。只是这次的存钱过程并不顺利,导致卡被吞了。

无奈,宋某只好带着钱去了派出所,希望民警能找到失主。本来民警还准备夸一夸宋某的拾金不昧,可当宋某把捡拾到卡以及取钱的过程讲出来后,民警心情复杂地告诉宋某,他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了。

最终,民警念在宋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所以给了他一个取保候审。事后,民警找到了失主,失主表示这些钱是给侄子读书用的,怕他忘记密码就贴了个密码纸。

【@法律公开课】

1、宋某因一时贪念,给自己带来了如此严重的后果,估计宋某悔的肠子都青了。不过也幸得宋某的妻子规劝,否则的话,宋某将被处罚得更重。

有网友表示,宋某就是太老实了,你就说拣到20200元现金和一张卡不就完了吗?民警找到了失主,失主只要看到钱的总数是对的, 他才不管这个钱是不是取出来的。

不得不说,网友的这个说法确实有几分道理。从情理上来讲,宋某毕竟把钱原封不动地归还了,没有给失主造成损失。但从法律上来讲,宋某的取钱行为,确实符合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有网友感到疑惑,宋某秘密窃取失主的钱和卡,这不应该是盗窃行为吗?怎么是信用卡诈骗?银行卡难道不是储蓄卡吗?

可能大部分人对于信用卡的认定,还建立在银行发行的具有透支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上,但实际上,我们的储蓄卡或者说是借记卡,在刑法中也属于信用卡的范畴。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具体到本案,涉事银行卡是宋某捡来的,并不是偷来的,所以他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至于宋某从ATM机器里取钱,实际也不是从失主那里盗窃钱财,而是宋某冒充了失主的身份,从银行将钱取了出来。

也就是说,宋某的犯罪对象不是失主,而是银行。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从上述司法解释中,我们看到了“冒用”两个字。这两个字代表了,虚构身份或者隐瞒身份实施了欺骗的手段。

《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罚金。

上述规定中的“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本案中,宋某取了2万元,所以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既然宋某都把钱还回去了,为何还要定罪?

在刑法中,犯罪行为实施后,这个退赃退赔的行为,并不会抵消罪行,只能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量刑指导意见》中,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退赃、退赔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具体到本案,宋某的主观恶意并不大,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另外,宋某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属于自首,之后又进行了全额退赃。

如果宋某还有认罪认罚,得到失主谅解的话,那么检察院很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我们以此案为戒,就是希望大家如果拾得金钱或银行卡,就要做到不贪心,及时归还失主或交到派出所。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应当将其发扬光大。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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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

浙江杭州。方师傅在网上见有物流公司找货车司机,月薪15000到18000。但对方告诉方师傅,想干这份工作,先得在他们那买辆车,万万没想到,买了车不但没挣一分钱,连车也不是自己的!

方师傅失业在家已经有很长时间了,家庭生活开支很大,夫妻两个人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方师傅在一家招聘平台偶然发现,有一家物流公司正在招司机。

不就是开车嘛,方师傅之前也开过大车,就跟对方联系了,对方是一家物流公司,说现在只招货车司机,月薪15000到18000,有意愿的话再接着谈。

方师傅一听这工资挺高,就算妻子不找其他工作,孩子上学、一家老小的生活开支也够了,就赶紧说自己想要这份工作。

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又告诉方师傅,想干这份工作必 须先得通过公司买辆车,车是13万多,也可以先贷 款每个月再还。

方师傅当时没有一口答应,说自己回家再考虑考虑。临走的时候,对方还提醒方师傅说这份工作很多人竞争,让他抓紧时间决定。

等回到家,夫妻两个人一合计,工资按平均16000,一年就是19万,不光车的钱够了还能剩下不少,再加上现在工作难找得很,于是决定交钱买车。

但是手里并没有这么多钱,只好先交了32000首 付,然后每个月再还3000多块钱,等手续都办齐了,方师傅又发愁了。

车是有了,但是工作一点着落也没有,连着又歇了10天,方师傅实在熬不下去了,现在不但有家庭开支,每个月还有按揭要还,就先自己找点了兼 职。

一年的时间过去了,方师傅和妻子一盘算,这一年不但没挣钱还倒贴,无奈之下,只好决定先找亲戚朋友借了钱,把车的贷 款还清后把车卖了,然后再找点其他事做。

万万没想到,车的贷 款还清之后,车辆的所有人却不是自己,而是物流公司,想要过户的话,还要再支付违约金2万元。

方师傅气不过,就找到物流公司理论,而物流公司说车是挂靠到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想要解除的话,还要找他们。

更让人生气的是,第三方物流公司说,跟方先生签的有协议,六年之内不能转户,否则就得支付违约金,必 须得按合同办!

方师傅非常疑惑,明明是自己掏的钱买的车,车却不是自己的。现在车最 多能卖7万多块钱,一年的时间已经贬值了一半,不但工作没有着落,还损失了这么多,但物流公司说自己一点责任没有,难道这不是欺诈吗?

