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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79---合同诈骗罪案例】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文国先后于2000年和2008年成立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实业)和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2010年,李文国收购了被告单位富裕公司,李文国实际控制上述三家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经过李文国多次股权调整,富裕公司持有年富实业100%股份,年富实业持有年富供应链100%股份。
年富实业公司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供应链业务,被告人李文国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被告人杨战武任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被告人刘斌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事宜;徐某2(另案处理)担任副总裁,秦某(另案处理)担任金融总监、副总裁,张某(已殁)担任风控总监,林某担任运营总监。上述七人组成年富实业执行委员会作为该公司决策执行机构。
至2015年,年富实业因经营不善造成巨额垫付资金无法收回,形成巨额亏空,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其时,李文国以其个人信用及其名下财产和由其实际控制的富裕公司为年富实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已达30多亿元。为了避免公司资金链断裂及承担银行贷款的担保责任,李文国考虑通过直接上市融资或被并购间接上市的方式解决资金和担保问题。后经被告人李文国决定,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及徐某2、秦某等人的具体实施,年富实业通过与由李文国等人实际控制的在香港的关联公司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林某妻子施羊名义注册,注册资本为10000元港币)、远毅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杨战武的亲戚许娟名义持有,注册资本为10000元港币)、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由李文国等人通过香港的中介公司注册并实际控制,注册资本为10000元港币)等进行虚假贸易,将上述巨额亏空转成年富实业对其关联公司的虚假应收账款,又通过制造对相关客户虚假应收账款等方式虚增公司业绩,以制造公司实力雄厚、利润丰厚的假象。
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文国通过钟某介绍,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董事长宋某1、董事会秘书陈某1(另案处理)洽谈宁波东力并购年富实业事宜。洽谈过程中,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及徐某2、秦某等人向宁波东力董事长宋某1夸大经营规模,虚构公司净资产,并虚假承诺年富实业未来三年可创造8-9亿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利润,骗取宁波东力于当月与其签订交易价格为20亿元至23亿元的《购买资产意向书》。之后,宁波东力委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某律师(上海)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进驻年富实业进行尽职调查。调查期间,因发现年富实业存在大量资金被大股东李文国占用及其子公司存在诉讼等方面问题,经并购方、被并购方及中介机构三方合议,决定将年富实业所有资金、人员、业务等下沉至其全资子公司即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由被告人李文国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富裕公司直接持有年富供应链100%股份。后为了获取赃款及分配股份,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与徐某2、秦某、张某、林某等人商量,对年富供应链进行了多轮股改。截至2016年5月,富裕公司持有年富供应链51%股份;李文国实际控制的九江某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某柏”)持有年富供应链16%股份,以便获取宁波东力为并购支付的现金;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及徐某2、秦某、张某、林某六名公司高管人员实际控制的九江易某2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易某2和”)持有年富供应链10%股份,以便获取宁波东力为并购支付的一部分股票;母某持有年富供应链3%股份;刘某3以及钟某所属亚商集团旗下4家公司等其他个人和单位合计持有年富供应链20%股份。
为非法获取高额并购款,年富实业及其下沉后的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成立以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为核心的并购三人小组,负责具体并购事宜。为尽可能提高公司估值,李文国要求年富供应链相关部门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事先伪造的虚假的对关联公司的巨额应收账款等财务数据,并继续制造公司与相关客户的虚假业绩。期间,被告人杨战武及徐某2等人指使多人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向中介机构掩盖前述巨额应收账款虚假的事实。被告人杨战武及徐某2等人又要求客户配合其公司制造、隐瞒虚假业绩,被告人刘斌主管的财务部门与徐某2、秦某配合形成大量虚假财务数据,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提供的虚假财务数据及杨战武、秦某、徐某2等人找来冒充的关联公司负责人的虚假陈述作出了年富供应链按收益法估值为21.8亿元的错误评估报告。
李国欣举报县委书记:任泽平的学生们开始发威
点评:经济学家任泽平指导实业家许家印欠款2万亿,有理论指导有实践案例,我雷丁汽车为何就不能再欠十个亿呢?你县委就得给我担保贷款,我离两万亿的天花板还远呢?否则我就举报你哈。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呀,任泽平许家印恒大不出清,他们的追随者学生们恶性欠债的梦想就不会破灭。
#中伦业绩# 中伦成功代理某内保外贷案件的诉讼及执行
近日,中伦律师事务所代表某香港上市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香港投资平台(“客户”)成功处理一起内保外贷案件的诉讼及执行,争议标的金额超过1亿美元。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且牵涉在香港和内地的十多个原被告双方主体,涵盖了合同效力、跨境担保、外债登记、债务加入、“砍头息”的认定、股东控制权纠纷、刑事程序对民事程序的影响、可能的破产程序、香港法律的适用等等繁杂的境内境外法律问题,涉及诉讼与保全、和解与调解、强制执行等多个法院程序的协调与配合,是一个程序与实体巧妙把控、诉讼与多种争议解决手段相结合、最终获得彻底成功解决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中伦处理跨境金融投资争议案件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中伦合伙人霍伟律师带领的项目组为该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在该案中,国内某知名新能源汽车企业(“债务人”)利用其在香港设立的集团公司向客户借款1亿美元,并承诺与其香港集团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在香港和内地的关联公司亦为该笔美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内某著名电器制造集团收购了债务人的部分股权并实际控制了该企业。后因贷款逾期,遂争议发生。
接受委托后,尽管客户倾向于优先与债务人谈判,而后启动法律程序,但考虑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并不乐观及其公司内部股东控制权纠纷及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为防止债务人通过承诺还款逃避债务、进而转移资产、甚或与其他相关方“联手做局”损害客户利益,中伦律师积极建议客户尽快对债务人及国内的担保方(合称“对方”)提起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打促谈”,争取在诉讼中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从而有效避免“久谈无果”的不利局面。
在获得客户同意后,中伦律师代表客户迅速完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诉讼立案和财产保全申请工作,并协助法院第一顺位冻结了对方账户内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资金及其持有的股权,在较短时间内成功实现足额保全。与此同时,中伦律师一方面见招拆招,破解对方设置的重重障碍;另一方面,通过近十次开庭,成功说服法院基本采纳了我方大部分诉讼意见。
迫于诉讼和财产保全等的压力,对方主动表达了和解的意向。中伦律师紧紧抓住契机,充分发挥自身争议解决和交易实践的双重背景优势,协助客户与对方最终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避免最高院二审程序,获得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帮助客户在两个月内安全地收回首期和解款。
在全球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增强、跨境融资项目违约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随着金融强监管的进一步落实,金融争议更加复杂化,金融审判日趋专业化。中伦将一以贯之地利用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和高效的金融投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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