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在网上购物时,发现一台电视机只需要161元,便果断下单购买,万万没想到,店家以标错价格为由,直接取消了订单,女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院,要求店家退还差价,并承担律师费用。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齐女士称,案发当日,她在网上下单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在网站的页面上,清楚地标记着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于是,通过一系列正常操作,她确认订单并完成了支付。
而后,店家发来一份确认电子邮件,确认本次具体商品的交易关系已达成。
然而,两天后,齐女士却收到了店家发来的电子邮件,称由于系统原因,导致订单价格出现差错,其实电视机的真实价格是1599元,因此,订单已被取消,并无法提供所购商品。
齐女士不解,都已经完成交易了,凭什么店家说退款就退款呢?如果所有的权益都由店家掌握,那消费者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
后齐女士多次与店家沟通未果后,将店家告上法院,要求其赔付差价损失1437.01元,律师费4000元。
面对齐女士的控告,店家答辩称:
第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双方未就要约承诺达成一致,且根据店家的“使用条件”及网络购物的交易习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均未成立。
第二,合同未成立,店家对此不存在过错。双方对“使用条件”达成了合意,无论是缺货取消订单,还是因为错价取消订单,店家均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所以,按照规定,合同不成立,经营者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店家与齐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这起案件中,网站展示商品对商品的描述非常具体和明确,对此种展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历来存在争议。
如果确定展示属于要约,则消费者下单为承诺,则自消费者下单时合同成立;如果确定展示属于要约邀请,则消费者下单为要约,网站确认构成承诺,双方的合同自网站确认时,合同成立。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买卖交易应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在对展示属于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存在合意或者网站已经事先声明的情况下,应尊重交易主体在交易时的合意。
这起案件中,店家在使用条件部分,明确约定商品展示的性质为要约邀请,消费者下单为要约,因此,只有网站发出送货确认才构成承诺,消费者同意该使用条件,视为双方就此达成了合议。
所以,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在网站确认发货前,合同并未成立。店家并未确认可以向齐女士发货,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
二、店家是否应向齐女士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的此项规定,确定了我国民法典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未成立、无效、可撤销的情况下,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在网络购物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无从知晓某种商品的库存,但是作为网站经营者而言,其有能力掌握商品的动态库存,在某种商品缺货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阻止消费者付款。
然而,店家在无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消费者下单,且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标价错误一事,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其单方取消订单,致使齐女士丧失了以161.99元的价购买到电视机的交易机会,店家应向齐女士赔偿1台电视机正常销售价格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以及以此引发的律师费。
故,店家应当赔偿齐女士差价损失1437.01元、律师费4000元。 #我与宪法40年#
诚信为本,三百六十行,行行讲信誉,付出的包夜费用,你按快点操作,你太不行,没歌业\道德。
陈武鹏律师民商专业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说好包夜,可她发生完一次关系后就逃之夭夭,如此没有职业道德的失信行为简直就是岂有此理!”一名男子怒不可遏且理直气壮地向民警控诉,这番操作倒把民警给整不会了。 浙江金华的男子叶某某天晚上闲来无事,便向网友黄某提出想和她发生性关系。黄某发现叶某总算是终于开窍了,便欣喜若狂地表示同意,同时迫不及待地向他发送了套餐价目表。 收到“菜单”后,叶某终于恍然大悟,同时对自己没有早点发现黄某职业,由此浪费了大好春光而追悔莫及。痛定思痛,叶某决定大展拳脚奋战一晚,把之前因为自己的懵懂无知而浪费掉的无数个“春宵一刻”给一次性补回来,便坚定地向黄某购买了“包夜套餐”。 两人发生完一次性关系后,黄某声称有事要离开一会儿,叶某一边睡觉一边等待黄某,可当叶某睡醒一觉后黄某还是无影无踪。叶某焦急地给黄某打电话、发信息,可黄某已经把他拉黑了。 叶某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顿时感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多少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毫不犹豫地抛弃了礼义廉耻和职业道德,毫不犹豫地践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顷刻之间荡然无存,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如果不严厉惩治这种行为,以后谁还敢放心大胆地开展口头交易?一想到自己以后可能要和对方签订书面的《包夜合同》才能安心,叶某决心以一己之力纠正这个歪风邪气。 于是,叶某毅然选择报警,并向警方义正辞严地作出开头的那番控诉。警方在震惊过后,顺藤摸瓜抓到黄某。而据黄某连带,当天晚上她也不是恶意毁约,而是另有一笔订单需要处理,实在是分身乏术才没有回到叶某怀抱的。 显然,叶某和黄某均涉嫌卖淫嫖娼,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叶某属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间接帮助警方掌握了一条长期卖淫线索,促进他们顺藤摸瓜牵出一串资深嫖客,可以认定构成立功。所以,在最终的处罚上,可以酌情对叶某从轻处罚。 这叶某确实令人佩服,他明知道要制裁黄某的失信行为,自己肯定要被牵连,还毅然决然前去报警。像他这种舍己为人、舍生取义的大无畏精神,实在令人可歌可泣。可以说,他以一己之力鞭挞了行业失信的顽疾,警示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诚信服务,帮助其他广大客户能安心消费,而不用时时提防严重降低消费体验。 此案以后,整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和消费者,会不约而同地把叶某奉为里程碑式伟大人物,所有人都会铭记他燃烧自己、照亮行业,肃清这行歪风邪气的杰出贡献。 就让叶某进看守所后,好好享受这份殊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