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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终止(农行贷款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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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说法: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工伤后怎么赔?】

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终止(农行贷款合同终止)

2015年9月,原告王某秀入职某加油站从事加油工作,但该加油站未给王某秀缴纳社保。2021年4月,王某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秀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秀与加油站协商未果,遂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加油站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油站未给王某秀缴纳社保,且王某秀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王某秀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工伤待遇。但因王某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关于其请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王某秀与加油站的劳动关系解除,并由加油站向王某秀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万余元。

法官后语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劳动者既可以向第三人追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的享受本身并不冲突,但因医疗费属于实际支出,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不得再向用人单位重复主张。

法条链接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临沭法院、山东高法

#乌干达终止中企铁路协议 中方回应# 乌干达是东非的内陆国家,经济发展落后。乌干达终止了与中国公司达成的铁路协议,算是乌干达单方面违约。按理说,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不知道乌干达会不会给违约金。

对乌干达来说,能够找到中国公司执行铁路合同本来是他们的幸运。换个欧洲公司、日本公司、韩国公司看看,给你一个“宰人价”没商量。错过了这个机会,乌干达很可能就会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耽误的是本国经济发展。

对我们来说,乌干达方面选择毁约也未必是坏事。像这样的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等到我们执行完合同,对方会不会拖欠合同款?况且,这类项目往往需要出口信贷支持,而一旦对方违约,提供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也会被拖累。

乌干达方面终止了同一家中国承包商签订的铁路协议 外交部回应

外交部网站 2023-01-13

2023年01月13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就乌干达方面终止了同一家中国承包商签订的铁路协议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彭博社记者:据报道,乌干达方面终止了同一家中国承包商签订的铁路协议,外交部对此有何评论?

汪文斌:关于第一个问题,中乌建有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两国间务实合作走在中非合作前列。过去一段时间,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乌两国在铁路、水电站、高速路、油气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合作,给两国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穆塞韦尼总统曾表示,中国一直聚焦乌干达的优先需要,如基础设施、投资促进和技术转移等,感谢中国根据非洲需要、乌干达需要所给予的帮助。未来,中方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同非洲国家持续开展基础设施和投融资合作,破除制约非洲自主发展的重要“瓶颈”。

2023“王郑十番棋”,打更的,当晚情形究竟如何?回包大人:我一进来就看到常威在打来福!

有棋友存在质疑,我就一一解答:

以下是他的原话:

那么快为郑特大洗白,请回答我以下问题后说吧:

1.既然郑特大微博说了期待,并且发了比赛赛程,而且代理人都说没问题了!就是承诺参加比赛!既然承诺而没做到,是为不信!

(回复:这个事双方都有责任:①在粉丝看来,不想比赛早说啊,让我们等那么久!

②郑惟桐开始也想比赛,后来主办方迟迟没有回音,恰逢带货火热,后期可能有所动摇,带货比较挣钱,比赛杳无音信,再加上合同霸王条款!郑惟桐就坚定了弃赛信念!③主办方是想先宣传,然后再确定比赛!主要是想利益最大化!前期太贪心,没有及时签合同,后期时间太紧,逼郑惟桐,最后做了很多让步,却没有挽回少侠的心!二人因爱生恨!)

2.欺骗棋迷、不尊重对手,是为不仁!

(回复:如果比赛早点签合同,可能就如期举行了!主办方有点贪心利益最大化!郑惟桐没有及时表明态度,确实有点不妥,主办方也在拖,见风使舵!并没有告知天一实情,导致王天一大吐苦水,埋汰郑惟桐!既然合同没达成,比赛就无效,主办方一厢情愿,太早宣传,未签合同,有点草率!所以,应该不存在郑惟桐欺骗粉丝或者说不尊重对手!)

3.郑特大与王天一特大的对决就像高考,你还有时间去直播带货吗?除了原本就没打算去比赛理由,其他都无法解释!态度是为不正!

