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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会查银行贷款证件吗(银行查贷款需要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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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郭某在银行存入100多万,后因涉嫌犯罪被判刑。谁知,在服刑期间,存款竟然被他人全部。郭某出狱后,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本金及相应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监会会查银行贷款证件吗(银行查贷款需要什么证件)

事情是这样的,郭某被判刑前,在银行存了100多万,谁知,出狱后,发现银行账号全部存款不翼而飞。随后,郭某经过调查,发现这些钱都被前妻刘某取走了。

原来,郭某虽然离婚了,但还和前妻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待郭某入狱后,刘某就拿着双方的身份证件,持银行卡及密码取走将存款全部取走。

郭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就将前妻起诉到法院,请求返还存款,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执行未到位,郭某又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理由为:

第一、他在服刑期间,从未授权前妻刘某取款,是刘某私自拿他的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密码取款;

第二、刘某私自取款累计8次,银行从未就该异常行为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存在过错;

第三、银行称他们通过人工审核,无法联系上储户时,做了标注,尽到了谨慎义务。实际上,银行发现异常后,应当立即停止交易,不能认为做了标注就免除其审核义务以及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基本义务;

第四、银行人工审核客户的身份信息已发现案涉交易疑点,却没有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审核,任由损失扩大,不排除银行与刘某恶意串通的嫌疑,存在明显过错;

第五、根据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大额取款的规定细则是:取款20万以上包括20万,不是本人到现场取款的,必须和本人打电话核实,确认是不是本人委托了其他人来办理取款业务,如果联系不上本人,必须停止办理。

银行则辩解到:

第一、《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借记卡存款、取款、挂失申请等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放代办业务;5万元以上(含)取款、挂失申请,代理人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即可办理”。

结合本案,郭某与刘某曾是夫妻关系,在离婚后又同居在一起,刘某持双方身份证件前来银行取款,应当视为民事代理行为;

第二、《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本案刘某持双方证件取款,银行不存在过错;

第三、本案郭某自认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通知刘某取走,且其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将银行卡密码透露给刘某,郭某作为银行卡持卡人,有义务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从其透露银行卡密码开始即对自身权利采取放任的态度,自身保管不善;

第四、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开户协议约定,郭某对交易记录有权在3个月内提出异议;郭某本人手机同时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郭某本应实时查询得知案涉银行卡动户信息;但郭某未及时主张权利(虽郭某此间被羁押,但郭某是因自身犯罪行为导致,而非银行原因导致),故在案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郭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郭某已另案向刘某主张返还账户内存款本息,且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不论执行结果如何,均不影响生效判决书赋予郭某的债权,故郭某的实际损失已通过另案得以弥补。如果法院此次再支持郭某的诉请,不但将使郭某获得不当利益,也将给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郭某在银行开立借记卡账户,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开户申请书及背面附开户协议第三条约定,案涉银行卡存取款是凭密码交易,以郭某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银行均视为郭某亲自办理。

经查,案涉银行卡的交易,实际取款人系刘某的事实清楚,且均为真实银行卡和凭真实密码进行的交易,所以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依据刘某提供的自己及郭某身份证、银行卡,并经过身份核查,密码验证后办理了相关业务,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郭某认为银行未按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及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存在对大额现金存取监管不力、向他人泄露开户人有定期存款账户等违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他返还存款及利息。

但依据原告及被告提供的开户协议、《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不能认定银行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行为,对郭某出具的其他证据,亦不能有效证明银行在为刘某办理支取郭某账户内存款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的违约行为。

且本案郭某将身份证、银行卡及取款密码交付给刘某,是导致刘某从其账户支取现金的直接原因。还有,郭某已通过其他诉讼将损失挽回,此次再获得法院支持将成为不当得利。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永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张捷财经观察# 银行的存款与其他的P2P以及非法集资不同,银行是受到银监会监管的,有了犯罪等问题,也是需要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而不是等这追赃。这是为啥大家信任银行,银行的存款的安全等级就是要更好,否则与一般的企业借款一样的话,金融秩序就彻底乱了。这才是国家根本性的金融安全。#河南村镇银行储户被强行赋红码#

如果真的是银行从业者存在犯罪造成储户的损失,按照中国已经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此类情况首先存款保险应当赔付,存款保险不是骗人的,存款保险给储户的基本赔付可以保障民生!事发已经超过两个月,各种理赔的手续也足够办好,应当先行赔付。现在没有赔付也是有问题的,中国的保监会与银监会合并背后故事多啊!

