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李大叔、够大叔们查查历史,历史上是非只有武进(沿称、沿用常州),今常州只是在1949年新成立的县级常州市,用的是原武进老县城的地,以及填埋芙蓉湖水域(与长江的连接口)而成,地图为证,今为新北区,也就是有芙蓉湖时,武进水域靠长江,但岸线并不靠长江,有芙蓉湖隔着,现在怪异的地图就是佐证。 上推府治时期,常州府八邑没有一个叫常州县的,也找不到吊州县或者巾州县的,总之向前推进只有武进沿称、沿用常州名,从没有单独的常州地方名,早期的常州在哪里?除了武进。 再上推,常州的名称出于常熟,江南人家称“老常州”,历史上无锡西一直与武进为邻(1983年前),从来没有过与一个叫常州为邻的,除了武进称呼常州时(府首)。 请阿猫阿狗拿出证据来,无锡唐氏源自武进(常州)到有可能,至于所谓的出于常州?那个常州?是常熟的常州?还是武进沿称时期的常州?又或许是1949年新成立的县级常州市?李智头,请拿出证据来,不懂历史就不要在无锡面前乱叫嚷,或者请说明是武进(常州)。 历史上的常州(武进)并不光彩,关键还从没阔过,其中有一段黑历史,辫子朝时期,曾经出现过历史上首次严惩“黄赌毒”之首的黄,而严惩地就是武进(常州),主要在于“滩簧”,目前武进(常州)有些小街小弄可能还有严禁碑,与之至解放后,原“常锡文戏”都只能被迫改成锡剧[机智][奸笑]
无锡唐氏源自常州:深明民族大义、心系家国情怀,后代人才辈出
江苏常熟,毛先生做梦也没想到,自己花200多万买给儿子的房子被别人卖掉了!而且房子成功过户到买家名下,但自己都没有签字,房子却被“合法交易”了,这也太离谱了!!事后,警方查明,原来是毛先生的前妻找人冒充毛先生签字!
2016年,毛先生买了一套房子,落在儿子名下,想给他以后当婚房。因为当时儿子还只有14岁,房子买了以后就一直没有装修。可是,房子买了没几年,毛先生和妻子感情不合就离了婚,房子因为给儿子买的,双方就没有分掉房子。
有一天,一个朋友突然告诉毛先生,他买的房子被别人装修入住了,问他是不是把房子卖掉了?毛先生听后一脸懵,房子本来就是给儿子准备的,自己也不缺钱,怎么可能卖呢?但看朋友说得有板有眼,毛先生不敢马虎,赶紧前去查看,看到房子的大门和锁真的被人换了!
自己的房子被别人占了?毛先生很气愤,用力敲门,让里面的人出来。里面的女人开门后也是很疑惑,问毛先生是谁?要干什么?毛先生质问她凭什么住进自己的房子。可对方表示,房子是从一个女人手中买下来的,自己还有房子的房产证,让毛先生不要胡闹!
毛先生看到房产证,才知道自己的房子真的被人卖掉了!他赶紧报案,很快警方就调查清楚,原来是毛先生的前妻冯某干的好事!冯某找人冒充毛先生签字,房子被她卖掉以后,拿来买车,做生意、还有在酒吧挥霍。现在钱已经被花光,冯某等3人已被抓获(来源:环球网)
这件事情值得深思讨论!根据相关要求,房子在小孩名下,过户需要监护人双方一起到场签字,而毛先生没有在上面签字,这房子又是怎么过户成功的呢?随便找个人代替毛先生签字,都不用查看身份信息的吗?这样对房子主人还有保障吗?
现在房子已经被过户了,买家也是用正常的市场价买的房子,那冯某被抓以后,买家需要把房子退回给毛先生吗?那买家的损失该怎么办?网友对房子的归属权产生了争议:
有人认为,买家是用真金白银买的房子,又不是偷的,房子就应该是买家的!
