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回应个人现金存取新规# 5万块以上的存取款,银行会简单问一句,真的不影响普通老百姓的正常存取。
其实这个事,大概是去年就开始试点了,我们河北还是试点之一呢。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一句话打击洗钱的,跟普通老百姓没啥关系。
聊聊我的经历,年前我提取了公积金,数额超过了五万。我没有那个银行的手机APP,还贷款的卡是另外一个,这就需要我取出来,放到另外的银行卡上。
我去办理的时候,就问了一句,你干啥用,我说贷款压力太大,提前还款。结果很快办好了。
此外,随着电子支付的便利化,微信和支付宝几乎就把需要用钱的事给办了,除了买房,买车或者看病之外,日常生活没啥变化。
我现在几乎不去银行,当然自己也穷。除了过年红包之外,再就是孩子以前在学校吃饭,需要交现金,别的时候几乎不去银行。
再说了,五万之上不行,你取4万多,改天再来也行啊,没必要在这里较真呢。
“离柜概不负责,谁都一样!”福建建宁,何先生在银行取款4万元,可没过多久,银行却打电话要求何先生返还1万元,理由在于柜台人员失误多给了1万元。
(案例来源: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何先生在外打拼多年,也积攒了一定的积蓄,事发当天,因儿子要结婚,何先生遂打算来到银行先取出4万元给儿子装修婚房。
何先生在来到当地的银行网点后,便在柜台上开始办理取款4万元的业务。但在取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从后侧钱箱内拿出了5万元支付给何先生。
何先生在拿到钱后,先将4万元装进袋子中,而后又瞥见了旁边牌子上写的离柜概不负责,便把剩下的一万元装入袋中,然后就迅速离开了银行。
到了下午,银行工作人员开始对账时,却惊奇的发现有10000元的短款,随后,工作人员对之前工作的细节进行了仔细的回忆,并且通过监控录像也证实了短款的10000元正是来自何先生的那笔交易。
在查出真相后,工作人员便立马与何先生取得了联系,要求何先生返还10000元的不当得利,何先生则表示拒绝,不愿意进行返还。
无奈之下,银行遂一纸诉状将何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何先生返还取得的不当得利人民币1万元返,并且赔偿相信的利息损失。
那么银行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对于这1万元钱款,何先生与银行则有不同的看法。
银行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2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何先生取得银行错给的1万元,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何先生则认为,首先,自己当时只取了4万元,银行给了自己一个袋子,将4万元装进去后就走了,没有银行所述多给一万元的情况。
其次,即便认为自己多拿了一万元,也不应当予以返还,原因在于是银行柜员在工作中发生了错误,也理应由其负责。此外,在柜台前牌子上也写着“离柜概不负责”字样,那么对于该条规则,应当对于双方都有效。
如果认为该条规则仅对客户有效,则无疑是一种不公平的区别对待行为,银行不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对于本案来说,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多给了何先生一万元的事实以及何先生是否应当返还。
首先,通过提交的监控视频画面可以看出,何先生确实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柜员因失误拿出5扎人民币放至取款口处,何先生也实际取走了5万元,对于该事实,毋庸置疑。
其次,客户至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所取款款额应与实际收到的款额相同,即储户取多少银行付多少,而何先生取款时,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多支付1万元,致其实际收到的款项多出1扎即1万元,其未提出且在事后银行要求返还的情况下不予认可。
何先生多收取该1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其作为得利人,获得该利益使得银行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而对于何先生辩称的“离柜概不负责”字样,系银行对于客户办理业务时的友好与善意提醒,目的在于督促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当面点好钱款,以防止事后发生争议。故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对于发生争执以此为抗辩理由,无效。
最终,何先生被判依法返还1万元钱款,并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返还利息损失。
通过本案也想再提醒大家两点:
其一,“离柜概不负责”字样没有法律上的效力,系银行在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进行的友好道德提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其二,如果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发现银行应当给付的钱款出现短款情形,仍然可以要求银行予以补款,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很少会出现。
因为客户一旦拿钱离开,可能钱款会因为各种情况发生短缺,而此时,银行有理由怀疑钱款在客户取出后因客户自身原因发生变动,而客户又无法证明所诉钱款系从该银行取出且原封不动。
故在现实生活中,即便真的出现了短款情形,也会因为证据等原因难以获得补赔。
所以,钱款当面点清数量,对于双方特别是对于客户来说尤为重要。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注:图片仅供示意)
——————————————————————
关注@贤哥说法 以案说法,多学法律少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