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我买开发商的房,我分期付钱,开发商就要保证按期交房。
你房子交不了,烂尾了,那我也没必要继续付钱,挺公平对等的事。
按揭贷款就挺特殊,购房合同是和开发商签的,贷款合同又是和银行签的。
开发商向购房者履行义务,购房者向银行履行义务。说白了就是把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履行对象给分离了。
这有什么问题?
通俗地说,这就意味着开发商在履行交房义务之前,已经从银行收到了款项,义务没履行呢,钱到手了。
有人说那不还有监管账户呢?这个就别提了,效果如何大家心里清楚。
而购房人在不确定房屋能否交付的情况下,就已经背负了全额债务。
你不还吧,那就是违约,就有个人征信的问题。那就按期还吧,可也未必能收到房。
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来说,购房人的还款义务明显大于开发商的交房义务,面临的风险也是这样。
开发商义务没履行呢,权利实现了。
购房者几乎不敢不履行义务,单单一个征信问题,哪怕砸锅卖铁也不敢逾期,不敢不履行还款义务,结果呢,未必收得到房,权利实现不了!
本质上就是把合同风险商业风险转嫁给了购房者!其次是银行,最后才是开发商!
一旦出了问题,先吃亏的肯定是广大购房者。开发商不着急,大不了破产呗,反正是公司债务,股东该怎么潇洒还是怎么潇洒!
期房制度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本来是鼓励发展的,结果被玩坏了,太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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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就这么玩你!你还真就是记吃不记打怪特么的谁呢?你在做这些项目之前明知道它们狼子野心反覆无常不守信用为什么不签合同时附带它们方背信弃义的话寻求国际制裁的类似的条款![发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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