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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寄错贷款合同号(房贷银行贷款合同房号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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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泄露可以有多恐怖?

大概是几年前某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说:“请问是W先生吗?我是世纪城物业的,请你把今年的物业费交一下。”

我当时就是一头雾水,说:“对不起你打错了。”

银行寄错贷款合同号(房贷银行贷款合同房号写错了)

然后我就挂了电话,没当回事。

我买房的时候联系方式被卖了三遍, 售楼部签合同卖一遍, 银行贷款合同卖一遍, 交易中心网签卖一遍, 最开始 装修公司天天打电话, 然后家具公司打电话, 后来房产中介打电话。

对此,你怎么看?(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各位车友,请教一下,因为买车是做的厂家金融贷款,上完牌之后销售把所有证件绿本这些都寄给我了,现在跟销售闹了一点不愉快,销售说当时他寄错了,让我把绿本给寄回去,这会儿还寄吗?提车都一个多月了

断供肯定不对,但漫天要价就更错,这类公司一般跟黑恶势力类似,一般人很难玩得过他们!//@法律公开课:湖南益阳,张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爱车不见了,而车上还有他的婚纱照等结婚用品。后经询问,才得知是担保公司把车给拖走了。对方告诉张先生,想要把车拿回去,得付8500元的拖车费。 原来,张先生的这辆车,是去年的时候花了115000元买的二手车,当时还贷款了8万9千元。而这笔贷款,是张先生委托了一家担保公司担保,才得以从银行贷出来的。 之后,张先生因为经济困难断供了2个月,银行就找了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自然就联系了张先生,可是张先生当时没有钱还。担保公司就悄悄委托了一个财产保全公司,将张先生的车从益阳拖到了长沙。 后张先生被迫加紧还上了逾期的月供,并找到担保公司要车,可担保公司却要收8500元的拖车费,还说这钱不是他们收的,而是财产保全公司收的。 张先生要求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公司的信息,却遭到了拒绝。担保公司表示如果不付钱,财产保全公司肯定不会放车的。不过,他们可以把车上的物品先给张先生寄过去。目前,双方仍未协商一致。 【@法律公开课】 1、从益阳到长沙只有80多公里路,什么拖车费要收8500元,就算加上人工和过路费也绝对不可能有这么高的费用,这简直堪称天价! 从担保公司的话可以得知,态度十分强硬,不给钱就别想要车,还说什么把车上物品寄给张先生,摆明着是准备扣下车子了。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担保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是一伙的。 2、从法律上来讲,张先生断供,担保公司有权拖走张先生的车吗? 这里其实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一个是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张先生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那么张先生属于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担保公司属于保证人。 如果张先生与担保公司未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会按照一般担保来处理。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前提下,银行必须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张先生仍欠钱不还的,才能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 如果是连带保证,那银行随时可以向张先生或担保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是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的,担保公司承担完毕后可以向张先生追偿。 本次事件中,张先生只逾期了两期,后来又补上了,这其实不算实质违约。因此,担保公司拖走张先生的车,绝对是不合理的。 其次,我们来看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 既然张先生没有实质性违约,仍在继续还钱,那担保公司就应当返还车辆。由于当初是担保公司委托财产保全公司去拖了张先生的车,所以担保公司与财产保全公司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既然如此,财产保全公司应当向担保公司索要拖车费,张先生并非合同当事人,自然无需支付这8500元的拖车费。 现在担保公司强行押着张先生的车,这属于非法侵占。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因此,担保公司应当立即将张先生的车辆返还,至于这8500元的拖车费,谁让财产保全公司去拖的谁交。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 头条热榜#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 #爱车凌晨被拖走 拿回要付八千五?#

法律公开课上海大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讲师

湖南益阳,张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爱车不见了,而车上还有他的婚纱照等结婚用品。后经询问,才得知是担保公司把车给拖走了。对方告诉张先生,想要把车拿回去,得付8500元的拖车费。 原来,张先生的这辆车,是去年的时候花了115000元买的二手车,当时还贷款了8万9千元。而这笔贷款,是张先生委托了一家担保公司担保,才得以从银行贷出来的。 之后,张先生因为经济困难断供了2个月,银行就找了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自然就联系了张先生,可是张先生当时没有钱还。担保公司就悄悄委托了一个财产保全公司,将张先生的车从益阳拖到了长沙。 后张先生被迫加紧还上了逾期的月供,并找到担保公司要车,可担保公司却要收8500元的拖车费,还说这钱不是他们收的,而是财产保全公司收的。 张先生要求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公司的信息,却遭到了拒绝。担保公司表示如果不付钱,财产保全公司肯定不会放车的。不过,他们可以把车上的物品先给张先生寄过去。目前,双方仍未协商一致。 【@法律公开课】 1、从益阳到长沙只有80多公里路,什么拖车费要收8500元,就算加上人工和过路费也绝对不可能有这么高的费用,这简直堪称天价! 从担保公司的话可以得知,态度十分强硬,不给钱就别想要车,还说什么把车上物品寄给张先生,摆明着是准备扣下车子了。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担保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是一伙的。 2、从法律上来讲,张先生断供,担保公司有权拖走张先生的车吗? 这里其实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一个是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张先生断供后所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张先生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那么张先生属于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担保公司属于保证人。 如果张先生与担保公司未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会按照一般担保来处理。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前提下,银行必须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张先生仍欠钱不还的,才能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 如果是连带保证,那银行随时可以向张先生或担保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是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的,担保公司承担完毕后可以向张先生追偿。 本次事件中,张先生只逾期了两期,后来又补上了,这其实不算实质违约。因此,担保公司拖走张先生的车,绝对是不合理的。 其次,我们来看担保公司未通知就拖走张先生车的问题。 既然张先生没有实质性违约,仍在继续还钱,那担保公司就应当返还车辆。由于当初是担保公司委托财产保全公司去拖了张先生的车,所以担保公司与财产保全公司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既然如此,财产保全公司应当向担保公司索要拖车费,张先生并非合同当事人,自然无需支付这8500元的拖车费。 现在担保公司强行押着张先生的车,这属于非法侵占。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因此,担保公司应当立即将张先生的车辆返还,至于这8500元的拖车费,谁让财产保全公司去拖的谁交。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 头条热榜#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 #爱车凌晨被拖走 拿回要付八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