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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所”特大电诈案一审告结 25人获刑10年以上】近日,“汇金所”特大电信诈骗一审告结,所有被告人一审俱获重判,其中2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1人被判处三年到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最大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之一,也是整体判刑最重的案件,66名被告人中3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1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他62名被告均被认定构成诈骗罪,所有被判罪名均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汇金所”特大电信诈骗案,受害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自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燕、范某平、余某等人及其发展的代理商,以深圳前海汇金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名,购买虚假的交易平台软件系统,在未对接真实的国际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在平台内部进行封闭的虚拟交易,非法交易外汇、黄金、恒生指数、原油期货等虚拟产品,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诱导被害人参与虚假平台交易,最终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本金的后果,骗取投资者财产3亿多元。

汇金所对接的讲师团队,通过在直播间讲课,诱骗被害人参与虚假平台交易,致使被害人投资本金迅速亏损,自己却从中获取数万元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丰厚提成,成为该案共同诈骗犯罪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办案检察官表示,每个讲师的非法所得数额与客户的客损直接挂钩,他们对于获取暴利的性质是有明显认知,与刘某燕等人和代理商具有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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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因案情复杂,经过十多天的庭审,刘某燕被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范某平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0万元;余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

针对众多被告人涉案行为,办案检察官表示:“汇金所高层管理人员通过非法虚假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交易规则、非法获利手段和目的,证明了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因而我们以诈骗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汇金所招商经理、招商业务员及代理商明知平台和代理商的获利方式是以赚取客损和交易手续费、仓息等费用为目的,对平台非法性和欺骗性均具有一定认知,却为获取非法提成积极联系代理商推广非法平台,所以认定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此外,被告人李某旺、罗某、张某阁为他人非法提供资金支付转移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极其细致的审计报告,精准确定每一位被告人对应的获利数额、犯罪数额,为在案每一个被告人的精准量刑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为追缴赃款和退赔提供了客观依据,切实保护被害人(投资人)利益。深圳法院还将被告人的获利数额作为追赃和退赔数额,全力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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