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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手续不全(房贷手续不全银行按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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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不全银行是不能给办理的,这是银行的责任,告的合理

银行贷款手续不全(房贷手续不全银行按揭吗)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青海,老人在银行存款3万余元,去世以后,其子女拿存折去银行取款,却被告知该存折已被挂失取走,老人子女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存款及利息。 2000年,老人刘某在某银行存款33000元,存期一年,银行给老人出具了定期存单一张。16年以后,刘某因病去世。刘某子女在家中找到这张存折。 2018年,刘某子女办理了公证,确认他们是刘某遗产的继承人。 之后,刘某子女拿着存折和公证书去银行取款,却被告知,这张存折早在2001年到期以后,就被刘某挂失(包括密码),并在挂失一周后被刘某取走。但挂失记录中没有刘某的身份证记录和复印件。 刘某子女认为,挂失应当有身份证,没有身份证无法证明是刘某本人所为,故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存款3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银行则辩解说,1、虽然挂失申请里没有刘某签字,但是当年刘某在“无证件或证件姓名与户名不符证明栏”处签了字,而且取存款时,是要提供密码的,不是刘某本人,是不知道密码的,所以钱是被刘某本人取走的。2、银行是和刘某建立的合同关系,刘某子女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能证明他们是全部继承人,无权起诉银行。 【家子说法】 一、刘某子女是否有权起诉银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可以说,除了一些极为特殊的财产外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以外(比如根据法律规定,探矿权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能继承),其他财产都是可以继承的。 而银行存款作为自然人最常见的一种财产形式,当然是可以继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在刘某去世的那一刻开始,继承就已经开始。这个时候,刘某的遗产所有权已经由他的继承人共有。 现在刘某子女作为遗产唯一继承人的事实已经由公证处公证,当然有权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的是,从2019年开始,银保监会司法部就陆续下发过《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等多个通知,明确存款人去世以后,继承人可以持相关手续,到银行直接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信息,并且可以直接提取被继承人1万元以下的存款(各银行可以把取款限额自主调整到5万元以下)。 二、银行应不应该向刘某子女支付存款? 确实,实践中银行卡、存单遗失是一种常见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储户可以进行挂失。 但是,《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明确挂失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明进行。 当然,这里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打电话或者口头挂失,这个时候可以不提供身份证明。但是,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补办手续时还是要提供身份证明的。 因为这些挂失和取款手续都是由银行保管的,所以对于挂失和取款是本人所为,都应该由银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这个案子里,当年的挂失申请里,不但没有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没有记录刘某的身份证号,只有一个签字。在刘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银行怎么证明这个签字是刘某本人书写,又怎么证明是刘某本人去办理的挂失和取款呢? 所以,一审法院银行在办理挂失涉案存单及密码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且银行无充分证据证明存款及利息已支付给刘某,判决支持了刘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银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海西#

手续不全[灵光一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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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压力给到了俄罗斯,加拿大不给俄罗斯中断供应天然气理由,主动归还剩余5台压缩涡轮机,之前俄罗斯将6台压缩机送到加拿大西门子工厂维修,结果被加拿大以制裁为由扣押,导致北溪一号天然气管道供气受到影响,中间俄罗斯一度中断供应10天,为了恢复供应天然气正常化,德国和加拿大沟通之后,加拿大同意归还一台压球机,但是需要先移交德国,由德国移交俄罗斯,后来德国继续努力,加拿大同样归还剩余5台,现在所有压缩机均已经可以归还俄罗斯,不知道俄罗斯会以怎样的理由拒绝接收,继续减少或者中断供应天然气。

够狠,一下子干没快三分之一,虽然货主手续不全,就罚个千把的意思意思得了,就好像大家都傻子,谁也看出不出来咋回事似的!一曝光,不是都是了!