(棋迷朋友期待王天一和郑惟桐巅峰对决,心情可以理解,郑惟桐直播带货创收也没问题!至于对比赛态度不积极,确实有点问题,不想去早点说清楚,这个确实要批评一下郑同学!下回要注意:及时摆明立场,你心里不想去,但是你不说,大家怎么会知道呢?让大家等了那么久,好在,最后郑惟桐也公开道歉了!)

4.更换直播带货的人作代理人谈合同,作为第三方如何去谈,根本就没有解决问题应该有的决心,就是搬个人来挡路,搅黄事情!是为不义!

(至于这个更换代理人:郑惟桐说,李老师和主办方多次协商未果,比赛还剩下两天,时间太急,李老师毕竟是老江湖,比赛经验丰富,可能认为这件事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就问能不能延期?希望给彼此点时间,将合同问题再谈谈,完善解决这件事!主办方不同意,因为投入人力物力太多,想快刀斩乱麻!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李老师就不方便介入了!其实郑惟桐的立场已经很明确了,时间太紧,要比赛,必须延期!主办方不同意,比赛就这样谈崩了!后期换人谈,也是想延期比赛,这和换不换人没关系!说到底,还是主办方没签合同,吃了哑巴亏!如果能延期,或许真能看到比赛,毕竟李老师也是做了承诺,李老师可是德高望重!如果到时候郑惟桐再弃赛,舆论真就一边倒了,郑惟桐可能就很难再立足棋坛了!主办方给了郑惟桐这样一个借口退赛,只能说百密一疏!大家看不到比赛,围攻郑惟桐,也可以理解!我只负责带大家吃光看真相!)

5.最后不得不道歉,进行危机公关!又说将自己的奖金全部捐献,这简直就是道德绑架!就好像公司已经倒闭了,领导跟你说,如果公司明年还存在,我升你做总经理一样!你捐款都应该在比赛后,如果你在比赛前说了,那么对手是否应该也全部捐献,人家是职业棋手,很多都是靠奖金吃饭,如果不捐献,那么媒体、棋迷会怎样看待这位棋手!道德绑架是为不德!

送给郑特一句话: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三个字:输不起!

(最后的公关,确实有点欲盖弥彰!这件事双方都有责任:主办方是想先宣传,然后见机行事,有利可图再签合同,无利可图就取消比赛 ,结果郑惟桐带货了,没空比赛了,想延期,主办方不肯,结果自己骑虎难下,想强行道德绑架!郑惟桐各种理由推脱,主办方想强行给比赛输血,结果郑惟桐抽身而退,最后气得主办方差点晕死过去,骂骂咧咧开始讨伐郑惟桐!)

事情就是这个样子,王天一也被蒙在鼓里!事后直播态度720度大转弯,可能也是意识到这件事不止是郑惟桐一个人的责任,主办方也有责任!所以,只能从做人方面指责郑惟桐不厚道,但是说话也严谨了许多!

可见,郑惟桐确有不妥之处!事后也公开发表了道歉!主办方赔了夫人又折兵,就不发表什么意见了,躲着角落里偷偷的哭!王天一莫名被摆了一道,直播间可以继续诉苦!大家想批评就批评!能原谅就原谅!不接受就不接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

我想说的是,聊天的最高境界是——彼此开心!多说容易发财的话!

我不会偏袒任何人,因为没必要!每个事情都要它的主角,我只会从主要位置切入,带大家吃光!这样比较节省时间和精力!再一个,吃光要一口一口的吃,不能猪八戒吃人参果!就好像电视剧第一集就大结局了,那还看什么?

观众需要期待,事情发展到哪一步,就吃光到哪一步!期待结果,可以催更!但是不能断章取义,说我是偏袒任何人!

老这样带节奏,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我们还怎么做朋友?

如果非要说偏袒谁——必须是支持我的粉丝!

王郑十番棋到此结束

以租金抵偿欠款的租赁合同能否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对抗对房屋的执行?

