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动图让人心酸。近日,扬州。一位几年前在扬州贷款买房的男士,他因为断供房子已被法院收走,即将走法拍程序,他跪倒在曾经是自己家的门口痛哭。
网上说,这位男士为买这套房,贷款一百万,分三十年付清。他省吃俭用,每月还贷5368元,已经还了三年。银行告诉他,还欠95万,以前他还的是19万利息,只有5万是本金。
因为疫情,这位男士这几年没挣什么钱,导致还不了房贷,房子被法院收走。
理解这位男士的痛苦和伤心,断供真的可怕,但买房一定要量力而为[灵光一闪]否则,受损失的还是自己,您说呢?
【万幸!#男子遭诈骗跑派出所求助保住28万#】#警民同心反诈同行# 近日,扬州高先生接到一个电话称可帮忙办低息贷款,于是他按要求下载并打开屏幕共享软件,在贷款平台操作后,又将银行卡密码和验证码共享给对方。此时他突然想起反诈宣传,意识到情况不对,便赶紧跑到派出所求助。民警立即中断其与骗子的通话、删除共享软件,并联系银行冻结其银行卡,保住了其卡内的28万元。 网页链接
疫情期间,扬州一男子因断供还不上房贷,房子被银行收走了,男子崩溃了,跪在房门前大哭:“这么大扬州城怎么就容不下我呢?”[流泪]贷款买房真的太可怕了,一个月还不上,银行就要将房子收走。[恐惧]男子买这套房子,贷款100万,分期30年,每月需还款5368元,已经还了3年,因为疫情,收入降低,还要养家糊口,实在还不上了。[尬笑]男子不死心试图跟银行沟通,能不能下月再补上,没有想到自己辛辛苦苦还3年,银行一点情面也不讲,只按规则办事。银行明确告诉小伙,还欠95万,之前还的19万是利息,只有5万是本金。[伤心]看着男子房间门口贴的封条,男子崩溃的模样,我这个局外人都觉得心酸 。[流泪]#房贷断供,会面临什么?# #疫情之下的房贷#
一个开百万奔驰的人
可能银行有上亿贷款
随时都可能破产
一个开二十万大众的人
他可能有100万的房贷车贷
每天生不如死
一个骑3000块电动车的人
银行里却有存款10万
但他看着满大街的奔驰和大众
他却认为自己很失败……
我
对这些都不感兴趣
只想
好好生活[心]
#蔡永兴#
#扬州外卖哥蔡永兴#
#扬州身边事#
扬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实现我的愿望,就嫁给你!”2019年底,江苏扬州,女子赵某给张某发了一张愿望清单,并且表示,如果张某帮她实现愿望,就会嫁给他。
张某本来就想追求赵某,于是通过贷款、借款等方式给赵某购买了华为手机、奥迪汽车……没想到的是,两人的恋爱仅维持了半年,赵某就提出分手。#男子贷款30万实现女友愿望后被分手#
张某当然无法接受这样的结局,要求赵某返还财物,但被赵某拒绝。张某便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30万元左右的恋爱期间支出,法院最终酌定赵某返还20万元。
不知道如何评价张某的行为,或许这就是真爱吧,为了真爱,甘愿付出一切,但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看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是为什么法院会判决赵某返还财物?为什么只判决赵某返还20万元呢?
诚如赵某所说,这些财物是赵某送给她的,法律上称之为赠与,原则上来说,赠与就好像泼出去的水,只要权利发生了变化,是收不回来的,也就是不能撤销赠与。
当然,有原则就会有例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一种赠与叫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所附条件没有实现,赠与人是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的,比如婚约财产,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
在本案中,赵某之所以送给张某如此巨额的财物,是因为张某相信了赵某的承诺——实现她的愿望就嫁给他,因此,张某送出财物的目的是为了与赵某结婚,如果没有赵某的这种承诺,从常理角度讲,张某是不可能这么大手笔的。
可惜的是,两人的恋爱仅维持了半年,就分手了,张某赠与的目的没有实现,赵某当然应当返还财产。
但是,在张某所有支出的款项中,并非全部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有一部分是两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是为了增进两人之间的感情,比如送衣服啦,发有特殊意义的红包啦,等等,这部分款项应当剔除。
二是赵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如果不具有这两个重要的要素,就不构成诈骗罪。
因此,赵某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她是否以婚恋为幌子,让张某心甘情愿成为“冤大头”。
这些应当以赵某在两人交往过程中的种种表现来综合判断,当然,这些只有张、赵两人自己清楚。不过,从最后张某的反应来看,两人应该是正常恋爱,赵某并不存在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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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就心塞
扬州行之房产一个断供网友的自述。买房一定要量力而行,零首付,首付贷尽量不要去做。#抖音房产 #断供 #大数据推荐给有需要的人 @企业号小助手 @DOU+小助手
00:51其实有一千万,就绝对算得上是有钱人了。可能条友看不上,觉得一千万太少,一个亿都不算什么。
但实际上有一千万,在扬州可以住唐骏,可以开保时捷而且不用还任何贷款了。
请问一个住瘦西湖唐骏开保时捷,没有一点负债的人,算不算有钱人?