监控坏了属于银行交易手续不全,既然手续不全还放任交易,银行属于违法操作,银行不提供监控,银行全责。

夏天说法公职律师

“可以看监控,我明明存了30000现在却只有20000,银行必须给个说法!”浙江绍兴,女子给其姐姐转账时发现一分钟前通过ATM存入的30000显示只到账20000,女子要求银行提供监控,银行却说监控坏了。女子遂报警并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陈女士是安徽人,其已来浙江工作多年,是位事业有成的生意人。据陈女士讲述,事发当天上午11点左右,其携带50000元现金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因为ATM自动存款机每次只能放10000元,陈女士分三次从包里拿出10000元放进自动存款机,总共存进去30000元,过程中前前后后共退回3张100的,陈女士又补了3张进去。 存好30000元后,陈女士嫌这样太麻烦,就拿着剩余的19700元通过柜台办理了存入手续。 将49700元现金存入自己卡里后,陈女士又返回自动存取款机,打算通过ATM转账40000给其远在老家的姐姐。就在转账时,系统却提示余额不足,陈女士查询发现,卡里只有39700元。 陈女士立即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要求查询,银行方面说上午已经下班了,要等到下午才能查。陈女士一直在银行等到下午4点银行下班。 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她当天只存了39700,而非49700。陈女士要求提供监控,银行则称监控坏了,查不了。于是陈女士报警求助。 警方到场后,面对各执一词的双方,又没有监控,警方也无法判定谁是真的,谁是假的,只得建议陈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于是陈女士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返还10000元。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民事诉讼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陈女士要证明自己确实存入了49700,就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1、在法庭上,陈女士提供了3个证据证明自己所言非虚: 其一,陈女士用以装钱的档案袋,其上面标注有50000元字样,以证明且当天自己确实是携带着50000元去了银行,后来因为有3张无法识别,其就只存入了49700元。 其二,陈女士当天在ATM和在银行柜台的存款单,以此证明自己当天确实来过银行存款。 其三,当天的报警记录,证明自己不是在胡搅蛮缠。陈女士称,自己是个生意人,有一定经济实力,如果不是真的,自己绝对不可能为了10000元浪费这么多时间和银行打官司,自己很清楚,如果确实只存了39700,银行绝对不可能返还自己10000元。 2、银行方面则提供了当天陈女士的存款记录,包括ATM后台终端数据10页。记录显示,当天陈女士在ATM存了20000元,在柜台存了19700元,不存在存了49700元的情况。 ATM终端数据清晰记录了陈女士存入20000元的整个过程,包括退款几张,最后成功几张以及每张人民币的冠字号。 对于银行方面的证据,陈女士质疑称,自己当时存入20000元后还有一笔存款,存了10000元,银行现在只打印了前面的20000元。陈女士要求银行方面调取监控,监控一看就明白了。银行方面则以监控刚好坏了为由拒绝提供。 3、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尽管陈女士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以上证据中,档案袋上标注的50000元字样无法说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其他证据只能证明其确实到银行办理过存款业务,然后因为该纠纷报警,无法证明其通过ATM自动存款机存入了30000元。银行方面提供的证据则清晰记录了陈女士只存入了39700元。 据此,因陈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入了49700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要说这个案子也确实有点奇怪,如果陈女士真的只存入了39700,为啥其要称自己存了49700? 就像陈女士自己说的那样,其作为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生意人,如果不存在这个事,何必为了这10000元费这么大功夫呢? 再说银行这边,你说监控啥时候坏不好,偏偏遇到这种纠纷的时候坏。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关注@夏天说法,看案例,学法律。(注:图文无关)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打开眼界##绍兴头条#

#西安#【紫薇地产一楼盘手续不全质量未达标强行交房 业主拒绝收房】曾创下“万人摇”热度的西安二环倒挂红盘——紫薇东进,却在交房时曝出了众多问题。近日,接业主反映,紫薇东进四期1-6号楼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达到交付质量标准的情况下通知业主收房。但大部分业主因“三书一表”不全、房屋存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另据已收房业主反映,物业费在还没收房的情况下就从3月1日开始计费了。唉~~老百姓太难了~

#西安身边事#【紫薇地产一楼盘手续不全质量未达标强行交房 业主拒绝收房】曾创下“万人摇”热度的西安二环倒挂红盘——紫薇东进,却在交房时曝出了众多问题。近日,接业主反映,紫薇东进四期1-6号楼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达到交付质量标准的情况下通知业主收房。但大部分业主因“三书一表”不全、房屋存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另据已收房业主反映,物业费在还没收房的情况下就从3月1日开始计费了。

近年来,西安房价不停的上涨,今年年后听到最多的是那个那个楼盘没有按时交房,那个那个楼盘存在烂尾风险,买房者的举全家之力买的房子,到交房时候出现问题,很是被动。不知道什么时候政策可以让先把房子建好之后,在开始销售,这样承担风险的老百姓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