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归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故承租人缔约的目的是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出租人是为了收取租金。

而本案中,《租赁合同》约定了“此房屋租金作为偿还乙方借款”,结合王X、杨X在(2018)鲁0202执异669号案件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能够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是王良以其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原判决认定杨X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从而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杨X、王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1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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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崔老板租了一间门面,每年租金为265000元,后来房东女儿却把租金涨到500000元,崔老板不同意,他既不搬走也不续租,还让房东女儿承担几百万的装修费。

崔老板是个成功人士,他的生意做得很大,各个地方都有他的分店。当初他在青岛租下的这个门店,门面相当大,价格也合理,于是就和房东签下了5年。

房东是一对老夫妇,人很善良,当时崔老板的租期已满,找老夫妇续租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涨价,还是以原来的265000元又续租给了崔老板。

可是老夫妇的年岁越来越大了,他们就把租房的事情,交给了自己的女儿李某来办,眼看崔老板的5年续租又快到期了,李某便找到崔老板,提出要把价格涨到每年500000元。

@梅姐说法

最近几年,崔老板的生意并不好做。收支也才基本抹平。崔老板认为,李某想适当涨一点价是可以理解的,但对方却直接将房租翻倍,这让崔老板无法接受。

李某看到崔老板的态度以后,也考虑到了实际的情况,便给崔老板降了5万元。但崔老板认为450000元也比周边门市高很多,所以还是不同意。

李某觉得自己的门市位置特别好,她提的这个价格并不高,即使崔某不租,别人也会抢着来租的,于是要求崔老板到期了后立即搬走。

崔老板的态度就是既不租也不搬,这可把李某急坏了,租期已满,崔老板依然占着门市没搬走,还称自己搬走可以,但是自己的几百万装修费谁来承担?

老夫妇得知此事后,赶紧出面调解,最后崔老板同意搬走,但是现在新门市正在装修,需要三个月过后才能搬走,这三个月,他愿意按照之前的每年265000元的价格折算支付。

李某听到后不干了,即使同意崔老板延迟三个月搬走,也得按照她现在说的,每年450000元的价格折算支付才对。

为此双方又僵持不下,都不愿意退让,最后老夫妇拍板决定,崔老板的事情由他们决定,就让崔老板按照之前的价再续租三个月。

李某虽然不高兴,既然自己的父母都决定了,就由他去吧!但也表示:以后出租的事情由她全权负责,父母不要再插手,老夫妇也同意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李某将租金一下就涨到一倍多,这样合法吗?

合不合法,这要看情况。如果房东把还没到期的租金擅自上调50%,那就不合法,属于单方面更改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事件中,李某上调50%的租金,是等崔老板到期后,再续租的费用。所以合法。

催老板的合同到期之后,续租的合同又是新的,双方可以自由洽谈租金,一个想涨租金,一个想降租金,这都是双方的权利。

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合同一旦签订,就负有法律依据,不能单方面上调租金;但是重新续租的合同,可以自由决定,李某要将续租的租金上调至45万元,是她的自由,也是合法的。

二、崔老板的租金已到期,但是拒不搬走,这种行为违法吗?

一般租赁期满,想要继续使用,必须要征得房东的同意,不然就是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734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所以,崔老板想要继续使用门市,需要征得李某的同意,不然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金。

三、崔老板想再按照之前的价格续租三个月,李某却不同意,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吗?

崔老板因为新找的门市还在装修,所以还不能搬走,他愿意以之前的价格再续租三个月,李某却不同意,要按照她上调后的价格算。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法律规定,在崔老板还没有找到门市之前,或者门市还在装修不能及时搬走,李某应该合理延长租赁期限。

既然是延迟租赁合同,那肯定就是按照以前的26.5万的价格来折算。所以,李某想要以调价后的45万来计算,不合理不合法。

虽然钱很重要,但相识的缘分更重要,崔老板和李某的父母相识近十年,最后他们选择和女儿对立,也要帮助崔老板,真是难能可贵。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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