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陕西西安。某租车公司将一辆70万元的宝马轿车租给党某后,在合同期限内,人车失联。经过警方多方研判以及多地走访调查,发现这辆车在湖南岳阳出现过,嫌疑人党某以20万元的低价将这辆宝马轿车抵押给了二手车商。目前车已追回,党某被网上追逃,案件正在办理中。(来源:九派新闻)#男子租70万元宝马以20万卖掉#
党某的这种“神操作”,我们暂且不说,先来说说那个倒霉催的二手车商,占便宜不成反而折了一大把“米”。价值70万的宝马抵押20万元,他还真敢接手,要说完全不知情,这话只能去骗鬼,“为虎作伥”就是说得这种人,也不睁眼看看这是谁的车就敢轻易接手,这回20万注定是要打水漂了,“占便宜吃大亏”,活该他倒霉!
再来看看党某人的做法,显而易见就是故意为止,典型的诈骗行为,必须为此而担负刑责。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党某的诈骗情节,究竟属于“数额巨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对此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党某适合的量刑是“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执行“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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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在湖南省岳阳市发生了一件竞争相对激烈的事情!湖南省岳阳市的一辆本田牌汽车,第一次拍卖,评估价为24100元,降价拍卖,19280元起拍,有2人报名,经过了24次轮番竞价,该车最后以23880元成交,高出起拍价4520元成交!看来这次竞争还是相对激烈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聊聊
我们来看一看此车的具体情况:位于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车牌号:湘A38DK8。车辆品牌:本田。车型名称:锋范。年款:2009款。车辆型号:锋范牌HG7154CAA。国产/进口:国产。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身颜色:灰色。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排量:1.5L。发动机最大净功率:88KW。变速箱类型:自动(AT)。车辆出厂日期:2010年1月11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1月15日。行驶里程:132465公里。该车辆已查封,有抵押,有钥匙,违章、年检情况不明,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拖欠的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该车评估价为24100元,起拍价为19280元,相当于8折起拍,吸引了3074人次围观,56人设置提醒,2人报名,经过了24轮出价竞拍,最后该车辆以23800元成交,高出起拍价4520元成交!另外大家对本次拍卖成交有什么看法呢?你们觉得这辆车花23880元成交值得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您的看法!#岳阳头条##岳阳##湖南身边事#
近日,陕西西安,发生了一件豪车“失踪”案,某租车公司将一辆价值70万的宝马740轿车租给党某。可是,让租车公司没有想到的是,不久之后,宝马车和党某好像人间蒸发一样,再也联系不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儿?一起看一看:
原来,党某租车后不久,就停止续交租车费用,其后,宝马车上的GPS信号也消失了。租车公司这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随后租车公司多次寻找党某,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租车公司选择了报警。
@大榕树下一盏茶
1、豪车究竟去哪儿了?
其实,党某租车是假,骗钱才是真。党某在西安租车后,拆除了GPS信号设备,把车开到了湖南岳阳,并且以20万的低价将宝马740抵押给了一家二手车商。之后,党某带着20万,逃之夭夭。
党某自然是胆大包天,从西安折腾到湖南,骗到了20万元。可是,湖南岳阳的二手车商胆子也不小,在没有弄清楚车辆的底细后,就敢将车辆抵押在公司,让党某带着巨款逃离。现在车辆已经被警方追回,二手车商老板落得人财两空,欲哭无泪。
2、党某的“神操作”属于什么行为?
党某的做法并不高明,为了20万元,只换来了逃犯的一个称号。信息时代,估计党某也隐身不了多久。除非与世隔绝,这样的话,骗得20万又有何用。他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涉嫌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大榕树下一盏茶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党某为了20万元,去犯罪真的不值得。只贪图一时的享乐,却要付出沉重的代价,20万元,在如今只要自己足够勤奋,1~2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就可以挣到,又何必去诈骗,让自己余生都背负犯罪的名声。
靠自己劳动挣来20万元,花起来岂不是更香、更安心?
大家觉得党某的行为值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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