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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大亨被同行的牛给顶翻了!”吉林松原,林叔和老张家都养牛,而且两家的牛棚距离很近,不过几百米,平时两家关系还不错,在牛的饲养问题上很有共同语言,有说有笑,有打有闹,可是,因为一件事,双方竟然打起了官司,还闹上了法庭。(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的起因是某日傍晚,林叔和老张两家放牛回家,在回家的路上,林叔家的一只小牛犊误入了老张家的牛群之中,并随之进入了老张的牛棚。
林叔回家后发现少了一只小牛犊,自然就想到是小牛犊误入了老张的牛群,于是就来到老张的牛棚里寻找,在没有通知老张的情况下,就进入牛棚中寻找小牛犊。而此时,老张将牛赶入牛棚后,开始为牛准备草料。
殊不知,老张家的牛棚中有刚刚生产的成年牛(性格比较暴躁),看到寻找小牛犊的林叔,上去就是一顶,林叔招架不住,疼的嗷嗷直叫,老张听到声音后,立马来到牛棚,将林叔扶起,送到医院。
刚开始,林叔并没有什么,医院拍了个片子,拿了点药,可是几天之后,林叔的病越来越严重,各项花费也越来越多,经过鉴定,林叔的伤情竟然达到了8级伤残,于是林叔开始向老张索赔,可是老张却认为,是林叔自己私自进入牛棚,不小心自己才受伤的,和自己无关。
多番沟通无果的情况之下,林叔将老张告上法庭,主张各项赔偿40余万元。
林叔的主张是否应当获得支持呢?
首先,必须明确,林叔是被老张家的牛撞伤的,而《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民法典》中还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来说,林叔作为一个养牛专业户,在明知牛在受惊的情况下容易对人产生攻击,仍然进入老张家的牛棚寻找自家的小牛犊,并且没有尽到自身的保护和防范以及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自身受伤,林叔自己有重大过失。
除此之外,林叔没管好自家的小牛犊,使其进入老张家的牛群之中,而且在未知会老张的情况下,私自进入老张家的牛棚,因此林叔对于自己被牛顶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林叔承担自己被牛顶伤损失70%的责任,而老张则承担30%的责任。结合当地的消费以及各项费用,老张赔偿林叔各项费用总共11万余元。
当然,也有人说,林叔作为一个养牛人,在明知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私自进入老张的牛棚,这就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民法典》已有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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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仅供参考,并非涉案图片
吉林松原,新安镇的养牛大户老李赶了一大群牛,出门去牧场放牛,经过203国道时,恰好一辆大货车匆匆驶来,躲避不及,直接冲进了牛群里,造成13头牛当场死亡,另有多头牛受伤,双方对牛的赔偿和死牛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
老李家一共养了80多头牛,事发当天,老李和往常一样出门放牛,老李家住203国道的北边,与其牧场中间恰好隔着一条203国道,牧场在国道的南边。
不幸的是,当老李的牛群正在穿过203国道时,一辆大货车正好疾驰而来,不小心冲进了牛群,事故造成13头牛当场死亡,还有几头牛受了伤。
发生事故后,货车司机把车停了下来,双方倒也和气,开始谈赔偿问题。老李认为是司机的全责,说一头牛赔偿2万,司机一听不干了,若是一头牛2万,那13头就是26万元,这哪赔得起。
双方僵持不下,后来老李先退了一步,那就按1.5万元一头赔偿,此时司机灵机一动,刚好自己开的是货车,于是答应了老李,但是提出了一个要求,既然牛折价赔偿了,那么死牛得拉走,老李一听也不干了,坚持不让司机把牛拉走。
双方再次陷入僵局,又开始谈论起责任问题,双方又互相指责是对方的责任,互不让步,只好打电话把交警请来定责。
民警赶到以后,先是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仔细勘察,进而认定:老李的牛上国道之前未尽到观察和注意义务,没有在保证安全时通过国道;货车司机超速驾驶,没有及时关注路况,避让牛群;最终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1.责任已经划分明确,那么到底该如何赔偿呢?死牛又该归谁呢?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也就是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责任的,事实上承担的是一种侵权赔偿。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交警既然已经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在没有经过诉讼的情况下,一般是按照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一头牛的市场价值是2万元,那么司机的赔偿数额就是1万元/头。
但是,既然司机承担了一半的责任,如果每头牛赔偿了1万元,那么司机坚持将一半的死牛带走其实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这个时候牛已经折合成了价值,按照价值大小进行了处分。
但是,司机赔偿的是牛现在的市场价值,如果老李说,如果是活牛,现在不卖,后面市场涨价了再卖,或者说牛等长得再大些再卖,价值肯定不止这些,看似也有一定的道理,所以司机还不能带走牛。
2.这里有人又提出了:如果赔偿完了,将物带走,这不等于是变相的买卖了吗?
