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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银行贷款利息(利川贷款公司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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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一株的桂花树,你要包成活,否则我就不给钱!”湖北恩施,男子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两株桂花树后,因种下不久后死了一株,拒不付尾款50000元,被对方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湖北恩施利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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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岁男子邢某经过多年在广东深圳打拼,闯出了一翻事业,于是准备在湖北恩施老家起一栋小洋房,供以后养老时居住。

房子起好以后,邢某经朋友介绍,来到男子张某的花圃场,挑选桂花树,准备种到自己新房花园处,增添一下绿化效果。

后经协商,双方约定邢某先行支付50000元给张某,张某负责将邢某挑好的两株桂花树,运到邢某家中。运费、过路费、装卸车费由张某承担。到货后,邢某将尾款50000元,打借条给张某,待3个月后,邢某支付尾款。

3个月后,张某向邢某索要尾款时,邢某以一株未成活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多次讨要未果后,遂告上法庭,要求邢某支付欠款及其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负责举证。即原告张某负有举证义务。

张某的诉求与举证很简单,就在那张由邢某亲笔书写,且注明还款金额与日期的借条上。双方当时约定10月1日前,邢某还款5万元。然而到起诉时,已超过还款日期8个月,因此张某还要求邢某还利息。

《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意思就是说,债权人应当在还款日起3年内向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张某在约定还款日8个月后,主张邢某还债,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张某的说法,邢某却有不同意见。邢某认为张某卖两株桂花树给其,除了包运费,还需要包成活,否则就是违约。目前,其所购买的两株桂花树,一株已经死亡,其已支付了50000元,因此其无需再支付尾款。即张某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梳理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到底是合同纠纷,还是债务纠纷?

张某主张的是债务纠纷,因为借条显示邢某欠款50000元,还债日期是10月1日。

但邢某主张是合同纠纷,张某没有履行合同规定内容,即张某要对其购买的桂花树,包成活。对此,张某却认为,按照交易习惯,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是不包成活的。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 不能协议补充的,参照交易习惯,予以确认。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双方当时都没有明确是否包成活,即双方应当按照交易习惯,予以确认。

法院经调查得知,由于树木交易的特殊性,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不包成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张某的诉求,故判定邢某需还款5万元及相关利息给张某,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

最后,大家见过5万元一株的桂花树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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