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80后”副行长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元,个人非法获利超11亿
原审被告人倪科峰,男,1981年10月出生,原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副行长。判决书指出,倪科峰共计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元,个人违法所得超过11亿元。
票据诈骗13.6亿元
经法院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倪科峰担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简称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15年3月被撤职)。
倪科峰个人从事民间高利借贷,至2014年8月,因出借款项无法收回而背负数千万元债务。2014年下半年,倪科峰结伙多人预谋利用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的手段套取现金,后与洪某良等人共同伪造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基础文件、上级行的授权委托书等业务材料,私刻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公章、票据业务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通过鲁某雯或其他中介人员联系在其他银行私设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同业账户。
2015年1月和同年8月,倪科峰伙同洪某良、鲁某雯及其他中介人员,使用自己控制的无实际经营的公司虚构贸易,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再使用伪造的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虚假业务材料、业务印章,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13.6亿元。
骗取贷款29亿元
2015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倪科峰多次伙同洪某良及其他中介人员,先由中介人员联系急需融资的公司,由该公司作为付款人,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给关联企业,再由倪科峰使用伪造的银行业务资料、业务用章,冒充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负责人,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转入开票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
开票公司收到贴现款后,除支付巨额好处费给包括倪科峰在内的中介人员外,占有使用绝大部分汇票贴现款。
个人非法获利超11亿元
综上,被告人倪科峰等人签发无真实贸易、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资金13.636亿余元归自己使用,造成经济损失9.424亿元。
倪科峰等人为出票企业融资以赚取巨额好处费,明知开票企业签发无真实贸易的商业承兑汇票,使用私刻的印章,假借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再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取银行资金合计29.203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亿余元。倪科峰违法所得11.0093亿余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倪科峰流入至他人名下银行卡内的赃款500万元;依法查封倪峰使用赃款购买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倪科峰检举他人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倪科峰为归还巨额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利用或假冒银行负责人身份,使用私刻的银行印章予以贴现,再转贴现给出资银行,骗取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另倪科峰为谋取巨额好处费,结伙他人使用私刻的银行签章及假借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贴现无真实贸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再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取银行资金给出票企业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倪科峰提出上诉。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80后”副行长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元,个人非法获利超11亿
二审法院裁定书(五)
2.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经审理查明:杭州锦瑞传公司系被告人倪科峰借用的一家空壳公司,无资金保证、无实际经营。倪科峰本人在作案前背负数千万元高利贷,没有归还巨款的能力,倪科峰的作案同伙鲁万雯等人也无归还资金的能力。第一笔票据诈骗中获取的近3亿元汇票贴现款,除支付巨额好处费外,其余大部分被倪科峰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灭失性处置。本案证据证实倪科峰及其同伙根本不具有兑付所签发14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资金保证,3亿元汇票骗取的贴现款中大部分由倪科峰实际使用,11亿元汇票的贴现款分别由倪科峰、鲁万雯使用,因此倪科峰等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贴现款的目的。倪科峰及其辩护人就非法占有目的提出的异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2.9亿元汇票的兑付及第一笔票据诈骗的定性
经审理查明:前一笔票据诈骗中获取的近3亿元汇票贴现款,除支付巨额好处费外,大部分被倪科峰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灭失性处置。到期后,倪科峰虽然予以兑付,但兑付资金中1亿元来自后期犯罪所得,为偿还另2亿元借款再次实施后续犯罪,实质上是以后续犯罪所得用于前期犯罪退赃,且第2笔票据诈骗中的11亿元汇票到期后均未兑付。倪科峰及其辩护人提出前一笔票据诈骗中款项已经兑付因而不构成犯罪,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4.关于中间五笔犯罪事实的定性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两笔票据诈骗的开票企业是被告人倪科峰实际控制的杭州锦瑞传公司,而五笔骗取贷款的开票企业光大国际公司、天津轧三钢铁公司、天津轧一钢铁公司,均系国有公司,都不是倪科峰个人控制的公司。虽然倪科峰对于这三家公司的经营状态不太了解,但光大国际公司、天津轧三钢铁公司、天津轧一钢铁公司在本案中兑付了部分票据贴现款。原判认定的票据诈骗事实与骗取贷款事实在出票人的偿还能力上是有实质区别,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倪科峰与这三家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票据贴现款的目的,因此,原判对于部分指控的票据诈骗罪行改定为骗取贷款罪并无明显不当,倪科峰及其辩护人提出同样情况分别定罪不当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5.关于共同犯罪中作用
经审理查明:在犯意提起上,两起票据诈骗都是因被告人倪科峰急需巨额资金还债而由倪科峰提出犯意。在具体分工上,同伙洪虎良负责刻制印章,并与中介人员联系;同伙鲁万雯负责联系中介人员,去开设同业账户;倪科峰则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行长的身份参与交易,以及提供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相关材料、印章样式供洪虎良私刻。在非法占有资金上,第1笔票据诈骗所得资金大部分由倪科峰占有使用,第2笔票据诈骗贴现款由倪科峰和鲁万雯分别占有使用,占有金额基本相当。在骗取贷款犯罪中,倪科峰经中介人员介绍,与出票人通谋,以直贴行的名义参与实施,如没有其假冒瓜沥支行名义作为直贴行参与其中,转贴行与出票人并无直接关系,必然不愿意作为直贴行参与票据贴现,且出票人未能找到直贴行,自然不会签发无资金保障的商业承兑汇票,故倪科峰在最终骗取银行资金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倪科峰在票据诈骗犯罪中,明显起主要作用,在骗取贷款中起了重要作用。原审认定倪科峰在共同票据诈骗和骗取贷款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并无不当。倪科峰辩护人就倪科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提出的异议,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6.关于检举揭发
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倪科峰检举泮建峰有盗窃手表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原审认定倪科峰有立功表现。本院审理期间,倪科峰检举他人涉嫌诈骗他人数百万元,目前尚未查证属实。
7.关于量刑问题
被告人倪科峰等人利用自己控制的空壳公司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资金13亿余元,造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经济损失9亿余元。倪科峰等人还使用私刻印章,假冒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再转贴现给后手银行,使得出票企业骗取银行资金合计29亿余元,造成损失14亿余元。倪科峰归案后虽有一般立功表现,但鉴于其骗取特别巨大的银行资金,且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个人犯罪所得高达11亿余元,大部分犯罪所得未退出,原判对其不予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倪科峰与其二审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友军
审判员 徐爱明
审判员 韩大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80后”副行长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元,个人非法获利超11亿
二审法院裁定书(三)