也有人说,冯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该合同是无效的,那买卖就是无效的。房子就应该还给毛先生的儿子,买家在向冯某索赔。
1、那么,从法律上看,这套房子的归属权该是谁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也就是说,买家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如果不知道冯某的违法行为,且是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不能行使追偿权!买家构成善意取得,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冯某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只有以下几种情况,毛先生才可以拿回给儿子买的房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所以,该套房子买家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决定了合同是否有 效,而“善意取得”有不少的先决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受让人是否以合理的市场价获取。
买方不知情,价钱合理,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只要符合这些,就是善意取得,所以买方无责!
打个比方:张三诈骗了别人10000元,然后去手机店里买了一部手机,几个月后张三被抓了,卖张三手机的人不知道张三的钱是骗来的,他和张三之间是合法的交易,就算事后张三被抓,卖手机的人也不违法,更不会让他把钱交出来。因为手机卖家是善意取得的!
2、不过,又有网友问了,为什么买到了小偷偷的车要退回去呢?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盗赃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也就是说,即便你不知情而且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也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将该车返还失主。此外,对于你支付的价款,你可以要求卖家赔偿。
那么, 问题来了,买到小偷偷走的车要返还,那这套房子可以视为冯女士偷去卖的吗?你觉得,这个房子该归谁呢?说说你的看法吧!
陕西雁中制衣有限公司由台湾飞雁集团投资兴建,该集团是一家专业生产世界品牌运动服的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台北,在菲律宾、柬埔寨、越南、浙江、江苏都设有制衣生产工厂。陕西雁中制衣有限公司占地约100亩,投资2亿元,一期用工1000人,二期用工约5000人。因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特招聘以下岗位。一、船务专员:1. 本科及以上学历,国际贸易/物流管理/英语专业者(过四级)优先;2. 熟悉贸易出口流程,具有船务、货代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3. 工作认真细心、有耐心,有强烈的责任心;4. 有较强的异常事务处理能力、分析能力,同时具有很强的沟通能力、协调组织能力二、会计:1、大专及以上学历,有初级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能独立进行日常作业;2、熟悉办公室Office 软件;3. 具有团队精神,性格开朗, 工作细致认真细心、条理性强,善于沟通,有较强的协调能力;以上岗位入职即缴纳五险一金,公司每月提供住宿补贴/免费工作餐,具体薪资面议。面试地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雁门路雁中街1号(李家卓小区南侧)面试联系:田女士19992371843石女士15129439222白水宏会医院: 白水宏会医院是一所集医疗、康复养老、预防保健为一体的非营利性综合医院,是西安市中心医院医联体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医院综合服务能力,现招聘以下人员:临 床 医生: 10名执 业 护士: 10名康养护理员:3名招聘条件:有工作经验、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薪资待遇面议联系电话: 18291356311 0913-6155555潜慧恒馨实业:潜慧恒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6日,主要经营机械加工;电子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生产加工;物流仓储的实业公司。