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条款无效后担保人并非必然免责】
山东高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小齐说法# 【担保条款无效后担保人并非必然免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担保纠纷,判决借款人诺威公司向出借人宏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担保人创达公司就诺威公司的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承担赔偿责任,创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诺威公司进行追偿。
#小齐说法# 【担保条款无效后担保人并非必然免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担保纠纷,判决借款人诺威公司向出借人宏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担保人创达公司就诺威公司的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承担赔偿责任,创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诺威公司进行追偿。
银行还有信任吗,还敢存钱吗,支持法院判决,银行应陪孙女士IOO万代上利息,银行是贼喊捉贼,应陪尝孙女士,
吉林省通榆县:2005年至2020年,商某兴、吴某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月息一分至二分不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商某兴向154人吸收资金2782.628万元,吴某宏向81人吸收资金1436.236万元。
商某兴、吴某宏二被告人将所吸收资金用于通榆县荣兴汽修学校、荣兴机动车检测线有限公司、荣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经营及支付借款利息。截至案发,二被告人共偿还相关集资参与人本金40.0797万元,经由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均系扣划吴金宏工资款)向集资参与人发放47910.44元。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商某兴、吴某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吴某宏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商某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商某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吴某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商某兴、吴某宏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商某兴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是将所吸收资金全部用于生产建设行为,没有挥霍;二是其仍有房产、设备等资产,足可抵偿;三是商某兴坦白、认罪认罚,在此前表现良好;四是本案中有86名被害人为商某兴出具了谅解书。综上,建议对商某兴从轻、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2022年4月24日,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一)被告人商某兴、吴某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成立。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经查,商某兴在夏某栋、周某庆二人处的借款未约定利息;在高某芹、陈某华、陈某君处的借款没有借据等书证佐证,公诉机关对商某兴、吴某宏向上述人员吸收资金的指控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
(三)孙某岩、赵某英、孟某兵、王某明、王某敏、刘某福、张某艳、景某秋、景某秀、付某贤提交的借据中没有吴某宏的签字,公诉机关对吴某宏向上述人员吸收资金的指控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
综上,商某兴的犯罪金额应为2728.628万元、吴某宏的犯罪金额应为1242.236万元。
(四)公诉机关认定吴某宏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认定,依法对吴某宏减轻处罚。
(五)鉴于商某兴、吴某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针对量刑所提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部分采纳。
(六)为了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稳定国家金融秩序,依法打击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商某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商某兴、吴某宏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
四、侦查机关查封在案的产权证号为吉XX**号、吉XX**号、吉XX**号的三栋房屋,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理。
【13岁男孩状告父亲挪用压岁钱 法院:连本带利返还】广州一父亲苏某未经孩子同意,擅自挪用了孩子存入银行的压岁钱,13 岁的小苏认为父亲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起诉父亲要求返还存款本金及利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苏某返还小苏本金及利息共计3045元。法官表示,在法律上压岁钱是孩子获得的“赠与”,是孩子的财产。
2011年,福建退休老教师耗时十年寻找老赖学生索要6620元资助款,十年间老师不惜登报甚至雇佣私人侦探寻找,最终成功将学生告上法庭,而这一切只为了学生当年一封忘恩负义的指责信。
2011年4月27日,福建泉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莆田当地警方,在一家彩票店里将失联十年已久的老赖庄建祥抓获。十年间广州海事学校的退休老教师庄大爷不断的向法院起诉,庄大爷要寻找他忘恩负义的学生庄建祥并要求其还钱。
1996年的时候庄大爷还在福州海员学校任职老师,那年招生季老家的远房亲戚带着儿子找到了自己,亲戚希望庄老师能够破例将自己的儿子庄建祥招收进学校,因为当时的庄建祥并不符合学校的招生要求,已经年满二十岁的他才刚刚初中毕业,因为成绩和学习态度不好他整整比别人多读了五年的初中。
但因为是远房亲戚,而庄建祥的父亲又向庄老师保证孩子一定会认真学习,于是庄老师便破例将庄建祥招收进了学校学习。
入校后庄老师发现庄建祥在学习的时候一改常态非常的认真,而且他的动手能力非常的强作业完成度也很高,这让庄老师十分的欣慰。
学习一年后庄建祥家里发生了变故,父母在外面欠下了很多的债导致庄建祥无法按时缴纳学费。惜才的庄老师得知情况后便主动的承担起了庄建祥的学费和生活费。
就是这样庄建祥一直跟随在庄老师的身边,1997年庄老师被调职到了广州海事学校任职,而庄建祥也一起跟了过去。1999年5月底庄建祥从学校毕业,他要求庄老师为自己安排工作。
而庄老师也将其安排在了一家轮船公司做了实习生,在庄老师的心里他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善举,他资助了一个学生,而这个学生也有了工作可以养活自己这让他很开心。
可仅仅只过了一年庄老师便收到了一封庄建祥亲手写的指责信,信中庄建祥道出了自己对工作的种种不满,他埋怨庄老师为自己介绍的工作辛苦而且工资还低,并没有像当初老师承诺中的那样美好,并且庄建祥还在信中一再指责庄老师害了自己。
收到信后的庄老师十分生气,他想到了农夫与蛇的故事,感觉自己的一片苦心都被白白浪费了。于是他回信要求庄建祥归还多年来的学费6620元以作安慰,可庄建祥并没有回信甚至在工作单位辞职消失。
为了给自己出气庄老师将庄建祥起诉,他曾花钱登报纸寻找庄建祥,也雇佣过私人侦探帮忙找人。庄老师一找便是十年,这十年间庄老师的花费早已远远超过6620元,但他仍旧坚持不懈。
直到2011年他通过旁人找到了正在经营彩票店的庄建祥,庄老师随即通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27日这场维持十年的追逐到此落幕,庄建祥在法官的判决下归还了本金加利息1.2万元。
而庄老师在收到钱后并没有很高兴,他称自己只是想通过这件事情让对方知道感恩,让他对庄建祥的资助并不是理所应当。
[法院判决之后,当事人在如何给付案款上犯了难!]
2020年4月,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宣判,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虽然张三自始至终否认向李四借款,但李四提供了证人证言(未出庭)证明张三借款。一审判决,张三有还款义务,现在二审维持原判,意味着,张三需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并承担自李四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拿到判决书,张三考虑再三,觉得通过法院交付案款最为保险,因此张三第一时间联系一审判决的法官,要求提供法院的账号、履行判决书的付款义务,但工作人员并不清楚具体流程。之后通过代理律师联系到法院财务人员得知,目前法院只有执行款过付账户,非执行案件一般都是直接由当事人双方交接。
这下,张三矛盾了:私下交接,万一李四有一天又说没有收到钱,那自己岂不是又当一次冤大头;可不履行,逾期付款需要承担迟延履行金,涉及执行还有执行费用。这该如何是好呢?
不想当老赖的张三,着实犯了难!
#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