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生活网

银行信用贷款配偶偿还(信用贷款跟配偶有关系吗)

网络整理 贷款资讯

@保定检察

银行信用贷款配偶偿还(信用贷款跟配偶有关系吗)

保定检察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女子为已婚男花30万诉其夫妻共同还款

夫妻借债共同运用,共同生活,必须承担还款债务。

烟台中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法官有案说 |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

如果婚姻存续期间,有证据证明借款是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就算离婚,也要共同偿还,如果没有证据,就只有借款人偿还//@看破放下—妙音:夫妻没离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共同还//@Hlhn:如男方向银行借款25万,三年合同为限。期间夫妻二人离婚了,这案件怎么判[what]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了25万元后,突发意外不幸离世,银行希望男子家属代替还款,但家属称放弃遗产继承,遂拒绝还款,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男子家属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为丁某某,因为长年和银行银行打交道的缘故,丁某可以从信用借一笔信用贷款,随取随用、额度25万元、期限3年。 事发前夕,丁某某从银行借款25万元,但万万没想到,丁某在借款48天后,就因为意外,不幸离世。 银行方面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认为丁某某已经没有了履行合同的条件,便主动终止了合同,找到丁某某的家属希望归还25万元欠款。 银行方面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丁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子女、父母,所以三方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归还银行的欠款,由于丁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所以银行将丁某某妻子、丁某某女儿告上了法院。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守护最美夕阳红#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因为借贷人意外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替还债务的情况,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丁某某从银行借出25万元款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丁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妻子为共同还款人,所以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能向丁某某索赔。 但现在的情况是丁某某意外身亡,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赔偿、又该怎样赔偿,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诚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如此简单地适用。 1、丁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当归还?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上述规定也同样指出,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也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丁某某的25万元欠款,确实被用作他用,丁某某妻子没有知悉的可能性,遂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丁某某的女儿是否应当归还? 在本文第1条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丁某某的妻子、女儿是否需要归还,就要看其是否继承了丁某某的遗产。 如果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纵使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也只需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是没有义务赔偿的。 本案中,丁某某妻子、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丁某某一起遗产的继承,所以自然无需承担任何归还欠款的责任。 3、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夫妻之间借贷,婚内是否有权要求还款呢?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向王明(夫)借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择日还。”鉴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生活中的开支全部由原告承担,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还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

被告辩称:30000元收到了,也写过这个借条,当时是在保山做海鲜生意,3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事实:2003年3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08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向王明(夫)借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择日还。”庭审中,被告陈愉丰认可收到借款30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但也系独立的民事主体,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夫妻间的借贷也应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虽然原、被告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但双方之间的借款需要出具借条,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是相对独立的,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当庭认可收到借款,但未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本案借款原本就是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财产混同,一审法院按一般的借贷案件处理,有悖夫妻关系财产共同共有法律制度,更有悖于家庭生存法则。双方婚姻关系自2003年至今一直存续,不应在婚姻存续期间就提前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并出具相应借条虽处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的行为视为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权属进行的约定,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万律师的普法课堂 ,带大家看世间百态,学法律知识!

大家认为夫妻之间借贷,未离婚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归还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昆明头条#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普法行动#

男方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个人借款用于投资理财,产生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让女方一起签字办了房产抵押贷款,现在女方咨询,如果离婚的话,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如何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一,既然女方共同签字办了抵押,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

第二,建议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债务由男方个人偿还,如果女方承担了责任,可以向男方追偿。#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