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检说法# 【遇到一物二卖的纠纷 怎么处理?】_民法典通解通读@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网页链接
【福建省首例涉外离婚家务补偿宣判】记者1日从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福州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该案系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家务补偿的涉外离婚案件。
据悉,刘先生系美国华侨,郭女士于2016年经人介绍与刘先生相识并在国内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先生便出国工作。2016年12月,婚生子刘星出生,由郭女士抚养照顾至今。其间,刘先生两次短暂回国看望孩子。因婚后聚少离多、长期分居,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
2022年,郭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刘先生支付抚养费及家务补偿费20万元。庭审中,刘先生对郭女士的相关诉请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支付家务补偿费。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郭女士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子由郭女士抚养,由刘先生支付抚养费。关于家务补偿费,刘先生婚后长期在国外工作,郭女士独自在国内抚育孩子、照顾家庭,为刘先生在外工作便利创造条件。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收入以及对家庭付出情况等因素,判决刘先生向郭女士支付家务补偿费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颜玲玲 来源|中国新闻网
总结这个案子对我的启示:
一 无老伴儿、子女(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其进行抚养、赡养的尴尬,
二 《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侄子、外甥后 引发的大量继承纠纷。
三 老人年龄过大(考虑可能伴有其他疾病),可能无法做出真实表达意思,也无法委托律师为其做重大财产处理决定的见证。
四 对于机构养老,家庭养老的选择及对机构养老的信任及时间点
五 对养老规划 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规划的时间点。尽量在70周岁之前完成,70周岁之后多接触擅长家事(继承方面)律师。
如果老人年龄不到70周岁,存款余额在1500万左右,可以采用保险金信托2.0模式特殊约定信托分配费用直付支付到保险公司自有养老社区的月费,不仅提高退休养老质量,也会避免亲人间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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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头条#和平县人民法院:“法院+社区”奏响诉源共治“协奏曲”!
和平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主动加强与社区结对共建,积极开展巡回调解、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着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共奏“法院+社区”诉源共治“协奏曲”。
“家门口”解纷,共奏诉前联调“协奏曲”。“感谢法院和社区,没想到纠纷在家门口就解决了!”陈某连声称赞道。近日,在和平县河西社区调解中心,经过和平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和社区调解员共同诉前调解,陈某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完成司法确认,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和平县人民法院结合“双报到”活动,定期选派党员法官、调解员下沉社区,并充分整合社会力量,吸纳熟悉民情的社区调解员参与调解,形成“法院+社区”联调,实现矛盾就地化解,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解决“急难愁盼”问题。2022年,和平县人民法院通过“法院+社区”模式调解案件213件。
“零距离”宣传,共奏全民普法“协奏曲”。加强诉源治理,全面提升群众法治意识,是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重要途径。和平县人民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摆摊设点、派发传单等形式,走进社区开展《民法典》、禁毒、扫黑除恶、防范养老诈骗等普法宣传活动,积极普及与社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营造浓厚法治氛围。2022年,该院组织党员法官、干警进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10场次,派发普法宣传资料共2000余份,获得群众好评。
“面对面”培训,共奏能力提升“协奏曲”。和平县人民法院定期组织法官进社区,通过以会代训、研讨交流、案例评析等形式,对社区干部、网格员、调解员进行民法典、物业纠纷等相关法律法规、调解技能培训。2022年,该院深入党员“双报到”社区、彭寨法庭等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4场次,基层调解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微普法# 【每日学“典”:乡规民约可解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中国普法 网页链接
江西南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告夫妻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未2%,并补签订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后因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缘故,2020年8月24日,被告夫妻在未偿还上次10万元借款的前提下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百分之二,约定其中2万元及利息于2020年9月24日还清,另外的10万元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还清。从2020年11月12日,因原告患病急需钱用于治病,经过多次联系被告夫妻,希望其归还欠款和拖欠的利息。都说要看一个人的人品好不好,借一次钱给他就看的一清二楚了,借钱就是一个考验,是一道关于人性的测试题,很清楚的看到身边人最真实的一面。在原告多次无法联系上被告时,原告终于爆发了,在朋友的帮助下找到被告夫妻,后协商被告夫妻委托原告的儿子出售被告名下的车子,最后所得钱款用于归还原告利息和部分本金。在这之后被告又再一次失联了......
