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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多少钱银行会上诉起诉(银行贷款多久会被起诉 起诉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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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在银行存了3万元钱,结果去取钱时,却发现钱不翼而飞,男子要求银行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贷款多少钱银行会上诉起诉(银行贷款多久会被起诉 起诉后果是什么)

(案例来源:哈尔滨中院)

男子名叫小王,因为工作需要,小王便在当地的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存了3万多元钱,当时预留的手机号是1356200。

为了安全考虑,虽然工作人员极力推荐小王开通手机银行及电话银行等功能,但小王最终没有开通,只是开通了短信银行对外转账功能。

事发当天,凌晨5点多钟,小王正在熟睡之中,突然收到了银行发来的一条信息,信息显示“您于10月18日05:38登录网上银行,您本次登录与上次登录设备不同,如非本人操作,回复本短信即可可强制退出,并尽快修改登录密码。”

由于还在睡梦之中,小王便没在意,等到再次醒来时,已经是6点22分,由于担心发生意外,小王便按照短信的要求,回复了内容。

随后,小王按部就班地上班,也没有把短信内容当回事,可万万没想到,当天的9点多钟,3万多元钱竟然被通过红包等网络渠道转走。

因为工作繁忙,小王一直对此事毫不知情,直到10天后去银行取钱时,才发现账户中的3万多元钱早已不翼而飞。

小王确定钱不是自己转的,便要求银行柜员进行解释,但银行柜员未进行任何的调查取证工作,便直言离柜概不负责,钱肯定是小王自己转的,银行一定没有过错,如果小王有异议,应当报警处理

无奈之下,小王只得向警方报警求助,警方对此案立案后,便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

在此期间,小王找到了银行,希望银行能够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银行方面态度恶劣,坚称是小王自己的问题,遂拒绝搭理小王,在多番协商未果后,小王请了一名律师,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如果一方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就要自己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小王虽然不懂法,但请的律师懂法,法庭上,小王和辩护律师认为:

其一,称银行卡金额是经由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走的,而根据支付流程,交易流程需包含工商行所提及的所有内容才能完成,而预留手机号码是完成交易的重要部分,但从始至终,小王都没有收到任何的交易提醒。

其二,预留手机号码是在事发当日上午5:34至5:42之间被更改,该期间并非银行工作时间,小王并不具备更改预留手机号码的可能性,很明显是银行系统漏洞造成,银行一直让小王就未泄露密码提供证据证明,但这明显是强人所难,试问,一个人如何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呢?

其三,小王在银行发送短信告知可将该短信转发至95588即可强制退出,便根据该提示采取了操作,但钱款依旧遭受损失,可见并非是小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根据银行交易的惯例来看,只有掌握了持卡人的卡号信息、手机号及支付密码,才可以向银行发出指令。因此本案是小王本人所为还是泄露了银行卡信息密码被他人所为,事实并不清楚;

其二,如杲是因为泄露了银行卡信息密码被他人所为,那么泄露了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责任,小王声称未泄露密码,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

根据常理来看,银行卡的密码由小王设置,只有其本人掌握,只有其自行泄露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等,才能导致预留的手机号码被修改,因此,应当由小王承担责任。

其三,银行通过短信提醒小王其银行卡异地登录异常与涉案款项的转出存在时间差,其完全有时间采取挂失的手段避免财产损失,因此小王应该对银行提醒后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案中,小王在银行申领了案涉银行卡,双方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作为合同的一方,银行负有保障小王银行卡账户安全及存款安全的义务,该保障义务既包括保障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防止小王的数据信息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还包括应当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承担对交易银行卡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根据银行方面的规定来看,修改预留手机号只有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柜台或者银行非休息时间的智能终端机器修改。

可是在本案中,小王的预留手机号却才凌晨5点多钟,银行没有上班的时候被修改,这足以说明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根据银行向小王发送的短信内容显示,小王回复该短信,对方登录的手机银行就可强制退出,小王按指示要求发送短信后,已尽到自身防范义务,可银行系统却最终没有强制退出。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小王3万元钱,一审判决后,银行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最后,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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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在银行存了3万元钱,结果去取钱时,却发现钱不翼而飞,男子要求银行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哈尔滨中院)

男子名叫小王,因为工作需要,小王便在当地的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存了3万多元钱,当时预留的手机号是1356200。

为了安全考虑,虽然工作人员极力推荐小王开通手机银行及电话银行等功能,但小王最终没有开通,只是开通了短信银行对外转账功能。

事发当天,凌晨5点多钟,小王正在熟睡之中,突然收到了银行发来的一条信息,信息显示“您于10月18日05:38登录网上银行,您本次登录与上次登录设备不同,如非本人操作,回复本短信即可可强制退出,并尽快修改登录密码。”

由于还在睡梦之中,小王便没在意,等到再次醒来时,已经是6点22分,由于担心发生意外,小王便按照短信的要求,回复了内容。

随后,小王按部就班地上班,也没有把短信内容当回事,可万万没想到,当天的9点多钟,3万多元钱竟然被通过红包等网络渠道转走。

因为工作繁忙,小王一直对此事毫不知情,直到10天后去银行取钱时,才发现账户中的3万多元钱早已不翼而飞。

小王确定钱不是自己转的,便要求银行柜员进行解释,但银行柜员未进行任何的调查取证工作,便直言离柜概不负责,钱肯定是小王自己转的,银行一定没有过错,如果小王有异议,应当报警处理

