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非法债务入罪,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自3月1日实施。催收手段包括了“软暴力”跟踪、骚扰。高利贷: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不受法律保护债务:职业放贷人的出借款。你身边的刑事律师。
是不是只要2年内10次以上的放贷,都算作非法经营罪?
不是。
举一个例子,比如张三和李四是同事,张三经常需要资金周转,李四就经常借钱给他,利息很高,达到了年化36%以上,张三也很讲信用,有借有还,都是短期借贷,10天或者几天的周期,有时候一个月双方借贷次数就超过了10次,总金额一个月过千万。
此时,李四的放贷行为,利率超过了36%年化,次数也远超过了10次,金额也达到了200万以上,甚至超过了1000万,此时,李四是否可以因为这个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答案是不能。
为什么,因为李四没有针对不特定对象放贷,他仅仅是针对张三开展了放贷行为。
如果不信,大家可以去看非法放贷司法意见的原文,其规定的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因此,不仅仅要2年内10次以上,还需要这10次放贷,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而张三仅仅是特定的一个对象,无法满足“社会性”的构成要件。
因此,要注意区分犯罪构成和犯罪标准的区别。
同样的道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也一样适用。
具体如何,大家自己去想。举一反三,很简单。更多研究,欢迎关注曾杰律师的套路贷案件研究专栏,相信你会有收获。
金融领域的非法贷款必须要严惩!太黑心了!
界面新闻界面新闻官方账号「深度」培训贷卷土重来!在校生被诱导贷款,海尔消金、湖北消金要为此负责吗?
网贷不用还?是的!
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拒绝还款。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驰誉律师,驰誉全国!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0)京0105刑初94号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间,王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4号乐成中心、朝阳区麦子店西街53号等地,以北京新元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公司)名义,通过举办讲座和鼓励会员之间口口相传进行推荐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该公司的酵素产品能获取高额返利和保本回购,并宣传、利诱和协助集资参与人以房屋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进行投资,同时向集资参与人承诺由新元公司偿还贷款。经司法审计,涉案共计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除1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系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之外,其余报案集资参与人均通过房屋抵押贷款或信用贷款的资金投资,报案的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实际流入新元公司相关账户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6亿余元。后新元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上述贷款。在这过程中,在王某1等人的组织下,被告人尚某某作为新元公司的销售人员,直接参与宣传、销售上述投资项目,并获取提成;被告人方某为集资参与人办理贷款投资提供中介服务等支持,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尚某某参与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被告人方某参与的报案贷款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尚某某、方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某、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案证据已足以证实,被告人方某作为贷款中介人员,明知新元公司通过公开宣传、利诱集资参与人贷款投资的方式开展非法募集资金业务,仍为上述犯罪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其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故对于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所提无罪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尚某某作为新元公司的销售人员,公开宣传、介绍投资项目,直接参与吸收集资参与人的资金,系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方某系起帮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方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在案,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尚某某、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依法对被告人尚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方某予以减轻处罚,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尚某某的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尚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理。
四、在案之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处理。
另外,本案经二审,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尚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某公司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取得金融监管部分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案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以后这几种债务不需要还.1,明确是夫妻单方债务的。2,过了三年诉讼时效的债务。3,高利贷中的高息不用还。4,砍头息类的产品只需归还本金和利息。5,个人信息被盗后的贷款。6,非法机构提供的贷款期赌博所欠的债务。
在此说明一下,赌博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只会对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保护。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对方借款不是用于合法途径还出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网贷平台有下列4种违规操作行为的,借款人可以申请立案起诉返还!
一、平台收取砍头息、服务费等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的,按实际本金计算,超出各项费用依法不予支持。
二、平台为逃避责任,将本金及费用拆分多份协议签订,甚至以平台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签订,此行为有套路贷、非法放贷嫌疑。
三、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与实际偿还的本金相差甚远,可以认定平台从事非法放贷或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只认定实际收到的本金。
四、借款人总还款金额超过实际收到的本金及利息,超出部分可以向网贷平台主张连本带息返还。
另外,如果平台在催收过程中采取暴力行为的,再加一条申请精神损失费赔偿,坚决与黑网贷平台斗争到底!
借款人加油、牛年雄起!
#负债#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贷款人因其欺诈手段和非法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银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银行未行使其撤销权撤销借款合同的,该借款合同仍为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终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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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惩金融犯罪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司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0条”第9条明确了,要支持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依法严惩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贷款诈骗、洗钱等金融领域犯罪,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证券、期货交易及票据纠纷等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处理涉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纠纷,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型纠纷审理规则,加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等法律问题研究,服务保障金融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