银行柜员贪污398万元后整容潜逃25年被提起公诉,忏悔称年轻不懂事!

25年前,温州乐清一家银行储蓄所的女柜员陈伊乐利用银行系统漏洞,在账户中虚存566万元后疯狂取现398万元,为躲避抓捕她通过面部整容、虚构身份等,潜逃25年,直至2022年12月底落网。2023年1月17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贪污罪、伪造身份证件罪、重婚罪对其提起公诉。

逃了这么多年,现在抓回来,钱也花光了,银行最近经常出事,银监局是该管管了,别让存钱的储户血本无归,银行工作人员犯罪应从重处罚。青蜂侠的视频

银行柜员贪污398万元后整容潜逃25年被提起公诉 忏悔称年轻不懂事

青蜂侠

#研究生##师者说##我要上微头条##微头条日签#

【中南财大博士生被电诈十万元:须加大打击电诈刑侦技术力度】

澎湃新闻 报道案情: 3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铁箕山派出所辖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一博士生,中午在食堂接到自称是银监会的工作人员电话,以此学生在网上有贷款记录需要取消,否则影响个人信用为由,按照来电要求添加了对方的QQ,在QQ上对方出示了所谓的相关工作证件,按对方要求办理了京东白条、支付宝借呗贷款业务(对方声称此贷款业务不用偿还),此学生信以为真,于当日13时至15时之间将贷款金额共计10万余元分多次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转款之后对方说微信微粒贷也存在异常,需要再按要求办理业务并转款,报警人意识被骗,随即报警。

对于博士生被诈骗,网友们议论纷纷:“高学历的人怎么会被骗?书白读了?”也有网友表示,高学历与受骗没有关系。博士生也是人,不要被骗者有罪,希望警方尽快破案。

我们必须强烈谴责这种诈骗行为。

很不幸,几乎每个高校都曾经遇到过这种糟心事。

除了强烈谴责和提醒每个学生提防各种电信诈骗外,还应当做些什么呢?

第一,公安刑侦部门要加大技术投入。一般这些诈骗犯的技术手段,对于普通人来说比较高明,但是对于专业人士来说,仍然属于韭菜级别。真要找出来,肯定能做到。

第二,降低立案侦查门槛。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网络规模效应,受害者往往不止一个,而是一群,一网。个人网络受到的网络诈骗案件,应比普通诈骗案件,低得多(比如十分之一)就要立案并侦查。

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生活在胆战心惊的电信网络不安全状态。

“监控找不到了,我们也没办法!”江苏连云港,老太太带工资本及600元现金,到银行办理4万元转存款手续,分4张存折,每张存折均为1万元。4个月后,老太太发现少了1张1万元的存折,于是找银行核查,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据王老太称,事发当天,因为工资本里只有39400元,她为了办理4万元的转存款手续,于是还特地带了600元现金,到了银行后,她从工资本中取出39400元,连同自己带的600元现金,合计4万元,一起交给了柜员,要求柜员分4张存折,每张存折均为1万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办理完转存款手续后,她也没有细看,就走了。4个月后,无意间发现少了1张1万元存折。于是找银行核查,然而令王老太意想不到的是,银行称当时她只办理了3张各1万元的存折并取走了9400元。

王老太认为自己虽然已经退休,但是还不至于连这个都记错,于是向银监会等部门投诉,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自己1万元钱。

庭审上,银行出具了由王老太签字确认的业务凭证,以及3张定期存款单,以及当日经办柜员的流水账,以证实王老太从存折账户取现金39400元,只存了三张1万元定期存单。

而王老太确信银行少办了一张1万元存折,但是却又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

她思来想去,拿了一张存单及附件四张,上面显示自己存了2万元,银行误写成了2.5万元,以证明银行存款过程中时常发生工作失误。

同时王老太反问银行,曾要求银行提供监控,可银行却说已经没了,如果没有问题,为什么不愿意提供?