最终,原告无奈诉诸法院,且开庭之日原告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南昌高新支行营业厅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告归还部分利息,后续因疫情原因导致多个月利息未付;车辆转让合同及被告汪忠年手持身份证、机动车过户委托书的截图及视频,证明被告因无力偿还欠款,同意将其名下车辆卖掉抵债。证据确凿,被告无法抵赖,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关键点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2%,在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该约定利率超过相关规定,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最后再普及几个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小知识,借款时应该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要写入借条中;借款时一定要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条还应清楚地写出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信息,最好要求借款人复印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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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头条#
2月1日,浙江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离婚析产纠纷:男子彩票中奖1000万,瞒着现任妻子给前妻转账70万给姐姐转账200万,被认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现任60%。
家住浙江温州龙湾区的小林与离异的男子小周在几年前结婚,丈夫小周平时喜欢买买彩票。
也没有想到会中奖,幸运之神却在两年前降临。小周购买的一注大乐透中奖1000万,去掉税款,到手还有843万元。
拿着钱,小周却有了私心,他瞒着小林先是给姐姐转账了200万元,随后又给前妻购买房屋转账70万元。
小林在得知这些后,两人本就感情出现问题,加上小周如此做法,让她下定决心离婚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小周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并赔偿小林所转移270万云的60%。
@法律有道
1、这真是只能共患难,不能同享福。一方有了钱就开始算计着另一半,那这日子迟早是过不下去的。
2、婚后中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有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婚后下列收入是属于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投资购买彩票,也是一种投资行为,故而所中奖金属于投资收益,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丈夫私自处分共同财产属于无效行为。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大额财产处分应当双方同意。
小周瞒着妻子小林将钱转入姐姐账户,给前期购买房屋支付七十万。如果是赠予,因为没有经过共同所有人同意,而无效;如果是为了不让小林知道或者分得,而故意转给他人,则属于恶意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周与小林感情不睦已久,他瞒着小林将奖金转入姐姐账户,以及以前妻买房的名义转账。这些都是瞒着小林实施,具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故意。
4、故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面临惩罚性后果。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小周隐瞒真相,将财产转移至姐姐及前妻名下,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之时,可以在分割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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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恋爱分手后主张返还的案例越来越多,对于情侣们的忠告就是,找对象还是以人品为先,钱财就算暂时给你,后面也可能要回去。从法律上呢,奉劝各位,恋人之间的转账若无赠与的意思,应该在转款时明确表达,并留存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举证。
光明网光明网官方账号分手后,持欠条能否要回恋爱期间的转账?民法典有规定
【台海说法:自杀?意外?赔不?赔!】
2021年7月,某公司为其员工周某向某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该保险的理赔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2022年1月,周某因意外去世。
周某父母与丈夫认为该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作为承保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向三原告共同支付理赔80万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经过综合评估,该保险公司认为周某长期遭受病痛折磨,存在自杀风险,故按照保险条款拒赔。
该保险支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某在被告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成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周某在保险期间因高坠死亡,有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限定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且以其所能提供为限,原告已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其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周某因高坠致死,即证实被保险人发生了遭受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在原告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对其拒赔的理由举证证明。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周某的死亡属于自杀,并提供《公估报告》、周某生前就诊记录等证据,但不足以证实周某高坠死亡属于自杀身亡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人具有趋利避害、求生的本能,即使周某生前身患疾病也不能因此推断其会选择自杀终结生命,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其是自杀,应该认定是意外事件,被告某保险公司推定周某是自杀,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和正常的逻辑。综上,法院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某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周某高坠死亡系意外身故,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理赔范围,被告某保险支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保险人指定保险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周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本案三原告,本案保险合同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80万元,故某保险支公司应支付三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80万元。因某保险支公司系某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本案的保险理赔责任由某保险支公司承担,某保险公司对该项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支公司向三原告支付保险金80万元,某保险公司对其支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李珊
法律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受害人坠亡原因存在争议时,在举证责任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受害方亲属提供的证据达到了待证事实的程度,能够基本排除受害人系他杀或自杀的情形下,如保险公司不能举证推翻受害方亲属的举证,法院可以认定受害人属于意外身亡,符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受害人亲属履行支付保险金的理赔义务。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江南法院新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