公司本着“专业打造,服务先行,追求卓越,不断创新”的宗旨,竭诚与海内外企业合作代加工、生产,使我们的产品立足于国内,走向世界。目前在上海、广东、北京、江苏、福建、内蒙古、湖北等省市开展业务。因生产需要急需招聘:一、岗位:操作工二、要求:男性18-52周岁,女性18-45岁,小学文化,身体健康,无案底。三、薪酬:计件、计时,综合工资6500-10000元,缴纳社保、公积金四、福利:1、包食宿2、厂区生活设施:超市、健身器材、阅览室、家庭影院等。3、入职满3个月以报销车票。五、晋升通道:一线员工—组长—班长—工段长—主管—经理六、工作地点:苏州、内蒙古七、联系人,章老师13176376568(微信) QQ:375020923联系方式:章老师13176376568(微信) QQ:375020923本地招工地址:鄂尔多斯康巴什、江苏常熟
常熟理工学院很不错的
长相忆99近日有一则消息流传很吸人眼球,就是位于江苏常熟的常熟理工学院申请改名。有网友认为,将来能成为“苏州工学院”,将有望迅速在全国打响知名度,并且对于明年的招收也是很有利,也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生源质量。毕竟学校的名气,对于学生还是有着很大吸引力。通过以往学校改名的案例来看,也能说明名字的重要性。 由于联想到,在江苏的另一所城市常州,也有一所学校,由于反复改名,被部分网友吐槽不已。 这所学校现名“江苏理工学院”,听说也要升级改名为“江苏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了解学校情况的网友们都知道其以往的历次较名,反反复复,令人疑惑。 从最初的“常州职业师范学院”、“常州技术师范学院”至“江苏理工学院”,其实改名已经很成功了,如今升级又要向“职业技术”方向改名,觉得有些草率,常州大学城里的职业学院那是一抓一大把,笔者曾经在一家单位从事人事招聘工作,也了解这些职业学院的真实情况,感觉到凡是毕业证上带有“职业”两字,用人单位普遍不太喜欢。 既使这所学校带有“职业”培养方向,也没有必要非要在学校名称上点缀“职业”两字。由于一系列原因,改成“江苏理工大学”已不可能,那直接干脆改名“常州理工大学”或“中吴大学”不也更好,快马加鞭,靠提高自身办学能力打响知名度美誉度的办学理念反而能进一步促进这所学校一鸣惊人。
今天我在【苏州公安】的公众号上看到一个新闻,苏州(常熟)警方抓获119名电信诈骗嫌疑人!分享给大家。
大家有没有看到过这种广告?
“考取消防操作员证,
就能轻松找到好工作,
即便不找工作也能把证挂靠在其他公司获取收益。”
。。。
这背后居然是一个类似“杀猪盘”一样的骗局!?
背后的骗子是隐藏在北京的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诈骗过程如下】:
1,骗子团队包装成培训学校(T公司,J公司),可以培训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建造师、BIM应用工程师、智能建造师等课程;
2,编剧本,分配角色:校长,教导主任。。。其实这些人都是业务员。
4,骗子团队在各网络平台发培训广告,让受害者打电话咨询;
5,对来电者保证能获取内部资料,承诺包过、有了证后安排挂靠兼职,诱使学员花大钱购买各类课程(5万左右);
6,受害者买下课程;
7,继续骗,让他们交保证金、开具资质证明、就业押金等名目收取更多的钱。
这是一个连环骗术,只要你打电话,基本上就入套了!
那些打电话咨询的人就是他们眼中的“猪”,只要交钱,就相当于“杀猪”!
苏州警方在北京警方的大力配合下,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抓获了115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电信诈骗剧本一直在换,但是万变不离其宗:让你交钱!
看好自己的钱,不要相信轻松赚钱,不要相信不劳而获,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苏州头条# #苏州资讯#
原文截图如下:
“春潮带雨晚来急,野渡无人舟自横”。“道心淡泊对流水,生事萧疏掩空门”。这些经典诗句出自中唐大诗人韦应物笔底。韦应物曾做过苏州刺史,人称韦苏州。
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知名教授、博士生导师孙望先生,是韦应物研究的专家。他的论文集《蜗叟杂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即收录有《韦应物事迹考述》这一著名论文。该文资料翔实,䌷绎邃密,诗史互证,极见学术考索功力。
关于韦应物是否在长安附读太学?孙望先生是持肯定态度的。他以韦应物的《赠旧识》诗为例加以详证。《赠旧识》诗为:“少年游太学,负气蔑诸生。蹉跎三十载,今日海隅行。”孙望先生推断该诗写于韦应物苏州刺史任内,上推三十年即为乾元二年,即韦应物二十三岁入太学读书。
孙望先生的这一推断靠的住吗?唐朝就读太学有什么资格?入太学有没有年龄限制?这些需要作出明确的断案。