5.2015年6月,天津冶金集团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轧一钢铁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经蔡嵘、戴西林、肖驰等中介人员介绍,决定采取与天津轧三钢铁公司相同的方式融资。经中介人员联系,被告人倪科峰伙同洪虎良为牟取巨额好处费,同意假借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作为直贴行参与。同年6月4日,天津轧一钢铁公司分别签发给天津冶金集团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10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合计10亿元。同日,倪科峰等人采用上述手段,为该10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等后手银行,骗取贴现款9.7494亿余元。收到上述贴现款后,天津轧一钢铁公司以融资服务费名义支付中介费7194万余元,其中倪科峰这方分得500万元。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将该10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转卖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案发前,天津轧一钢铁公司仅偿付5000万元,造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损失9.5亿元。案发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前手银行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被告人倪科峰等人签发无真实贸易、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资金13.636亿余元归自己使用,造成经济损失9.424亿元。倪科峰等人为出票企业融资以赚取巨额好处费,明知开票企业签发无真实贸易的商业承兑汇票,使用私刻的印章,假借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再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取银行资金合计29.203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亿余元。倪科峰违法所得11.0093亿余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倪科峰流入至方锋杰名下银行卡内的赃款500万元;依法查封倪科峰使用赃款购买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倪科峰检举他人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科峰为归还巨额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利用或假冒银行负责人身份,使用私刻的银行印章予以贴现,再转贴现给出资银行,骗取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倪科峰为谋取巨额好处费,结伙他人使用私刻的银行签章及假借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贴现无真实贸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再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取银行资金给出票企业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科峰所实施的犯罪事实成立,但认定其中五节犯罪事实为票据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相符,依法改定骗取贷款罪。在共同票据诈骗犯罪中,倪科峰提议实施犯罪,以银行负责人身份参与实施并主要占有使用骗取的银行资金,所起作用大,应认定为主犯。在共同骗取贷款犯罪中,倪科峰经中介人员介绍,以贴现行的名义参与实施,为最终骗取银行资金提供了重要帮助且实际获取了巨额资金,也应认定为主犯。倪科峰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倪科峰骗取特别巨大银行资金,且给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其虽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判处刑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1)被告人倪科峰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查封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的商品房和冻结的方锋杰名下银行卡内的存款及孳息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倪科峰以违法所得为限继续退赔,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80后”副行长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元,个人非法获利超11亿
二审法院裁定书(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刑终379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科峰,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副行长,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服刑期间于2018年10月22日被解回,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风,浙江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荻莎,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科峰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浙01刑初4号刑事判决。倪科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倪科峰的上诉状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倪科峰,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合议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票据诈骗事实
2013年7月,被告人倪科峰担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简称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15年3月被撤职)。倪科峰个人从事民间高利借贷,至2014年8月,因出借款项无法收回而背负数千万元债务。2014年下半年,倪科峰结伙洪虎良、鲁万雯(均已被判刑)等人预谋利用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的手段套取现金,后与洪虎良等人共同伪造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基础文件、上级行的授权委托书等业务材料,私刻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公章、票据业务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通过鲁万雯或其他中介人员联系在其他银行私设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同业账户。2015年1月和同年8月,倪科峰伙同洪虎良、鲁万雯及其他中介人员,使用自己控制的无实际经营的公司虚构贸易,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再使用伪造的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虚假业务材料、业务印章,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1月,被告人倪科峰伙同洪虎良、鲁万雯及其他中介人员,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杭州锦瑞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传公司)作为付款人、杭州方飞亿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签发无真实贸易、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4张,金额共计3亿元,再利用其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负责人身份,使用伪造的业务材料、票据业务用章,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常州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常州支行)等后手银行,骗取贴现款人民币2.9069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除支付给鲁万雯、洪虎良及其他中介人员好处费6000余万元外,倪科峰实际使用2.3亿余元,主要用于归还高利贷等。同年7月,倪科峰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到期汇票,遂通过鲁万雯借得2亿元用于兑付该3亿元汇票。
2.2015年8月,被告人倪科峰为归还通过鲁万雯所借的2亿元债务,提议并结伙鲁万雯及其他中介人员,利用其和鲁万雯分别控制的锦瑞传公司作为付款人、杭州沙鱼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签发无真实贸易、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20张,金额共计11亿元,再利用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营业执照未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冒充该行负责人,使用伪造的业务材料、票据业务用章,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等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10.7291亿余元。倪科峰和鲁万雯各实际使用5亿余元贴现款。倪科峰主要用于归还债务,少部分以投资名义出借给他人;鲁万雯主要用于出借给他人。至案发前,倪科峰仅兑付1450万元。案发后,向鲁万雯借款的人陆续归还贴现款1.431亿元,造成出资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损失9.42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