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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项目贷款案例题(银行贷款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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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句“是旭辉欠你们的钱,不是我欠你们的钱”

银行项目贷款案例题(银行贷款业务案例)

[捂脸],最近,一段兴业信托怒怼投资人的视频被发到网上了,一片哗然。

这事其实还得从前几年的地产公司大规模疯狂举债扩张开始说起,借钱太多了,银行不给贷款了怎么办,于是各大地产公司就开始使出浑身解数在非标融资上下功夫。信托就成了首选标的,还能做成明股实债和永续债,不用担心对公司负债率有影响。

但去年以来的地产行业下行,直接爆仓了一批地产公司,这些信托的钱自然也就没钱还了。图中这个案例是兴业信托帮旭辉融资的一笔钱,现在雷了,投资人也不同意2年展期方案,于是就出现了视频中“大吵特吵”的这一幕。

对此我只能说信托投资要谨慎,务必要清楚你投的钱被拿去干嘛了,不能光看个收益率就傻乎乎的投进去了,更加不要迷信什么大平台,出了事,他们也不会兜底的。

#男子去世舅舅帮还贷继承房产被拒#现在有不少“独身主义”“不婚主义”的年轻人,可百年之后这些人的财产怎么处理,变成一个未知的新问题。

近日,“38岁男子去世留下未还完贷款的房子”的案例,就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杨某,北京人,1978年出生,2014年12月,杨某购买了一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限价房,总价款115万,其中首付35万,余下部分申请了80万公积金贷款。没想到仅仅过了一年,年仅38岁的杨某去世,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已经过世,而杨某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也未曾留下遗嘱。

杨某唯一的亲人--舅舅,申请替其偿还房贷并继承其房产,遭到法院拒绝。

从法律层面来说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舅舅不在此列,不能按照法定继承。

第二,不在法定继承范围内的,还有按遗嘱继承,但杨某未留下遗嘱,所以舅舅也无权继承。

第三,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在这个案例中,杨某既没有赡养舅舅,舅舅也没有抚养舅舅,也无法适用此条。

所以在这个特殊的案例中,舅舅确实没有资格继承杨某的遗产。

不过顺便说一句,如果杨某去世时,其母亲还健在,当杨某母亲去世时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杨某的舅舅才有可能有资格继承杨某的房产。

从金融层面来说

第一,有房贷的房产既是资产又是负债,这套115万的房子,只有首付35万这部分属于净资产(当然还有还贷部分),其余80万负债,房子所有权是杨某的,但是抵押给公积金中心(如果是商贷抵押给银行),只有还清全部贷款,才完全属于房主

第二,这套房子的特殊之处还在于,既是限价房,又用了公积金贷款,限价房的房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利率,这些资格无法转移。

做为一名单身的30+,我现在心里是五味杂陈啊。头条热榜

有可能是全国收案量最多的基层法院发布的白皮书案例,值得关注:

案例1:通过网贷平台放款,扣相关费用,保证公司代偿后追偿,法院认定“相关费用”明显过高,实为预扣利息,按实际出借金额计本金。

案例2:前夫借款5笔,共88万元,借据确认用于“家庭开支”,配偶抗辩不知情,法院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3:三年近20宗民间借贷诉讼案,职业放贷,行为无效,返还转账款项为限。

案例4:公司对外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

案例5: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特点,仅有资金空转,涉案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按借款合同处理。

案例6: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刚性兑付保底协议,无效,按过错承担责任。

案例7:保险条款有具体约定“严重心肌病”数值标准,但法院认为属于限缩解释,超出投保人合理预期,从合同目的出发,认定保险应赔。

案例8:演泽《民法典》第763条,双方串通用“不真实的应收账款”欺诈保理人,保理合同有效,不能对抗善意保理人行权。

案例9:场外配资合同,确认无效。

案例10:投资方与创始股东个人对赌上市,协议有效,可以要求回购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