唐朝太学生员按品官世袭制度而设,既有严格的品官门第,也有严格的年龄限制,即13岁至19岁之间。按照韦应物为皇家第三梯队侍卫员、品级低、文墨不通、家世品第低而言,他是没有资格入太学的。
再说,韦应物已23岁了,远超入太学的年龄限制。家世官品低、年龄偏大,太学是不可能为韦应物读书破这个先例的,除非有皇帝的诏旨。而此时的唐明皇正在绝力清剿铲除韦后集团,韦应物自然不可能享有皇家法外开恩的御赐。孙望先生说韦应物是破例而不拘一格进太学,因缺乏文献资料佐证,这一说法具有明显的推测、悬想成分。
逸诂易斋在偶然阅读敝藏《朱文公文集》时,发现南宋大儒朱熹对韦应物的诗文考证有自己的独有见解。特别是对韦应物入太学读书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朱熹判断韦应物《赠旧识》诗中入太学并非是指韦本人到太学读书,而是作诗赠送的这位老朋友早年入太学。如此一解释诗意就很明白了,韦应物并没有在23岁时破例读太学。由此看来,孙望先生的考证考错了对象。
第六张图片为孙望先生(1912~1990),江苏常熟人。
“儿子的房子你也抢,只顾自己享乐,配做母亲吗?”江苏常熟,毛先生和妻子冯某为14岁的儿子买了套价值200多万的房,以后给儿子娶老婆用,房屋产权也登记在儿子的名下。三年后,毛先生和妻子冯某因感情不和离了婚。
某日,毛先生接到朋友电话,说他给儿子买的房被人住了。毛先生起初并不相信,那套房从未出租过。可当毛先生来到这3年前所买的房子外时,发现房子都装修好了,而且有人影走动。
毛先生心中虽有疑惑,但出于礼貌,还是敲了敲门。见开门的是一位陌生女子,毛先生立即表明了身份,然后询问对方怎么会住在自己的房子里。陌生女子却称这套房已经买下很久了,还拿出了房产证。
毛先生哪里肯相信,他认为陌生女子伪造了房产证,强占了自己的房子,于是便报了警。后警方调查发现,陌生女子拿的房产证竟然是真的。
原来,陌生女子是从冯某手上买了这套房。冯某与毛先生离婚后,便找人冒充了毛先生,并伪造了相关资料,然后偷偷把房子卖了。拿到钱后,冯某花36万买了奔驰车、花80多万做生意全赔了、花10多万泡酒吧等。没多久,钱就被挥霍一空。(来源:荔枝新闻)
1、一套200多万的房子,没多久就挥霍一空,看来当初毛先生和冯某离婚,并不全是感情问题。
有网友表示,即便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但孩子尚未成年又不能做什么,而且买房的钱都是冯某和毛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那冯某要卖掉房子拿走自己的一半也无可厚非。你们怎么看?
我们从时间上来看,冯某卖掉儿子的房子时,儿子差不多要18岁了。即便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纯获利的民事行为还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也就是说,毛先生和冯某赠送房子给儿子,儿子接收了这套房子,这在法律上是能得到认可的。但如果毛先生的儿子在未成年之前,想卖掉这套房,就需要征得毛先生和冯某的同意。
不仅如此,毛先生和冯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应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维护好儿子的合法利益,不得处分儿子的财产。
本事件中,毛先生和儿子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冯某是背着父子俩卖了房子,然后挥霍一空。既然如此,冯某应当对儿子作出赔偿。
2、既然冯某找人冒充了毛先生,并伪造了相关资料,那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毛先生是否可以帮儿子要回房子?
我们从法律上来讲,判断这份合同是否有效,要先确定陌生女子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如果陌生女子明知冯某无权出售这套房子,还相互串通,买下了这套房子。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毛先生的儿子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撤销房屋登记过户。
反过来讲就是,如果陌生女子是善意的第三人,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毛先生的儿子无法行使追偿权。
3、目前,冯某和冒充毛先生的一伙人,均被警方抓获归案。显然,冯某等人可能涉嫌犯罪。而这里最有可能触犯的,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原则上就构成了犯罪。
4、最后,毛先生如果想为儿子追回一些财产,我们建议先查清楚冯某还剩多少财产,能保全的就先保全了,然后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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