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没错,一期到时间了换卡,只需激活二期卡,之前的协议继续有效,错的是不能随便担保,既然担保就要做好风险准备。
不是要讹人,要的是态度,发现写错了给客户打个电话,道个歉,商量一下把合同改了不是挺好吗?自己犯错私自把合同改了还挺有理呗?
有一个朋友近期接了一个学校的装修项目,教学楼学生宿舍升级二次改造工程,合同签订的装修价是680万,后续无任何的增加,含九个点的专用发票,工期45天,开始施工到完工中间没有任何的进度款支付,完工三个月后支付总合同价的80%,六个月后支付总合同价的97%,3%质保金两年后支付,质保金除外10%的预算利润,也就是说有68万左右的毛利润,朋友的合同已经签订现场已经在大批量施工了。
就这个工程而言学校的项目大家都知道比较好做,工期上也没有什么问题,学校嘛,也不怕说后续怕工程款收不上来。
唯一的呢就是过程中没有任何的款项可收,利润这块也是一般般的,工期45天,3个月后才有款可收相当于垫资要垫资5个月,按常规操作垫资的费用约在350万到400万,相对于利润而言垫资压力,垫资成本还是蛮大的,风险也就大大增高了。
聊天时我在问他为什么要接这个项目做利润也不是很高,资金压力周期垫资长,他的回复是比较精辟的说投标的人一大堆,有利润就去干,总有人会去冒险,市场就是这个行情,你不做也有人做,没得选没办法。
讲的也没有错,现在地产装修这块的行情确实差,回款难,回款慢,拖拖拉拉,遥遥无期,相对于一些学校的装修工程确实也是成为了宝贝疙瘩。
具体事实是啥咱也弄不清楚,但是一个未成年签订的合同基本就是一个玩笑,就算有监护人的签字,但是这个事情全程这个公会都在和换弹发生争执,所以法律上对换弹还是很有利的,事情到底谁对谁错,只有公布合同大家才知道是怎么样的一个事情
阿锋王者解说致命换弹事件迎来大结局,陆左哥强势插手换弹和GH的纠纷
06:35对与错,要看当时协议是怎么签的!
大湾区实时房讯租客因不降房租,把房子变成毛坯,这样做对嘛?#房产 #社会百态 #涨知识 #粉丝群已建
00:32皮毛的皮毛,根本不会影响你什么,但是道理需要讲明白,合同已提示,客户未理解,是为客户之错,合同未提示,客户按合同办事,到期获取不了签订合同时的条款利益,是为平台之错。
近日郑州一大学同学,准备签合同上班,被告知不能录用。
只因为上高中的时候“抢”过同学书包,就因为这一事,档案中有记录,单位不予录用。
现在有些家长因为孩子小,做错一点事,感觉没什么大不了的,这件事也是给很多家长以警示。
“我们不小心标低价格了,所以买卖无效!”上海的王先生和妻子在某品牌网店内一口气下单订购了12件黄金首饰,总价格合计4万左右。可是第二天却被告知合同无效,理由是:店里工作人员失误,把价格标错了。
王先生和妻子在网站上浏览黄金首饰,无意间发现某品牌网店的黄金首饰价格很便宜,夫妻俩以为是店里搞活动,于是一合计便花费4万元,在网店上下单预定了12件黄金首饰。
正在两人津津乐道这次捡了个大便宜的时候,第二天,他们却接到了平台客服的电话,说先前订购的首饰因为价格标错了,不能给他们正常发货,同时要求两人主动取消订单。
为了补偿夫妻俩的损失,品牌网店愿意赔付给两人1000元,但是被对方拒绝了。
王先生和妻子当然不会同意,因为这些首饰要是放在平时正常销售,估计总价格在24万多,可是他们这次却只花了4万,等于省下了20多万元。
而且他们认为,网站上的订购合同合理合法,一个愿卖一个愿买,他们又不知道是贴错了价格,还以为是网店搞活动呢。既然他们已经成功付款了,合同已经当时生效,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执行。
还有,既然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失误,不应该他们自己买单吗?谁弄错了价格找谁,干嘛非要找消费者呢?#话题大发明家#
这么一看,夫妻俩的想法不无道理。且反过来想,如果买东西多花了钱,商家会主动退回多要的钱吗?不一定。比如,我今天买的黄金400元1克,第二天突然降价380元1克,商家会退差价吗?肯定不会。
同理,王先生和妻子也是这么想的,所以,任凭品牌网店多次协商,他们也不同意撤销订单,于是夫妻俩便被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品牌网店的诉求,最终裁判:双方订立的网购合同无效,予以撤销。判决依据如下:
1. 网店价格属于内部员工操作失误,不是网店本意,不符合自愿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5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当然,自愿不是毫无约束的绝对的自由与放任,还要受到民法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公平合理、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但标错价格不是商家本意,且已经超出了商品的正常销售价格,将给品牌网店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对商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2. 双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符合撤销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里的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商家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赝品当成真品买卖。
误解是某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表示错误”或“传达错误”,如欲赠A书,误说成B书,误写某商品售价320元为230元等等。我国法律将此类错误纳入“重大误解”范畴予以规范,在符合重大错误撤销要件的前提下,可适用撤销的相关规则。
此案中,品牌网店误标错价格便符合“重大误解”范畴,所以予以撤销网购合同。
对于“重大误解”一说,王先生夫妻俩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网店先是低价销售,然后再予以更改,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对此,法院予以了驳回。
根据《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误解指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主观欺诈的结果。而在欺诈的情况下,则是主观故意的欺骗行为造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比如王先生夫妻俩。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只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不宣的结果,因此不构成欺诈。
同样,品牌网店在发现标价错误后,及时联系了顾客并致歉,还主动提出赔付,他们的行为也不符合欺诈,而是属于重大误解范畴。
而且,夫妻俩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品牌网店存在低价促销的行为,因此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处撤销了双方的网购合同。
对于这个结果,心中有些感慨,总有一种胳膊拧不过大腿的感觉,貌似消费者永远也薅不到商家的羊毛,只能薅自己的。
打个比方,刚买的黄金或房子,没几天后价格来了个大跳水,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差价吗?肯定不能,估计一句“受市场大环境宏观影响,我们无能为力”,就可以把你打发回来。
这就好比和银行的“钱款离柜,概不负责”的原则一样:银行多给你钱,你就是“不当得利”必须返还;如果少给你钱,不好意思,你有责任面点清,一旦离柜,概不负责。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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