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地区星瑞尊贵落地15.4不含利息贵吗?有没有菏泽的朋友给参考一下
地产—房价—山东—菏泽打响第一枪。
降首付,降利率,是否能本质改变?静观其变!
菏泽再次当了一次地产救市排头兵,使出了买房首付降到20%的招数。效果如何呢?只怕今时不比往昔了。
首付20%的政策,已经是好几年前,楼市大涨前的政策了。这次又出现了,可见菏泽的楼市和土地市场的状况已经非常不乐观了。
4万亿大基建放水,银行LPR利率多次下调,加上各地政策的蠢蠢欲动,就是一个字,求稳。
可这么大一艘船,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哪有完全稳住一说呢!
天气马上回暖了,今年会是什么情况呢?
2022年,全面看空第一天,多重利好袭来,无奈大盘积重难返。顶部区间就是目前这位置,破不破3500都无所谓,你只要记住这周开始下跌就可以了。
1.在山东菏泽下调首付为20%后,广州也降低了房贷利率,好似在招手,老乡别走,好日子来了。中国经济如果无法摆脱房地产的束缚,始终摆脱不了土地财政的顽疾,速度开始房产税,让年轻人都有家,才有孩子,才能不走弯路,不走极端的去工作,去为祖国贡献自己的全部。
2.东数西算推出的是时间并不好,机构并没有进行充足的建仓,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个股从底部几天就开始涨停,这种模式是不健康的,来的快,去的更快,榜眼哥因为星期5没有做到先手切换到这一板块,选择不追,因为空间有限,龙头个股最多6个板,而其他个股估计二个板就结束,所以明天该板块会出现极其恐怖的分化,少数个股继续,而大部分个股会以高开跌停的方式出现,目前能看到的就是首在和初信二只票有机会冲出重围。所谓没做的就不要追了。这行情,不操作就是最好的操作。
3.榜眼哥在上星期已经说过,为了出货,或者为了掩护出货,3500点以前一定是要有大消息去刺激参与者的神经,东数西算,房地产松绑,生殖项目报销等消息,明显的对应着相关板块的出货。而出不了货的如宁德,阳光等锂电池个股就只有bbq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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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银行存款14,400元,但银行工作人员却以没有正式存单为由,只开具了相应的收据。没过多久,该工作人员就因挪用单位资金罪被逮捕。该男子拿着这两张收据去取钱,银行却不认可这两张收据,拒绝兑付。最终法院给出了这样的判决。
山东菏泽,在老家务农的高大叔,将一年辛辛苦苦种粮食卖的14400元,按照村民们的以往惯例,存在了银行在村里的代办员彭某处。
代办员彭某收到高大叔的钱后,也给高大叔开具了盖有彭某自己印鉴的收据。由于之前村里面的村民都是在这里办理存款,也都会拿到这样的收据,所以高大叔就没有多想。
可是没想到,彭某后面因为挪用单位资金罪被逮捕并判刑。高大叔收到当地公安部门的通知,从银行的工作人员手中领取了存款本金的60%及8220元,但还有6180元没有领取。
多次找到银行进行协商,银行却拒不承认高大叔手里的这两张“白条”(彭某的手写收据)。表示彭某吸收村民的存款是属于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高大叔认为:
自己先后多次在彭某处存款,之前在彭某处存款也能去银行进行取款。
虽然几次存款,彭某都以没有正式存单为由,只开了相关的收据。但是彭某作为银行的副主任,其揽存行为应视为银行的经营行为,自己与银行之间存款合同成立银行,就应当支付剩余存款6180元及相应的利息。
银行答辩称:
彭某给高某出具白条,是个人行为,并不是职务行为,而且彭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定刑量罪。
高某的损失是由彭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彭某应为其个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银行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高某的存款,与高某之间也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高某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不向彭某主张权利,而是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起诉银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
高某曾带着到期的存单,到彭某家中找彭某结算利息,并要求转存。结息后,高某又交给彭某2000多元,共计10,800元,在彭某确认存款数额后,为高某开具了一张盖有彭某自己印鉴的收据。
该收据载明“收﹤10800元﹥予收xx存款壹万零捌佰元。利息照付一次结清。xx办98.3.1号”
次月高某又一次交付彭某3600元,彭又为其出具了收据,载明:“收﹤3600元﹥予收xx存款叁仟陆佰元。利照付一次结清。xx办98.4.1号”。
此后彭某因挪用单位资金罪被捕。高某将白条原件交于当地公安局,公安局于通知高某,从银行工作人员手中领取存款本金的60%,领取本金8220元,尚欠本金618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高某与银行之间是否构成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
储蓄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订立的,客户将资金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其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存歀人资金由储蓄机构支配,存款人按约定到储蓄机构支取本息,储蓄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无条件支付本息给存款人的协议。
高某将钱交给彭某时,彭某给其出具了收据,两次落款均为彭某私人印鉴。从收据内容本身来看,彭某收受高某的存款系个人行为。看不到任何和银行有关联的记载,没有银行的公章,没有将收受的存款交给银行,彭某的这种行为既不是经过银行的授权也未经银行的追认。
因此高某与彭某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为高某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关系,银行无支付高某存款的义务。
彭某作为银行的代办员,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持有银行的空白存单。根据高某陈述,彭某没有开具存单的原因是因为没有正式存单,但从高某第1次将钱交给彭某时,直到第2次再次将钱交给彭某时,两次彭某给高某出具的都是白条。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彭某没有向高某出具存单,高某也未对此提出质疑,仍继续向彭某交付款项有悖常理,高某的陈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判决驳回高某对银行的起诉。
案件来源: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那么在本案中,高某还有6000多元没有拿回,这些钱又该向谁要呢?其实像银行所说的,高某完全可以起诉,因挪用单位资金罪被逮捕的彭某要求彭某继续偿还自己损失的6180元。
还有本案中有这么一个疑点,竟然高某因挪用单位资金罪被逮捕并判刑,且高某是收到了当地公安机关的通知,在银行中拿回了60%的损失8220元,那么这是不是可以意味着银行已经承认了高某在彭某处存的14,400元?
那既然银行承认,高某在彭某处存款的事实也给了60%的赔偿,是否法院的这个判决有失公允呢?作为普通农民,之前也都是在彭某处存取款,也经常出现打白条的情况,虽然彭某被判刑,但是彭某是作为银行的员工,银行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然而法院的判决中有明确表示,在彭某给高某开具的白条上面,没有任何与银行有关的证据,没有银行的印章,银行也没有收到这一笔存款。
所以这就能理解,为什么银行不承认高某曾经在银行处办理存款,但对于银行赔付的60%,这又有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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