其实“损害赔偿”和“商业购买”的确有一定的相似,但又有本质的区别。“损害赔偿”是行为人的过错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以经济的方式进行补偿,是一种强制的赔偿,不建立在对具体损害事物的处置权之上。
而“商业购买”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公平的基础之上,是一种等价交换的行为,只是通过经济的方式进行交换,完全处于自愿,没有强制,一方需要获得对物的处置权。
就结果而言,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没有刑事责任,司机又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双方是可以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这个协商也是建立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之上,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商业买卖。
就本案而言,司机的过错导致老李的牛死亡,肯定有一定的损失,司机需要按责任大小进行经济赔偿,而且必须赔偿,但不是以获得死牛的处置权为回报。
如果司机负有全部责任的话,把牛撞死了,对养牛户的利益产生了侵害,司机需要做出经济赔偿,但是对于死牛,如果老李同意了司机带走,事实上,这既属于损害赔偿,又可以变相看作是商业买卖。
3.所以,对于死牛能不能带走的问题,关键看双方协商,如果协商的是交通损害赔偿,不涉及死牛,那就不能带走,如果协商赔偿损失的时候涉及死牛归属权问题,那么就按照协商结果处置。
最终,该起事故在民警的调解之下,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司机赔偿老李8000元/头牛,但是死牛依然归老李所有。
司机垫付赔偿款之后便离开了,而老李听从民警建议,现场卖起了牛肉,原本牛肉市场价是35元/斤,现在便宜卖25元/斤,牛肉很快路人和村民抢购一空,老李也从愁眉苦脸变成了满脸喜悦。
来源:鬼谷子说法
为吉林省的做法点赞。秸秆变肉是秸秆养牛的形象化说法,早在十五六年前,笔者团队就呼吁秸秆畜牧业并亲自实践。当时我们的判断是,秸秆中含有一半以上的光合产物,其中的元素与能量可以通过反刍动物直接利用。秸秆变肉实际上是向秸秆要粮,增产效果比作物品种改良来得快,且经济效益明显。2006年笔者小组实验秸秆养牛饲料转化效率时,那时的活牛才6.5元一斤,今天涨到18.5元一斤。另外牛粪用来养地,可大幅度替代化肥,保护耕地,还可实现耕地固碳增氮。这种做法对解决东北地区气温低秸秆还田不易降解难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当然,规模上还值得商榷,不是越大越好,不一定都是万头养殖规模,千头或百头的也应当鼓励。要充分考虑秸秆以及牛粪还田的运输半径问题。
“我赔了钱,死牛应该归我!”吉林松原,男子开车撞死13头牛,养牛户要求他按照一头2万去赔!男子不干,说自己赔不起!于是养牛户退一步,提出1.5万一头!男子本来不想同意,但突然灵机一动,提出赔钱可以,但要拉走死牛!可养牛户却不同意了!
相当于交通事故车辆定全损,钱赔给车主,车属于保险公司。又想要死钱又想要留下车那是不可能的。如果是保险公司赔付对方这十三头牛的损失(牛属于财产),那么剩下的残值(十三头牛)就属于保险公司,如果不同意就只能按活牛市场价值减去死牛残值价值赔付差价一个合理的差价,想两者都得那是不可能的。
这事应该按交通事故走赔偿,不能拿赔偿的钱买牛,牛主人要是等着牛繁殖呢?岂不是赔的更多,所以牛该归主人,司机可以再出赔偿金额后再拿出来少部分钱拿走牛。第一个误区就是牛是被被动撞死的,不是主动要卖的,所以你在牛主人不想卖牛的前提下撞死了牛你赔钱以后是不能拉走牛的。
“我赔了钱,死牛应该归我!”吉林松原,男子开车撞死13头牛,养牛户要求他按照一头2万去赔!男子不干,说自己赔不起!于是养牛户退一步,提出1.5万一头!男子本来不想同意,但突然灵机一动,提出赔钱可以,但要拉走死牛!可养牛户却不同意了!
看完有话说:这事我还真遇到过,我以前撞死一头羊,保险就陪1000,但肯定不给尸体啊,因为尸体算着钱呢,保险公司又不要羊尸体,只能低价折现,羊值个一千二三吧,但被撞羊的肯定是赚的。我说在给他300羊我拉走,人家不干。混淆这些概念没意义,重点就是谈清楚怎么赔,拿走牛和不拿牛赔的肯定不一样,赔偿损失就是赔偿损失,不能拿走牛的。车险的全损赔偿是给你置换一台同样的新车,然后拿走残值。你给他同样大小的牛作为赔偿是可以拿走死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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