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生活网

银行贷款对担保的影响分析(担保贷款的风险因素)

网络整理 贷款资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担保人的案件占了一定的比例,且很大一部分担保人被判决承担了连带责任。

银行贷款对担保的影响分析(担保贷款的风险因素)

出面做担保人的,绝大部分是亲戚、朋友、乡邻、同事,基于信任或者别的原因。很少的部分是相对陌生的人,其做担保的原因是图借款人承诺给其好处费,结果是贪图小便宜吃大亏的。

做担保人一定慎重,否则会承担上沉重的债务。见过许多担保人和借款人打得不可开交的,也见过许多担保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导致夫妻分手的。所以做担保人,一要考虑一下自己的经济实力,二要考虑为别人担保的必要性,三要考虑担保后的法律后果,四要看看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及借款用途。另外,夫妻其中一人给别人做担保的,最好还是要和另一半商量一下。

新实施的《民法典》对担保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如果你要给别人做担保,最好不要约定连带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给别人做担保的原因不胜枚举,但是不管啥原因,还是要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千万不要一时脑热就签名,签名意味着责任了。

千万不要给别人担保贷款。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青海玉树,张女士帮朋友在银行担保贷款44万元,没想到贷款到期后,朋友逾期还款,银行直接划扣了张女士44万元。张女士不服,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返还存款,银行谢谢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张女士的朋友因做生意需要,需要在银行贷款,但是没有足够的抵押物,需要找一个保证人,张女士就为朋友担保贷了44万。 谁知,贷款到期后,朋友不仅没有给银行还款,反而失联了。后银行多次联系张女士,要求张女士替朋友还款。 但是,张女士认为银行即使要账也应该先向朋友要,而不是和她,因此就没有给银行还款。 不料,张女士这天正在家里睡觉,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显然银行扣了她卡里44万。张女士非常气愤,便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资金,理由为: 第一、这笔贷款是她朋友贷的,她仅是保证人,银行要账也应该是先向她的朋友,而不是她; 第二、即使轮到她还款,银行也应该去法院起诉或者和她协商好,而不是私自扣款; 第三、《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除了配合司法机关查询、扣款外,不应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银行有义务尊重储户的财产自主支配权; 第四、朋友找她做保证的时候,并没有告知她是连带保证,去银行签字的时候,银行也没有解释,该合同无效。 银行方面辩称: 第一、本案合同上写的就是连带保证,对此张女士是知情的,对于连带保证,即债务人逾期还款的话,银行既可以找债务人索赔,也可以找保证人索赔,这是他们银行的权利; 第二、《个人贷款合同》第二条规定,保证人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上述贷款本息。 本案银行就是根据上述条款扣款的,而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张女士给朋友贷款做保证,系张女士自愿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银行给张女士的朋友贷款,张女士和朋友就有还款的义务; 第二、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具体到本案,张女士在合同中签订的是连带保证,因此银行可以直接和张女士主张赔偿责任; 第三、银行主张本案,他们是根据个人贷款合同划扣张女士的存款的,张女士主张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应当无效。 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合同只有限制他人权利,增加对方义务的才无效,本案双方签订的就是连带责任,应当的格式合同并没有增加张女士的义务,因此,合同有效。 第四、《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具体到本案,双方涉及的都是金钱债务,相互抵扣并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因此银行抵扣有效。 另外,银行划扣张女士的存款后,张女士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向其朋友索赔。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最后,该案再次提醒人们,给他人保证一定要慎重,尤其是连带保证,就相当于自己贷款,签字的时候一定要三思,否则出了这种问题,就后悔莫及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我在头条创作第二期#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