在我看来,绝对是有钱人了。
其实任何一个打工上班的人,在六十岁前都能实现一千万财富的。
要实现六十岁前一千万存款,其实很简单。
首先戒赌。要做到这点恐怕90%的人就做不到了。
金立的老总因为赌博输掉了一百多个亿,赌博能让富豪瞬间破产,何况是普通人呢?
一个朋友家里拆迁,分了三百多万。一年后,他打电话问我借钱,借十万。
我问他,你家拆迁那么有钱,问我借钱干嘛?
他说他在手机上赌博欠了一百多万,家里的钱已经全部用完了,现在实在走投无路了。我没借给他,而且和他断交了。
这是我要说的第二点,远离会让你变穷的朋友,尤其是没事找你借钱的人。
真正能让你发财的朋友,是会通过正规方法,与你合伙做生意,而且钱财算的清清楚楚没有问题的人。
多与这样的人交往,事业和财富会靠近你。
如果与人合伙做生意,账目总是不清不楚,这样的人赶紧断交,以后也不要再合伙做生意了,不管你赚了多少钱,迟早都会让你赔回去的。
第三点,给自己储蓄。
储蓄不是把钱存银行。钱存银行还不如全部花掉,存银行的钱会被通胀全部吃掉的。
真正的储蓄是投资一些,能够长期跑赢通胀的资产。
黄金和股票都是不错的投资资产,以前的房地产也是,现在的房子有点贵了,在房价长期不涨一段时间后,房子又会成为不错的投资资产的。
股票和黄金一般人碰这个会亏钱,所以可以直接投资相关基金,放在里面到六十岁在拿出来,肯定会有惊喜的。
能做到以上三点的人,六十岁前绝对能拥有一千万。
可能好多人看不上这一千万,但是对于我来说,首先拥有一千万,然后在制定一个更高的目标,比较实际。
江苏扬州,一男子因意外身亡。由于他生前尚欠银行20万元的贷款未还,银行把他的父母、妻子、儿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替男子还钱。对此,法院的判决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2019年9月, 老朱急需用钱救急,便从某银行贷款20万元。后在2021年2月,老朱因意外事故而身亡,这时他还没还完欠银行的钱。由于老朱没立遗嘱, 银行便把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妻子、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几人在继承朱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还本付息。
对此,四名被告均称:朱某死后未留下遗产, 且即便朱某有遗产,他们也放弃继承。再加上法律不承认“父债子偿”,所以他们均不用对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不过,法院则认为:根据被告的理由来看,他们并没有证据证明朱某死亡后无遗产,且在朱某死后先,他们本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但他们并没有这么做,而且也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朱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四名被告应共同担任朱某的遗产管理人。
因此,依照《 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朱某生前债务的职责,他们均应在管理朱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朱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元、罚息5228元。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难以理解该判决,认为该结果滥用了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该观点不能说完全错误,只能说较为片面。而笔者的理解如下:
1.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须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根据上述规定来看,在本案中,如果老朱有遗产,且他的法定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在拿到遗产的第一时间时,就应该用各自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来替老朱偿还他生前所欠的各项债务。
因此,原告银行就四名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就本案进行审理。
2.本案存在滥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在银行诉求明确的前提下,原告银行要想胜诉,首先就必须要证明老朱有遗产。
不过,针对该待举证事项,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老朱的遗产管理人没有尽到法定义务,便做出了被告应当替老朱偿还具体数额债务的判决,而银行则没有针对老朱有遗产一事提供相应的证据。
由此就看出,该案在裁判过程中将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违反了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诚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从诉讼双方各自举证的难度上考虑,的确规定了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但它们均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若未出现在这些情形的话,法院是不能擅自进行倒置的。
而在本案中,就银行对客户提起的还款诉讼来说, 它并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形,因此受理本案的法院不能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将原告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
简单来说,本案应当由原告证明被告有遗产, 而不应该由被告证明老朱没有遗产。
总之,笔者对该判决是存在疑问的。而对被告来说,如果他们认为因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而导致判决有失公正,则可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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