无奈之下,小王只得向警方报警求助,警方对此案立案后,便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

在此期间,小王找到了银行,希望银行能够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银行方面态度恶劣,坚称是小王自己的问题,遂拒绝搭理小王,在多番协商未果后,小王请了一名律师,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如果一方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就要自己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小王虽然不懂法,但请的律师懂法,法庭上,小王和辩护律师认为:

其一,称银行卡金额是经由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走的,而根据支付流程,交易流程需包含工商行所提及的所有内容才能完成,而预留手机号码是完成交易的重要部分,但从始至终,小王都没有收到任何的交易提醒。

其二,预留手机号码是在事发当日上午5:34至5:42之间被更改,该期间并非银行工作时间,小王并不具备更改预留手机号码的可能性,很明显是银行系统漏洞造成,银行一直让小王就未泄露密码提供证据证明,但这明显是强人所难,试问,一个人如何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呢?

其三,小王在银行发送短信告知可将该短信转发至95588即可强制退出,便根据该提示采取了操作,但钱款依旧遭受损失,可见并非是小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根据银行交易的惯例来看,只有掌握了持卡人的卡号信息、手机号及支付密码,才可以向银行发出指令。因此本案是小王本人所为还是泄露了银行卡信息密码被他人所为,事实并不清楚;

其二,如杲是因为泄露了银行卡信息密码被他人所为,那么泄露了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责任,小王声称未泄露密码,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

根据常理来看,银行卡的密码由小王设置,只有其本人掌握,只有其自行泄露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等,才能导致预留的手机号码被修改,因此,应当由小王承担责任。

其三,银行通过短信提醒小王其银行卡异地登录异常与涉案款项的转出存在时间差,其完全有时间采取挂失的手段避免财产损失,因此小王应该对银行提醒后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案中,小王在银行申领了案涉银行卡,双方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作为合同的一方,银行负有保障小王银行卡账户安全及存款安全的义务,该保障义务既包括保障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防止小王的数据信息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还包括应当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承担对交易银行卡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根据银行方面的规定来看,修改预留手机号只有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柜台或者银行非休息时间的智能终端机器修改。

可是在本案中,小王的预留手机号却才凌晨5点多钟,银行没有上班的时候被修改,这足以说明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根据银行向小王发送的短信内容显示,小王回复该短信,对方登录的手机银行就可强制退出,小王按指示要求发送短信后,已尽到自身防范义务,可银行系统却最终没有强制退出。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小王3万元钱,一审判决后,银行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最后,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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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难解又不难解的问题

梧通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

河南郑州,尹某在清理母亲的遗物的时候,发现有一本还有1000多元余额的存折,于是就拿着这本存折去银行支取。但银行却要求尹某拿出各种证据,证明其是唯一继承人,并建议尹某采用诉讼的方式。 于是,尹某就去法院起诉银行,尹某认为: 自己母亲因病去世,发现账户上有存款本息,1026.78元,于是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去银行办理取款。 因为自己就是母亲任女士的唯一继承人,但银行还是要求自己拿出相关证明,并拒绝自己的支取存款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银行依法支付存款本金1026.7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的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银行答辩称: 如果尹某是任女士的唯一继承人,那么银行愿意按照任女士存折上的现有存款本息支付给尹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 尹某系任女士的儿子,任女士在两年前因病去世,账户内尚有存款本息,合计1026.78元。 尹某请求银行支付上诉存款时被拒绝,因此诉至法院。 另查明任女士的丈夫和父母均已去世,任女士也无其他子女,任女士生前也未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法院认为: 银行与任女士存在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向任女士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因本案储蓄存款合同的当事人任女士已去世,该储蓄存款合同下的存款本息已转化为遗产,应由任女士的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尹某系其母亲任女士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故银行应按照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将存款本息支付给尹某。 综上,判决银行支付尹某1026.78元及相应的活期存款利息。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尹某承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银行其实也知道尹某是其母亲,任女士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可能根据相关规定必须要出示相关证件,才能将这笔钱给予兑付。 因此才会建议尹某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法院下达相关的判决书,银行才好以此给尹某兑付其母亲在银行的存款。 有不少人可能会觉得银行就是故意这样,要折腾储户,让储户去跑各个地方,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故意拖延时间。 其实对于一个大银行来说,这1000多块钱给银行也带来不了什么大的价值。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更是不可能会为了这1000来块钱来折腾储户。 因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一方面这笔钱在银行里自己也拿不到这一笔钱,另一方面。银行工作人员每办理一笔业务是有相应的提成的,他会尽可能快地帮你办理这一笔业务。 而银行拒绝给尹某兑付其母亲在银行里的存款,其主要原因就是根据银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储户,如果要支取去是亲人在银行里的存款就可以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者是直接由法院的判决书。 那对于本案来说,如果尹某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这也要花一大笔钱,还不如直接将银行起诉,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成功去银行兑付母亲遗留下来的存款。 在去年2月份,央行和银保监会以及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适用本通知关于简化提取的规定,其本金和收益一并计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 非存款类金融产品未到期且无法提前终止,或者无法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应当在该产品到期或满足赎回条件后一次性提取。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等业务的,应当告知提取申请人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五、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现在面临这样的事情,相对来说只需要按照这些规定,就能够将去世亲人在银行的存款给提取出来。 当然在本案中,由于当时并没有出台这个《通知》,因此银行方面建议尹某通过诉讼的方式。 即使把钱存在银行,一直都是安全可靠的,只要你有相关的存款凭证,任何时候都可以去银行支取存款。 图文无关。 #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11月财经新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