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头条# 手上有100万为何还是不敢买房?
有位朋友跟我说,他手上有100万,却不敢在厦门买房,为什么呢?他是这样跟我说的,因为现在岛外一套房差不多需要300万左右,首付100万,拿付出去以后呢,按揭贷款是200万左右,按30年贷款期限啊,现在呢,首套首贷的利率大概是在4.55,那这样算呢,每个月的月供大概是10001点啊,利息呢加本金呢? 30年一共大概是380万这样哈,那每年呢?按揭还12万多月供哈,这样的情况下呢,如果是你现在是30岁,那你敢保证你以后的30年能稳定地出去?家庭开销以后稳定能赚12万吗?那现在呢?口罩事件反复,经济不是特别的稳定,赚钱更难了哈,那你也不敢保证以后的你的收入是特别稳定。普通打工人呢,可能在厦门买房真的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啊,谁都想留下,有时候呢,实力不允许呀。对此你们怎么看呢?评论区给我留言,我是令狐,房子买得好,老婆跑不了。
#福州战疫# 【取消168个航班!厦航、福航今日调整部分福州进出港航班】10月25日,记者从厦门航空、福州航空获悉,受疫情影响,今天厦门航空调整和取消部分福州进出港航班,其中取消120个航班;福州航空今天取消福州出港航班48班。两家航空公司对外发布福州航线国内客票特殊处理规则的通知。
厦门航空:规定期限内,在客票有效期内申请退票,均免收退票手续费
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政策,帮助旅客妥善安排出行计划,厦门航空针对出票日期在2022年10月23日之前,旅行日期为2022年10月23日至2022年11月6日之间福州进出港厦门航空航班,在客票有效期内申请退票,均免收退票手续费。免费变更一次2022年11月30日(含)前相同航程的厦门航空实际承运航班,免收变更费,如有票价差额须按规定收取。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9月10日至10月31日,乘坐飞机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部分城市要求查验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厦门航空提醒,请广大旅客在出行前务必提前了解目的地的防疫政策和核酸检测要求,做好健康防护,确保出行顺畅。
福州航空:限定期限内,在航班起飞前已取消订座的客票,可免费退票
福州航空发布涉及福州进出港航班票务处理的温馨提示。
免费退票:在航班起飞前已取消订座的客票,可至原购票地办理免费退票业务,不收取退票费;在航班起飞前未取消订座的客票,可依据原客票使用条件办理退票业务。
变更航班:在航班起飞前已取消订座记录的客票,变更至客票有效期内的同航司、同航线航班,需收取原票面价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票款差额,免收变更手续费;如按照以上原则办理过客票变更后,旅客再次提出客票变更或退票申请,需在客票有效期内依据变更后客票的适用条件办理。在航班起飞前未取消订座的客票,依据原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变更业务。
适用条件有哪些?
适用出票日期:2022年10月22日(含)之前。
适用航班日期:2022年10月22日(含)至2022年11月20(含)。
适用航班:由福州航空实际承运的涉及福州进出港国内航班(含经停福州航班)和福州航空为市场方的涉及福州进出港代码共享航班(含经停福州航班)。
【花百万买房,19年不能用?原房东在卖房后过户前,与第三方签订19年“恶意租约”】花费近百万元买房,却遭遇“恶意租约”,房子19年内不能使用?为此,购房人王先生将原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认定“恶意租约”无效。
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官司。
✎事件 花近百万元买房却遭遇“恶意租约”
这套引发官司的房产位于厦门湖里区,建筑面积135平方米,该房屋原房东是老张。2017年10月11日,老张与购房人王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老张以960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购房款由吴某代付。双方同意将房屋抵押给吴某并办理抵押登记。三天后,吴某向老张转账支付20笔款项总计960000元。2017年12月13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王先生,该房屋由王先生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然而,在2017年11月14日,也就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之前,老张又与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下简称“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约期限为19年,租金为每月3497元。而且,老张还与电子公司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
实际上,电子公司在支付了300000元租金之后,未再支付剩余租金,而电子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到房屋内查看过现场,签订合同后也并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
此前,双方已经打过官司了。当时,电子公司以王先生为被告将其告上法庭,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继续履行电子公司与老张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法院早在2018年11月就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电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全部租金的义务,也不愿意继续履行支付剩余租金的义务,其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争议 “19年租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近日,双方再一次闹上法庭。这一次,王先生成了原告。他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电子公司与老张于2017年11月14日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电子公司与老张立即撤销上述《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购房人王先生认为,现在自己是讼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而电子公司与老张之间就讼争房屋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的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已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构成恶意串通,且是双方虚假行为。因此,该合同应当无效。
电子公司则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有效。首先,购房人王先生通过让与担保方式取得讼争房屋产权登记,其并非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其次,电子公司与老张之间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先生主张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发现,案外人许某与电子公司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均未到标的房屋查看过现场,签订合同后均未实际占有使用标的房屋。
✎判决构成虚假行为,“恶意租约”无效!
湖里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与电子公司签订《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构成双方虚假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首先,在房屋租赁的实践中,关于租金支付的惯常作法一般是以季度或者一整年为付款周期,极少存在一次性支付19年租金的做法,老张与电子公司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极不合理,电子公司就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老张也未作陈述。
其次,电子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对市场交易应当具备起码的审慎,其在向老张承租讼争房屋并需一次性支付19年租金899916元的情况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缺乏、权利义务安排十分随意,明显不符合商事交易要求。
第三,电子公司签订《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目的如果是要取得讼争房屋的承租权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必然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查看,以明确租赁物是否符合预期,然而,电子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未曾查看过讼争房屋,签订合同后也未实际占有房屋,该行为明显与需要承租房屋的承租人的一般做法相悖。
第四,电子公司在之前以王先生为被告提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在主张继续履行《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却又表示未支付的租金不愿支付给王先生,未支付租金的部分对应的租期不再履行,该行为表明其并无真实租赁房屋的迫切和需求。
而且,电子公司存在与多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且交易模式与其和老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十分相似,均未到标的房屋进行过查看,也未实际占有使用标的房屋。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并非老张与电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该二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张与电子公司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应涂消上述租赁合同的备案登记。(图二:律师说法)
#房屋租赁##房产##厦门身边事#
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最后期限是11月15日,错过将会造成生活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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