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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要影响信用贷款吗(信用贷款不还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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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反悔,可能出现的3种结果和1类反思

独具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法律并正式施行,至今还不过四年,虽然其在适用方面呈现出“喜人”的态势,但各地不断曝光的关于认罪认罚率纳入各级机关考核指标的新闻,似乎透露出这一制度在执行层面出现了一些剑走偏锋的问题与难题,有的当事人在事后表达自己是无奈“认罪认罚”,有的则视其为自己的缓兵之计,以认罪换自由。

判刑后要影响信用贷款吗(信用贷款不还会判刑吗)

针对目前出现的认罪认罚反悔的情况,本文将浅谈在不同阶段可能面临的不同结果,以及这一现象呈现出值得我们反思的方向。

01.起诉前反悔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签署具结书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又反悔的,相应的具结书和人民检察院此前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再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综合犯罪事实等提出新的量刑建议。

02.审判阶段反悔

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于是,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反悔,会引起两方面的结果:

程序上,《刑诉法》第226条规定:“…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所以,在认罪认罚撤销后,原本应当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实体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03.判决后反悔

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不得上诉,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的裁判仍存在两种情况:

(1)法院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2)法院没有依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尤其如前文所述,只是将认罪认罚作为缓兵之计甚至可能无罪的被告人,在面临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提起上诉。

这类被告人之所以愿意反悔,主要因为刑法上诉不加刑原则,新的判决不会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但同时要注意,检察院在判决为生效前仍拥有抗诉的权利,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特别是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9条 “…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更是为检察院提起抗诉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但笔者认为,即使有《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各级检察院是否必须对此类案件提起抗诉,仍应持审慎态度。

认罪认罚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在提高司法效率的条件下,依然保证案件的公平正义,但一定要注意,任何刑事制度的设立,都服务于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实践中不少检察机关在得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提起上诉后,不论其目的、动机、事实如何,均立即提起抗诉,这不仅极大程度地浪费了前期为认罪认罚投入的司法资源和精力,也没有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而仅仅将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视为对自己权威的挑战,为抗诉、而抗诉。这样的抗诉既无法让当事人真心地服判,也损害了认罪认罚及刑事诉讼本身的制度信用,更是本末倒置,无法实现刑事诉讼之根本目的。

因此,即使最高检明文要求应对此类案件提起抗诉,但仍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关注案件自身,审慎提出抗诉。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8年10月26日正式写入《刑诉法》以来,其适用率在2021年已经提升到85%以上,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97%,每一个数字的背后都是一个人的一生、一个家庭的未来。

我们不应该仅仅关注于一串串令人“骄傲”的数据,更应当关注刑事诉讼本身对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多认罪认罚反悔的被告人牺牲权利和自由为我们敲响警钟,在适用数量已经足够多的情况下,是不是该关注质量了呢?

坚决支持。我觉得判的太轻了。这是关乎到老百姓信用的健康问题。食品安全不容忽视。[加油]

用户1381455794548940

把猪肉当牛肉卖,获利八十万,那他会被判刑坐牢吗?#法律 #法律常识 #打假

00:46

广东汕头的男子杜某在大街上看到一名男子在暴打一名女子,于是他便用视频拍摄了下来并传到了网上,没想到被拍摄的男女以杜某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为由,将杜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

杜某是一名90后,在一家手机公司做销售员,平时喜欢拍一些视频发到网上和网友分享。

2016年6月2日那天,他在大街上看到一名男子狂打一名女子,女子情绪明显有些失控,他便将整个过程拍下来后发到了网上。

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被他拍下来的那对男女是一对夫妻,当时两人一起上街的时候发生了分歧,随即在大街上吵了起来,妻子程女士先动了手,随即遭到丈夫董某的暴打。

可是,打完以后,夫妻两人很快就和好没事了。可是,程女士的朋友给她发过来的视频,让她知道这件事被发到了网上,而且被很多相识和不相识的人看到了,这让她的精神压力很大。

随即,夫妻两人找到了杜某,并报了警。后来,在警察的调解下,杜某删除了视频。

在大家都以为这件事已经结束的时候,没想到事情却进一步地发酵了。原来,很多媒体和电视台转发了视频,并进行了报道、评论。

而程女士的生活也因此变得苦不堪言,有些人联系到她,对她说各种难听的话,甚至对她进行人身攻击,这让程女士的精神几近崩溃,夫妻两人的生活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于是,夫妻两人再次找到杜某,要求他联系各个媒体和电视台,要求他们删除视频。杜某也这样做了,可是却没有收到任何回复,而杜某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

气愤不已的程女士夫妻俩,这次将杜某告上了法庭,他们觉得杜某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就将拍摄的他们两人的视频传上网络,侵害了他们的隐私、肖像和名誉权,给他们的人格尊严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因此,他们要求杜某赔偿他们精神损失20000元,并公开道歉。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隐私指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也就是说,隐私强调的是私密的,而杜某所拍摄的视频中,董某和妻子程女士的行为,是发生在大街上,是在公共场合内,并没有私密可言,因此也就谈不上杜某对二人的隐私权的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杜某拍摄的视频当中,拍到的董某多是背面,并没有拍到正面,而程女士虽然被拍到了正面,但是杜某并没有通过这条视频获取利益,因此也就不构成对夫妻二人的肖像权的侵犯。

3、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的品德、声望、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诽谤、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杜某在拍摄并传到网上的视频中,并没有对董某夫妻二人进行侮辱和诽谤,而且他们也无法提供证据来说明因为视频的传播,而导致二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了,因此便无法判定杜某侵犯了二人的名誉权。

3、《民法典》同时规定,对公民的人格尊严进行保护。

在这个案例当中,董某在大街上殴打妻子,不仅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涉嫌故意殴打他人,已经是违法行为。

那么,杜某在看到董某的违法行为后,拍摄视频上传网络,以表达自己的谴责和抗议,这充分发挥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因此也构不成对董某人格尊严的侵犯。

而程女士在这次殴打事件当中,是被侮辱和受损害的对象,她的人权受到了侵犯。而杜某没有经过程女士的同意,私自将视频发到网上。

而且,杜某没有对程女士的影响进行任何的处理,让更多的人看到视频,私自扩大程女士受侵害的影响,因此构成了对程女士人格尊严的侵犯。

最终,法院驳回董某的起诉,而判处杜某联系各个媒体和电视台删除视频,并对程女士进行道歉,同时赔偿程女士损失1000元。

现在,大家都喜欢将生活拍成视频与网友共享,可是,一定要注意了,拍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