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愿望:
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家人平安健康喜乐,夫妻和睦,家庭幸福。
落实工作,增加收入,还清贷款信用卡,有存款。
如果中介不想失业,最佳办法就是他们自己贷款先买一套。
关于中介所说的房地产重于一切的论调,基本可以判定为谬论。
1. 能不能倒跟会不会倒是两码事,哪个股民不希望A股上一万点,然而事实却是一直在打3000点保卫战;
2. 因为房地产占比大所以不能倒,但它占比这么大就合理吗,不转型,这种靠挖人矿的发展模式能持久吗,哪天人矿枯竭怎么办?原本做蛋糕的只有100人,吃蛋糕的200人,后来政策不断刺激,逐利者蜂拥而至,做蛋糕的激增到1000人,而买蛋糕的只有500人,随着时间推移,蛋糕越做越大,消费者却越来越少,多出来的人不转行,难道让消费者买十人份的量来养活他们?
3. 对于不炒房的大多数人而言,房价涨跌没有太大影响,反正就一套房子,跌了他想换大房子的成本也会随之降低,反而会促进房子流通。相反房子涨价,很多人就不会量入为出,而是会不断加杠杆炒房,把炒房作为投资,亏损难道不正常吗,为什么要让其他人给他兜底?
国家是所有人的,他要为生活在这片土地的大部分人考虑,为了保留住少部分人的利益而伤害大部分人的未来,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寅吃卯粮可能当下很爽,但后人肯定遭殃。讳疾忌医不会有病自愈,只会贻患无穷。
经济转型是一个痛苦但必须的过程,如果没有2016的“限购涨价去库存”,也许现在已经缓过来了。
蔡国华为何被决定终身监禁?近日,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5种罪,涉案金额103亿元,被山东东营中院判处死缓,决定对其终生监禁。
终身监禁,是指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这里的终生监禁不是新的刑罚种类,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措施。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东营中院认为,蔡国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严惩,考虑到其有10.7亿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遂决定对蔡国华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东营中院的判决和决定是正确的,也是深得民心的。
我国新设立的终生监禁行刑措施和其他国家的终生监禁刑罚不同,我国刑罚种类中没有终生监禁。有人把无期徒刑等同于终身监禁是不对的。终身监禁在有些国家作为一种刑罚,一般是不能减刑、假释的,而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假释。终生监禁行刑措施对于严惩贪污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更好地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威慑作用。
这种道理三岁小屁孩都明白,是不可能也不现实。主要目前还是靠提前消费(贷款)
抗疫谁不辛苦,农民工没活干,干了活要不下钱,你说辛苦不,工厂公司为了抗疫不能正常经营,没有收入,给员工发不了工资,你说辛苦不,投资人投上的多,有的还是贷款投资,没有收入而还要付利息,你说辛苦不,都辛苦。
#多地已阶段性取消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 共同富裕幸福就是永远有饭吃有房住。永远每人每月有600元左右幸福费生存费就幸福就解决历史周期率,吃饱饭身体好然后才能多劳多得图发展,也解决了社会金钱分配不均问题,历史周期率问题。共同富裕就是人人有饭吃有房住。涨工资民企个体户很难也不利于发展。建议国家给每人每月600元左右幸福费生存费,吃饱饭身体好然后才能多劳多得图发展,避免极端厌世仇富。人有600和5000元区别在哪?人每月有600元能租合厨有饭吃能生存,4000元5000元生活差别不大。国家尽快出台婚姻法,男女平等收彩礼犯法判刑入狱,生育孩子是人精神美好的延续。中国地大物博,粮食问题已经解决,人多力量大没错,人多才能出更多人才。棚改拆迁货币化能快速解决去库存,同时拆迁户手里有钱能快速拉动内需
小李婚前自己按揭贷款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楼房,每平方米7500元,首付款180000元,按揭贷款420000元,贷款期限20年,利息总计301726.43元,还款总额721726.43元。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3048.86元。
小李与小王婚后两人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因感情破裂,小王起诉与小李离婚,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涉案房产价值200万元。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经法院计算可知,为购买该房屋总共应支付901726.43元(180000元+721726.43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180000元901726.43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109758.96元(3048.86元36),占房价款的12.17%(109758.96901726.43元100%)。最终法院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婚烟法》司法解释(三),判决房屋归小李所有,由其对小王补偿12.17万元(200万元12.17%1/2)。剩余贷款611967.47元(721726.43元-109758.96元),仍由小李继续偿还。附:最高人民法院《婚烟法》解释(三)第十条: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张在和小李结婚前借小赵30万元钱作为首付,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婚房。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共同还贷。后来,小赵起诉小张偿还借款30万元,法院判决小张还款。小张拒不还款,小赵请求法院对小张和小李的婚房50%的产权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小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对所执行的房产确认有自己50%的产权并终止执行。小李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小李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规定专门针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婚前出资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购置、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问题。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小张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与小李共同还贷的婚房,因法院对小张的个人财产进行执行,在本案中需要对婚房的权属进行认定,应当参照适用前述规定的实体规则。
夫妻一方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向婚前购房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该种要求补偿的权利从性质上属于请求权,相较执行债权,不具有优先性,因此,小李关于要求确权并终止对涉案房产50%份额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