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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夫妻代签字(银行贷款需夫妻签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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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按揭,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双方签字,如果全款买下,只需女方一人签字就可以了,房产证上只写女房一个人的名字,但如果离婚,男方也可分的一半房产,除非男方不知道这套房

夫妻家庭是一体的,家庭借贷必须夫妻俩人签字才能作为共同债务,不然就可能毁掉一个家庭。

银行贷款夫妻代签字(银行贷款需夫妻签名吗)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浙江宁波,一对小夫妻结婚五年,没有孩子,因为女方痴迷高端生活,仅仅日常消费,就欠债近百万元。男方无奈,起诉离婚。女方认为借钱是为了两人的共同生活,要求男方承担一半债务。男方则表示自己对于高消费不知情,不同意承担。 这对小夫妻是中学同学,婚前女方小刘花钱就十分随意,男方小李觉得结婚以后就会好了,也没在意。 没想到结婚以后,小刘花钱更加随意了。大狗养了两条,沐浴露300多元一瓶,隔几天买零食花三五百元,美容、美甲每次充值几千、上万元。家里衣服放不下,闹离婚的时候,小刘的衣服打包了二十多大编织袋,就这还是搬走了一部分剩下的。 而小刘每月工资5000左右,小李每月收入3000元到6000元,这些收入根本不够花。 一年多以前,小刘给婆婆说,自己借了太多小额贷款,实在还不上了。婆婆把车卖了,又凑了些钱,帮小刘还了一年债。刚还完,小刘又说,自己当初因为怕家人责怪,还有几十万元没说。 小李起诉离婚后,小刘说还有65万元的欠款,其中有35万元是家庭日常开支借的,剩下是利息,小李应当承担一半。 对于这件事,绝大部分网友都支持小李不承担债务,认为小刘花钱也太大手大脚了。还有网友指出,应该整治小额贷款公司,他们害了很多人,要不然也不至于欠这么多钱。 但不管怎么说,从法律上来说,夫妻离婚时,除了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以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需要进行分割。所以,如果这65万元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李肯定是需要进行分担的。 那么,这件事具体该怎么进行处理呢? 一、要对债务进行区分。 在这个案件里,首先需要小刘证明债务的真实性。 这是因为,这些钱都是小刘单方出面去借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只有在证明债务真实存在以后,才能考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需要分担。 在小刘证明债务的真实性以后,还需要考虑债务是否需要全部偿还。 因为按照小刘的陈述,这65万元,除了35万元是本金以外,剩下的30万元左右都是利息。这个利息是非常高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是认为属于无效的,借款人只需要偿还本金及基准利率的利息,不需要偿还全部约定的利息。即便放贷行为合法,对于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也是不需要偿还的。 所以,对于这部分不需要场合的利息,要从债务中予以剔除。 二、小刘借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是这个案件的一个争议焦点。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事件里,钱是小刘个人出面借的,没有得到小李的追认。但是,如果被认为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家庭日常生活欠的钱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根据司法实践,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包括几大类: 1、日常的衣、食、住、行消费;2、教育支出;3、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支出;4、正常的社交活动支出;5、其他共同生活支出。 但是,这个案件的情况就比较特殊了,从用途上来看,小刘消费从表面上看,基本也都在衣食住行等日常消费范围内,但就是比正常人频率高一些,消费层次高一些。 比如说,大家日常生活也会买沐浴露,但恐怕大部分都是买几十元的,不会买300元一瓶的。也会买零食,但不会隔三差五就花三五百元买零食。 这些过于奢侈的消费,到底算不算日常生活消费需要就会产生一些争议了。 个人认为,对于一些夫妻二人都会用到的支出,即便过于奢侈,也应当认为属于夫妻共同支出,比如说购买沐浴露、零食的支出。对于一些仅用于小刘个人的消费,比如说美容、美甲支出,如果明显超出两人的收入水平,则不能认为属于夫妻共同支出。 而这个案件,最终经过调解,小李承担了债务中的8万元,剩下由小刘个人承担。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宁波头条# #宁波#

【台海说法:母子对簿公堂,一场房屋赠与纠纷】

胡阿姨与项老伯自1970年结婚至今,育有一儿一女,是邻里羡慕的一对恩爱夫妻。胡阿姨名下有一套老公房,属于二人婚内共同财产。2004年以来,夫妇俩轮流搬至儿女处生活,并将老公房对外出租补贴家用。本来一家子和和美美,直到2021年夏天,胡阿姨在处理老公房出租事宜时,房产证却不见了……

01

儿子伪造签字?

还是母亲反悔?

经查,老公房已于2020年变更为儿子小项与儿媳小杨共同共有。在变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胡阿姨以210万元的价格将老公房出售给儿子小项。

胡阿姨坚称,合同签名是伪造的,也未收到过售房款,小项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取得房屋产权,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项却并不认可母亲的说法,表示老公房是母亲自愿转让的。

真与假?

非法取得还是自愿转让?

母子之间的矛盾一时无法调和

随后胡阿姨向上海普陀法院起诉

要求判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并返还房产

审理过程中,小项拿出一份2020年5月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了几项内容:

1.胡阿姨自愿将该套老公房过户给儿子小项;

2.在胡阿姨百年以前,户籍仍保留在该房屋内,房屋租金归胡阿姨所有,并保留永久居住权;

3.在胡阿姨百年以后,小项将根据胡阿姨最后告知的方式来处置房屋。

协议上还附有小项手写的承诺:“尽心尽责赡养爸妈安享晚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双方签订协议后,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登记,合同约定转让价款210万元,但未发生实际支付。之后该套房屋确由胡阿姨一直对外出租至今。

02

《房屋买卖合同》与协议是否成立?

又是否有效?

经司法鉴定,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中胡阿姨的签字确属本人所签。胡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效力。故《房屋买卖合同》与协议均依法成立。

关于协议的效力,胡阿姨主张协议以赡养义务作为合同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

“协议”主要内容涉及房屋过户后胡阿姨对房屋的租金收益权及处分权,只是附带了照顾赡养父母安享晚年的承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且二人属母子关系,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赡养义务。因此该“协议”当属合法有效。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胡阿姨主张,因未支付房屋对价而导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所谓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谓隐藏行为,是被伪装行为所掩盖的,代表行为人和性对人真是意思的行为。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买卖就是伪装的行为,而赠与就是隐藏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买卖合同关系确属无效,但结合双方亲属关系及协议内容,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所隐藏的赠与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此外,项老伯表示胡阿姨对房屋赠与一事不知情、也不认可,老伴处分房屋一事应属于无权处分。

法院认为

老公房属于胡阿姨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回溯在协议签订期间,胡阿姨、项老伯同儿子小项共同生活且相处和睦,胡阿姨也并无与小项恶意串通损坏项老伯合法权益的动机。项老伯对知晓房屋权属变更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因此,胡阿姨处理房屋赠与一事属于有权处分。

审理中,小项明确表示愿意尽到赡养义务,亦会遵守协议中对房屋处置的约定,赠与该房屋并未导致胡阿姨与项老伯夫妇的利益受到侵害。

综上

上海普陀法院对胡阿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寄语

一套养老房,牵扯了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涉及亲情关系的维护。老年人在与晚辈间处理养老财产时,亦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履行既往承诺。而晚辈们,不仅应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给予经济上的供养,更应积极付出精神关怀,回应长辈的情感需求。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维系和谐融洽的家庭关系,亦为社会稳定之本。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上海普陀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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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