1、现在大家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挣钱也越来越难,这些公司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实际上是想从你身上再搜刮点,不得不佩服,他们的套路是越来越多,本来生活已经够难了,他又给你来了一个雪上加霜!

此事也引起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说:前段时间我也在找工作,有一家公司也是这样说的,要不自己买车要不去她们公司租车,4+2米每月3700,还要交17000的押金,货不论地方反正云贵川,自己装卸货吃住在车上,每月可以赚1万多,原来都是套路,还好当时没有进去!

也有网友说:前两年想搞个代 驾干,多少赚个烟钱,报名费体检费保险费这费那费小一千,还要买公司的折叠电车,服装头盔都要自己掏钱,谁知干了三天一个单也没有,又告诉我信誉积分太低可以充钱买积分,积分越高派单越多,最 后一分钱没赚还倒贴小一千,太坑了!

还有网友说,现在好多招聘司机公司都是这么操作的,前段时间我也差点掉到像这样坑里,好在自己比较清醒才不会上当,他们的套路都是所谓公司提供充足货源,只要你以租代购的方式买车,就能一个月挣一万多甚至两万的,

2、物流公司宣称可以给方师傅近2万的月工资,但方师傅一年也没有拿到任何工资,显然对方宣称的工资就是一个虚拟的数,已经构成违 法!

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 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提供虚 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 告。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至于方师傅的车,事实是方师傅自己支付的费用,理应归方师傅本人所有,至于所谓的挂 靠协议,估计也是利用了方先生找工作的急切心理,诱 骗签订的,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一方实施欺 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 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撤销。

越是病急乱投医,越是容易着了对方的道,入职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所有的文件都仔细看过之后再签,而且对方的任何保证都要让他白纸黑字的写下来!

那么,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找工作的时候还有哪些避坑的经验?

我被自己蠢哭了,太相信银行这个金字招牌,太相信50万存款保险,太相信国家信用, 小心的把辛苦积攒的血汗钱分成三家存进河南村镇银行,万万没想到银行存款竟然会出问题,被银行无理拔网线,上天无路,入地无门,50多天不给一个说法

“债主小心,我有精神病!”浙江宁波,张女士在医院哭天抢地,非要鉴定自己精神状况。原来,张女士不知从哪里听说,只要有精神病这张“护身符”,即可免除1000多万元的债务。

张女士家境优越,年轻的时候养成了大手大脚的花钱习惯。包包、衣服、高跟鞋等奢侈品,走马观花般流连于张女士的衣帽间。在张女士的眼里,钱只是一堆数字,只要自己看上的东西,没有买不到的。

然而,再好的家境也经不起这样折腾。50年过去了,年过半百的张女士家道中落。捉襟见肘的生活,让张女士非常不适应。

为了达到当年的生活标准,张女士开始管亲朋好友借钱。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张女士借钱从来不还,没过多久大家都不敢把钱借给张女士,毕竟这钱有去无回。

在失去亲朋好友的“资助”后,张女士把筹款渠道瞄向了网贷。由于自己的信用非常好,张女士很轻松地从网贷中,借到了1000多万元。

可张女士万万没想到,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没有大规模起诉,但网贷竟然不给自己面子,接二连三把自己起诉至法院。

为了逃避债务,张女士冥思苦想“破解之道”。一次非常偶然的机会,张女士听说只要自己患有精神病,即可免除还款义务。

“精神病也能成为护身符?”听到这则消息,张女士来了精神,连忙跑到医院装疯卖傻,要求医生为自己鉴定精神状况。

医院看到这种情况也很懵,毕竟张女士看上去很正常。于情,正常人不会主动要求鉴定自己的精神状况。于理,医院只受理单位委托的鉴定申请,不受理个人主动申请。因此,医院将张女士拒之门外。

虽然个人没有鉴定成功,但张女士敏锐地抓住了其中的关键点,单位可以委托鉴定!

于是张女士要求法院,鉴定自己的精神状况。对于程序问题,法院自然而然答应了,并委托医院对张女士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

虽然张女士在鉴定过程中使出了十八般武艺,一会儿装疯卖傻,一会儿答非所问,表现得极为诡异。但医院什么人没有见过,真正的精神病可比这安静多了。于是医院得出结论:张女士没病。

【刘律师Lawyer】

年过半百借1000多万元网贷,事后又想通过精神病免除责任,这种想法太天真。不过大概也能猜出,张女士从哪听到的这种言论,因为在很多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患者确实无法定罪。

但本案是民事关系,张女士以精神病为借口免除责任,基本不可能。

一、张女士需要还钱吗?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女士之所以进行精神病鉴定,就是想让医院认定自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利用无民事行为人签署的合同无效,来规避还款责任。

但很可惜,医院认为张女士在签署借款合同时,精神极为正常。根本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因此,张女士属于正常人,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有的网友还有疑问,万一张女士是精神病人,借得1000多万元,就不用还了吗?