#安律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

换句话说,王老太既然认为给了银行4万元后,银行只给其办了3张各1万元的存折,少了一张1万元存折,就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应当注意的是,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不是要求王老太一定要自己拿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书证、视频资料等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如果对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视为提出申请方的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

拿本案来说,根据银行内部相关规定,银行需要在柜台周围安装监控,保证不存在监控死角。王老太是有权要求银行提供监控等以查明真相,而如果银行拒绝提供监控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监控,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而庭审上,银行表示,从存款到王老太向银行反映情况已经4个月,时间太长当时的监控已经覆盖,便属于合理理由,原因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银行基本与这保持一致。

也正是因此,法院在银行对不能提供监控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令王老太败诉。

事后虽然王老太提起上诉、再审,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最后,钱到底去了哪?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千万别打马虎!

这事你怎么看?#315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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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博士接电话被骗十万余元网友评论:这么高学历的人都会被骗?书白读了?】

3月9日,武汉市公安局铁箕山派出所一份《警情通报》显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博士生被电话诈骗十万余元。

“2021年3月8日,我辖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一博士生,中午在食堂接到自称是银监会的工作人员电话,以此学生在网上有贷款记录需要取消,否则影响个人信用为由,按照来电要求添加了对方的QQ。”

“在QQ上,对方出示了所谓的相关工作证件,按照对方要求办理了京东白条、支付宝借呗贷款业务(对方声称此贷款业务不用偿还),此学生信以为真,于当日13时至15时之间将贷款金额共计10万余元分多次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转款之后,对方说微信微粒贷也存在异常,需要再按要求办理业务并转款,报警人意识被骗,随即报警。”

对于博士生被诈骗,网友们议论纷纷:“高学历的人怎么会被骗?书白读了?”“这么高的文化都被骗了,中小学生表示瑟瑟发抖。”

甚至对这位博士提出质疑:

“这博士学位还是回收了吧!”

“就这智商也能当博士?”

“这智商是怎么考上博士的?”

“智商达到博士,情商还需要历练。”

但是说到底,这跟是不是博士关系不大,没有必要硬跟学历挂上钩;这跟人生阅历有关,智商再高,没经验,太单纯,也会受骗。

况且人家学的也不是防诈骗专业的。完全没有必要以轻蔑的语气说“书白读了”,没有必要幸灾乐祸?

话说之前还有大学教授被骗20多万、河北省某县妇联主任被人贩子骗去卖了等活生生的案例呢。

骗子骗人的时候,是不会看对方的职务跟学历的。

他们之所以被骗,不是因为高学历和职务,而是因为善良。

现在的骗子都是专业的,有组织有计划有培训,集团化诈骗,他们以家属名义,学校名义,工作单位,社保,银行等方式骗取信任,普通人很难一眼看透。

骗子有罪,放过受害人。

对这位博士生充满同情。

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骗子是怎么知道我们的身份证号、学校、学院、年级、导师等个人私隐准确信息的呢?

我们在嘲讽这位博士之前,是否该反思一下我们又被谁卖了呢?#博士##博士生被骗10多万遭嘲讽书白读了##诈骗#

辩护中的蝴蝶效应

蝴蝶效应,强调生态系统看似无关,其实却是物物相关的一种因果效应。

解刨学家说筋膜是一片片相互独立的,《自愈力》的富尔福德医生认为:整个身体内部的所有筋膜连成曲曲折折的一整片,要是那个地方出现阻滞,整张膜都会扭曲变形,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刑事辩护中很多公诉案件咋一看都构成犯罪的,例如一起贷款诈骗案件,办理融资的手续有假没有争议,案发时融资款没有归还没有争议。但是银行是否被骗?银行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涉案人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涉及的融资已经归还是否构成犯罪?资管计划是贷款还是投资?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这些都是关键问题需要厘清的,而非与案件无关的。只有理解问题的实质,才能拿出有效的辩护方案。

办理一起贷款诈骗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规定

2.2015-06-1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 2017年6月2日)

4.(2018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2日《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6.刑法修正案(六)

7.200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8.2015《商业银行法》

9.201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10.2018年1月5日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