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贷款期间意外身故,不能履行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不是还有一份贷款附加保险吗?债务人意外死亡应该由保险公司作为第一债务偿还责任主体。要不然当初要求购买这份保险有何作用?没作用谁还买这保险?捆绑业务就应该担责!也必须担责!!!
昨天刷到下面这条新闻,具体法律法规我是不懂,但是有一个疑问,作为死者舅舅在他去世后偿还部分贷款是怎么处理?是与民政局要回这部分代还资金还是共同参与升值收益,如果不能继承那么作为银行当时为何不明确拒收代付的贷款资金
当爷爷奶奶去世,继承就应该顺理成章了。请问买房还有200万贷款,姑姑和叔叔也要帮忙还100万吗?这个规定本身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