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没还钱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归你所有你就使用呗,另签一个抵押合同附件说明到期抵押合同作废归还房主就可以。
“房子在地震中塌了,房贷还用还吗?”吃晚饭时,我和夫人正看新闻里报道土耳其地震,那娘们突然没头脑的问了我这么一句。
我哑然失笑,告诉她:“别说地震时房子塌了,就算震成废墟,震成粉末,震成空气,房贷的本金和利息,也要一分不少的还给银行。”
夫人不理解,说房子都没了,还要还房贷,这也太没道理了。
我说,你懂法律吗?房贷是买房人和银行之间签署的法律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贷款买房的人和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有一条约定,就是不论发生任何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泥石流、洪水,房子塌了、倒了、没了,贷款买房的人仍然有义务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如果房主去世了呢?房子没了,人也没了,该不用还钱了吧?”那娘们不死心,又提出个问题。
我告诉她:“死了也要还!房主不在了,房子就变成了遗产,谁是房屋继承人,就由谁来还。”
她说我胡扯八道,天底下哪有这种道理?如果刚贷款20年买了房子,第二年房子被水冲没了,难道还要继续还19年的房贷?
对了,就是这样!大水冲毁的只是你按揭买的房子,但是你和银行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仍然存在,因此房子虽然没了,月供还是要继续还。
她还是不信,于是我扒拉出网上的条条文文让她看。
看后,她没话了。睡觉时,她突然说:“要不,咱把房子卖了吧,租房住,那样房子塌了,也是别人家的。”
我说,别说没脑子的话了,现在二手房难卖,也卖不上价,我要等到房子涨到一百万万一平我再卖。
恋爱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王某、陈某曾为恋爱关系,双方于2013年来xx谋生并生活在一起。2014年8月份,原告王某在父母的资助下,在xx购物中心承租了一间名为商铺,由原告王某亲自负责店铺的装修、进货、上货等工作,开始经营生意。因恋爱期间双方感情较好,并有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被告陈某于2015年提出掌管原告王某经营店铺的收入,用来日后购置房屋及结婚所用。出于对被告陈某的信任以及达成日后结婚的目的,原告王某同意了被告陈某的要求,并且将店铺主要收入均转给被告陈某,预留一部分用于进货及缴纳经营相关费用。
2016年4月份双方约定购置房屋,便向xx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xx市xx区XX环以南,xx路以西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原告王某出资首付款170000元,并向银行贷款660000元,房屋价格合计830000元,月供均由原告王某支付。为了让被告陈某安心,原告王某便在购房合同加上了被告陈某的名字。然而,在原告努力赚钱为双方的生活努力时,却于2018年发现被告存在一系列不忠贞的行为,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奈分手。分手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陈某归还其掌管的款项被拒绝,被告陈某还要求房屋一半的份额。
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归还不当得利款项xxxx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
2、确认位于xx市xx区XX环以南,xx路以西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3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第九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本案中,原、被告基于恋爱关系同居,在同居期间因生活消费产生的支出应属双方共同债务,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债务承担比例有约定的,该债务应由双方各半承担。经核实,原告因生活消费支出房租72124元、中介费900元、电费150元、物业费415元、天然气费99元、水费57元,房租、物业、水电等费用合计73745元,原、被告应各半承担36872.5元,被告应将原告垫付费用向原告返还。
关于涉案房屋,因原告主张房屋属其个人所有,系对被告的赠与,现予以撤销,故该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依法不予涉及。
关于双方之间支付宝、微信转账,从被告的微信、支付宝记录可查,被告确参与袜子店的经营,同时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0万元首付款系来源于袜子的经营收益,故双方之间的微信、支付宝转款及购房首付款均涉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和支出,应属同居期间析产纠纷,因原告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该部分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认为:
王某、陈某曾为恋爱关系,期间的获得的相关财产属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本案中原告不应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诉请被告返还相关财产,而应以同居期间析产纠纷为案由诉请法院分割相关财产,如同居期间向对方转款。对于本案双方争议的房产原告主张为赠与,并要撤销此赠与合同,因案由为合同纠纷,不与本案有关,可另行起诉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