这种问题法律也考虑到了,不会让张女士钻到空子。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合同无效,张女士也要把借到的1000多万元本金返还给债权人,然后还要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用。对于张女士而言,偿还本金是怎么也逃脱不掉的。

三、张女士拒不还钱,会承担什么责任?

1000多万元的借款要不回来,最着急的还是债权人。我估计他们会用上各种手段,执行张女士的财产。

如果张女士拒不还钱,对方肯定会申请张女士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申请张女士的限制高消费令。

从此以后,张女士的房产、车辆、股权、存款等财产都会被冻结。而且张女士再也不能进行高额消费,比如购买新房产、坐飞机、乘高铁、出入夜总会、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等。

甚至法律还有一个终极大招,可能会让张女士进去一阵子。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张女士隐瞒财产数额比较大,主观上拒绝偿还,那么张女士将会构成本罪,承担3至7年以下的刑事责任。

最后还是想说,一个人能借到1000多万元,精神不会有太大问题。张女士与其百般抵赖,不如早日筹集资金还款,这样下半辈子才不会有压力。

对此,你怎么看?

#律师来帮忙#

山东威海,一女子从银行借出20万元仅仅2个月后便突然去世,银行发现之后担心自己的债权落空,便要求女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但女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要么以不知道借款的存在、要么以自己放弃继承女子的遗产为借口,拒绝向银行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女子的丈夫及女儿起诉至法院。

(来源:环翠区人民法院)

原来,女子马某产生资金需求之后,便想起了网贷的途径。这天,她正好发现了某银行发行的信用额度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就是由银行评估申请人的信用,根据其信用情况,确定申请人贷款的额度及期限。

经过评估,马某的信用额度是20万元,额度最长期限是48个月。就这样,马某在当天就上传了身份证,通过了人脸识别,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成功从银行贷出了20万元,借款期限是1年,还款方式是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万万没想到,银行将款项汇至马某2个月后,她突然去世。由于马某没有按时还本付息,银行很快发现了异常。初步调查之后发现,马某已经去世,银行便赶紧要求马某的丈夫和女儿偿还。

遭到拒绝后,银行一纸诉状将他们两人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两人共同承担银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6280元。

法院收到诉状之后,向银行进行了释明,说他们列明的诉讼请求不对,本案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银行应该要求马某的丈夫及女儿在实际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经过评估,银行接受了法院的释明,更改了前述诉讼请求,不是要求马某的丈夫及女儿立即偿还,而是要求他们在实际继承马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拿到诉状之后,马某的丈夫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关于银行主张的借款一事,马某从来没有跟自己说过,更没有见过马某使用过这笔借款。如果自己知道马某这样做,肯定不会同意马某向银行借款,自己现在也没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自己实际上已经继承了马某生前开的车,如果发现马某有其他遗产,自己也愿意继承。

马某的女儿提出如下抗辩意见:自己已经放弃继承马某生前开的车,即使发现马某存在其他遗产,自己也一并放弃继承。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本案20万元的偿还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及庭审辩论,法院分别作出了以下认定:

1.马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涉事银行提出贷款需求,涉事银行评估之后予以同意,与马某签订了相应的借款合同,实际也向马某支付了贷款20万元。该等事实足以认定马某与涉事银行建立了金融借款合同。

在前述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基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马某已经去世。马某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应该由其继承人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所以,涉事银行是有法定权利要求马某的丈夫及女儿承担偿还责任的。但最终能不能判令他们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则需要根据另外的事实加以判断。

2.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马某的丈夫虽然辩解不知道该笔款项的存在,但他实际上已经继承了马某的遗产,同时表明不愿意放弃马某可能存在的其他遗产。所以,马某的丈夫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在实际继承马某的遗产范围内向涉事银行承担偿还责任。

但马某的女儿实际并没有继承马某的遗产,也承诺放弃继承马某的其他遗产。所以,根据前述规定,马某的女儿不需要对银行在本案中主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法院判令马某的丈夫在实际继承马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20万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费用,驳回了涉事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的案情,可能有网友觉得银行的水平也不怎么样,连诉讼请求都没有列对。其实,我倒觉得这是银行的一种诉讼策略,毕竟被告中有马某的丈夫,万一马某的丈夫承认这是夫妻共同债务,银行便可以不必这么折腾了。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比较可惜的是,马某丈夫根本就否认这笔借款的存在。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时,只能选择让马某丈夫在实际继承马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可能也有网友认为,马某的丈夫怎么不放弃继承马某的遗产,这样岂不是就不会承担偿还责任了吗?

其实,马某的丈夫如此行为是万全之策。一方面是发现马某有其他遗产时,自己也可以继续继承;另一方面是即使本案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实际执行的财产也会以他实际继承马某的遗产为限,举证责任同样是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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