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最多变成老赖?
欠钱不还这3种情况会坐牢!
第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会坐牢
第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会坐牢
第三、用借钱的名义进行诈骗的会坐牢。
知法、懂法,方可守法、用法!
2021年新版《民法典》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套法律常识,从你出生到到工作到结婚,到买房买车到生儿育女,都离不开这部法典,它涵盖了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收养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而《法律常识》这本书更是每个家庭都需要必备,就像字典一样,放在家里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查一查,书中有几百个案例,可以供大家参考,所以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人和家里的长辈遇到法律问题,可以不用再求人做自己的法律顾问。
民法典➕法律常识,都放在下方了,拿去看看吧,建议必备。
民法典➕法律常识全套
#“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 李睿懿:
二、《意见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二》共十七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体现了三方面的原则性要求。
(一)继续坚持从严惩处方针,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是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特别是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在严厉打击的高压下,境内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已经向境外转移,对我境内群众疯狂实施诈骗。据统计,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同时,受诸多客观因素所限,公安机关在境外通过警务合作或者司法协作等方式取证,执法难度极大。为此,在《意见一》规定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基础上,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此规定,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内容,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要从严惩处的精神,也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遇到的突出法律难题。借此机会,我也正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不要错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不要误以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灭证据,能钻法律空子,这都纯属幻想。如果你们仍执迷不悟,心存侥幸,继续作恶,纵在天涯海角,也难逃法网,必遭严惩。
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宽严并用,宽严相济,确保良好社会效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系集团犯罪或者团伙犯罪,具有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等特征。对于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是明确的、坚定的,不变的,但指的是总体从严,同时也要求宽以济严。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坚决从重处罚。但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应当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从宽处罚。特别是近年来发现有诈骗犯罪集团蛊惑、利诱在校大学生、刚毕业大学生参与实施诈骗,对于这类人员,只要其悬崖勒马,真诚悔罪,还是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相对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继续坚持全面惩处方针,突出打击“两卡”犯罪重点
一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惩治,必须斩断其帮助链条,实行全方位、全链条、无死角打击,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在《意见一》规定一些关联犯罪的基础上,《意见二》针对其他一些上下游关联犯罪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等,规定了处理原则。同时,为继续全面深入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意见二》在《意见一》已规定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种常见行为方式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了新出现的较为普遍的3种行为方式。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法律标准更加全面。 二是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如前所述,社会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乱象势在必行。去年10月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成效显著,在总结“断卡”行动经验的基础上,《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意见二》还规定,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关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不轻纵犯罪。借此机会,我也要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手机卡、信用卡等的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摄影:侯裕盛
编辑:任喆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8倍 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发卡机构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8倍 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发卡机构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8倍 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发卡机构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适用
为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流转收取通道,自2020年10月1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断卡”行动。目前,涉及收买、提供银行卡(包括实体卡、账户、密码及U盾)刑事案件被告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为获取好处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被称之为“卡农”;另一类是向“卡农”收买银行卡再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被称之为“卡商”,“卡商”是打击重点。在无法证实“卡商”、“卡农”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构成共犯的前提下,对“卡农”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没有争议,但对于“卡商”,有观点认为要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不能定帮信罪。本文探寻两个罪名的立法原意,以明确对“卡商”的正确定罪。
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法律适用
该罪系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罪名,同时新增的罪名还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些具体的犯罪行为都属于伪造信用卡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遏制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所提供的信用卡信息是被用于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的关键环节是在空白信用卡磁条中写入发卡行代码、持卡人姓名、账号、密码等加密电子数据。没有这些信用卡信息,信用卡无法使用。设立该罪,实质是阻断伪造信用卡的信息资料来源,以维护金融秩序。
2.帮信罪的法律适用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明确了增设该罪的目的——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帮信罪的立法目的是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剪除信息网络犯罪的各类帮助行为,以遏制信息网络犯罪。
3.刑罚配置符合两罪的法律适用
在法定刑配置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量刑档次,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帮信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在入罪标准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一张的即可入罪,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帮信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银行卡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用于资金结算2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从法定最高刑和入罪标准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刑罚配置明显重于帮信罪。这符合两罪的立法原意,前者直接涉及伪造信用卡诈骗银行资金等犯罪行为,立法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后者是信息网络犯罪的辅助手段,立法配置了相对较轻的法定刑。
“卡商”收买、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符合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帮信罪中提供的都是储蓄卡,存取资金的交易不会导致银行资金被骗,不宜认定为是“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综上,不宜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卡商”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以帮信罪定罪处罚为妥,但处刑应当重于“卡农”。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需要严格区分的两个基本概念:
一是把“老赖”说成是“欠债人”。很多人在谈到老赖的时候,会有意无意混淆欠债和欠债不还的概念。甚至把老赖轻描淡写成欠债人。欠债人很多,但不一定是欠债不还。比如房贷、车贷、信用卡借钱等,人家依约定期还钱,这是很正常的行为。而欠债不还就完全不同了,欠债不还是指不依约还钱的人,比如老赖,被别人起诉经法律判决后仍然不还钱,这种行为和欠债但依约兑现承诺完全是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混水摸鱼。
二是把有没有还钱能力做为衡量是不是“老赖”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有没有还钱能力、是否恶意赖账都是很难界定的,有没有还钱能力只有老赖自己清楚,毕竟转移财产是分分钟的事。
不能把老赖别人名下没有登记财产视为老赖无财产,法院查询只能查询房车银行账户等有限信息,还只能查询本省内的登记财产信息,这显然是不彻底不全面的。是否恶意赖账更是一种主观因素,只有老赖自己知道。外人不可能钻到老赖内心去看。
实际上,现代社会没有绝对的赤贫,随便打个工都有几千块钱收入,除了满足自身生活基本需求外总有一定剩余,想还钱总能多少还一部分。不能一次性还清分期分批总可以吧。
有人说,几十万几百万的债务靠打工怎么能还清,这就有问题了,如果没有还钱能力,你凭什么要去借那么多钱?难道借的时候就没想还?众所周知,做生意哪怕再倒霉一般都不可能一分不剩,即使炒股腰斩已经很严重了,但至少还剩50%。
而且,对于合法债权人来说,无论是否恶意赖账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已经给别人造成严重损失,必须要承担后果负担责任。交通事故撞死人都要判刑,有多少是故意的?酒驾尚未造成后果都要判刑。
所以,欠债不还应该入刑。欠债不还判刑,父债子还,近亲共担。这是解决民间借贷案件矛盾的最好的办法。
#欠债六十万,怎样翻身#
1、需要做好债务规划,哪些是行用卡的,哪些是网贷的,哪些亲戚朋友的,哪些是高利贷的,哪些是银行贷款的。还款优先级:银行贷款>行用卡>亲戚朋友>网贷>高利贷
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纠纷,咱们一定要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是因为特殊情况导致负债逾期,我们可以申请政策,进行个性化分期还款。
2、《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还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不知道如何协商,大恒哥教你
3、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意味着网贷、银行贷款、高利贷这些高出国家法定保护利率的都可以进行申诉,减免。减轻债务压力,不知道如何算贷款利率的,可以用IRR计算器计算 。
4、做好债务规划后,就好好上班,挣钱还款吧。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8倍 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发卡机构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