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二审认为: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发包人提出,否则视为不影响工期“ ,承包人未证明其提交了延期书面报告,能否顺延工期?
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
1.华西公司上诉认为“2012年3月2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上诉人就知晓是否存在逾期竣工情形,于2016年3月诉求逾期竣工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逾期竣工违约金从审计结算完成之日起算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与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法理相背。”
对此本院认为,逾期竣工违约金系工程结算范畴,鑫怡公司在本案结算中提出该项诉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工程价款结算是双方争议之主要问题,原判认定该违约金从工程审计结算完成之日起算符合事实。华西公司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2.华西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格林楠建设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第16.3条约定,导致案涉工程于2012年3月21日竣工验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上诉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iconicon、分包工期延后、设计变更等非华西公司原因。根据2011年6月22日《会议纪要》,华西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截止日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而非并联验收之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的时间早于被上诉人与小业主交房时间,并未造成被上诉人任何实际损失。原判支持逾期竣工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华西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925000元有误。”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格林楠建设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第16.3条约定:“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未按规定日期通过竣工验收或中途无故停工,每延误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损失。”
第13.1.1条约定:“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组织质监、监理、设计、地勘、乙方等五方验收合格,10日内支付至工程进度款的85%。
第8.8条约定:“乙方在上述8.7条(即工期延误条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不影响工期。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工期延误。”
即使履约中存在设计变更、分包工期延后等,华西公司均未证明在出现上述延误工期情形时其按照约定向鑫怡公司提交了延期书面报告。
2012年3月2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约定鑫怡公司在10日内应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审核工程量的85%,华西公司以其2012年7月12日出具的《付款申请》主张鑫怡公司该时段应支付工程进度款50006092.40元,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鑫怡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存在违约。
因此华西公司主张逾期竣工非其原因缺乏证据证明。
3.根据《格林楠建设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第8.1条约定:“工期要求: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时间以开工后日历周期15个月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
案涉工程于2010年9月1日开工,依约应在2011年11月30日并联竣工验收合格,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在2012年3月21日。
期间,2011年6月22日鑫怡公司、华西公司、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会议纪要》载明:“因外墙外保温做法存在争议,影响外墙施工,因此将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并签字办理完成时间延期至2011年12月30日。”即五方责任主体验收时间延期至2011年12月30日。
因此华西公司主张该《会议纪要》变更了验收时间,其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截止日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而非并联验收之日,与事实不符。
4.前述《格林楠建设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第16.3条约定,原判结合履行合同中存在影响工期的客观事实和鑫怡公司未证明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酌定华西公司应付逾期竣工违约金925000元并无不当。
因此华西公司主张其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925000元判决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5.同理,鑫怡公司上诉认为“原判将逾期竣工违约金调减不公平,违背双方合意”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关于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认定及违约金调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维持。
(2018)川民终739号 2018-10-24
工程工期争议解决指引
最高院: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审理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关于一审判决对2016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未予支持是否正确的问题
华宸未来公司上诉请求中普置业公司偿还逾期利息20237125元(暂计至2016年4月1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2.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经查,华宸未来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为“判令中普置业公司支付利息70129958元,逾期利息20237125元,期内复利6114088元,逾期复利3344653元(其中逾期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日),合计99825824.38元”。本案2017年8月22日一审开庭时,华宸未来公司坚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根据一审法院2018年5月31日的谈话笔录,华宸未来公司于当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中普置业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法院向华宸未来公司释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因本案庭审程序已经结束,故对其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未予准许,其主张的该部分利息可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因华宸未来公司主张的2016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已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
上海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icon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贾清林 杨春 王成慧
裁判日期:2020-12-03
最高法:发包人对一审判决未上诉,但在二审中抗辩“对工程款利息有异议”,二审法院是否应对其抗辩意见进行审理?
最高法二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中,亚东房产公司仅是在二审答辩中提出一审判决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等意见,但其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因此,二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2021)最高法民申2539号 2021-06-26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上诉流程
1上诉期:收到判决后次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起上诉,逾期自动放弃上诉;
2、上诉期内向一审书记员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份;
3、从书记员处领取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纳至书记员处;
4、同时在上诉期内提交网上上诉;
5、等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最高法裁判# 最高院: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要求“7天内预交诉讼费40万元”,当事人超过7天才预交,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撤诉么?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最高院二审认为:
关于程建华提出的“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未按时缴纳全部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问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在指定期间仍未预交且不符合减、缓、免标准的,才按自动撤诉处理。
如前所述,本案系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被驳回反诉后另行提起的诉讼。在前案中,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已交纳反诉的案件受理费377900元。提起本案诉讼后,湖北中梁公司于2019年5月7日补交案件受理费402900元。虽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上显示“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80800元”,但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并不存在经通知后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情形,故程建华关于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2019)最高法民辖终459号
#微博公开课#
在郑州,有个身边同事房子被无情的法拍,到底是银行的错呢,还是自己的错呢?
房贷在银行逾期了三个月之内,银行只会打电话提醒你,如果还没有还上,这个时候会移交到法规部,法规部就开始上诉。如果还是不还,也不去法院,当然你去不去都一个样,银行一定是赢的。两到三个月,判决书就下了。这个时候呢,如果你想把逾期的钱补上去,还想接着还按揭,对不起,已经晚了。只能全额提前结清。不出意外的话,半年后你的房子就被别人低价给拍走了。这个时候呢你肯定后悔,肠子都悔青了。早知道这样当初砸锅卖铁也得把房贷还上,没得救了,因为世界上也没有卖后悔药的。
有的时候你要想一下开源的同时怎么节流,月供压力太大了,想办法怎么降低还款额,每个月只还利息就可以降低一半的月供。真得好好想想给自己几年的时间缓一下。真的没有必要硬扛着。
当事人一定要及时提交上诉,否则就丧失了上诉权!
今天的案子就是对方没有及时提交上诉,逾期提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竟然接受,并给对方开具了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对方后来缴纳上诉费上诉到二审法院。
我方知道后及时提交了异议,今天法院专门对对方逾期提交上诉的问题进行询问,法官虽然今天没有当庭出结果,后期应该会裁定不受理对方的上诉![打脸][打脸][打脸]
ps: 上诉期是从己方接到判决书的次日开始起算哦
民间借贷官司中,判决书下来要多久还钱?判决书下来,具体还款时间根据判决书的规定。法院判决书有还款日期,限定债务人应当在此期限前自行偿还债务。如果超过期限,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可以先要求法院进行调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详细流程:
1、准备好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材料: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但原件也要带上,法院会审核。如果你能在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线索,会使执行更快。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要求真实有效,最好能详细具体,避免发生执行错误。
2、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而一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 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进行强制执行。
不过如果对方不服一审判决的话,可以在二审之后还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张恒和郑爽的借贷官司为例,法庭一审判决后张恒不服所以进行二审。二审判决他应该还钱,由于二审是终审,之后就应该执行一审判决了。一审判决为:
一、被告张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爽借款2000万元;
二、被告张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爽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负债额度太高,逾期还不上了,有些人说被上诉,有可能会坐牢,太严重了!有人知道负债额度太高是不是真的会坐牢?
【说法: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过低,可否请求增加?】
2019年,赵某夫妇在平阴县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40余万元。买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某公司应当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房,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其中附件五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违约金支付最高额度是8000元每套,超过8000元每套的按8000元计算,不超过8000元每套的按实际产生的违约金计算”。
合同签订后,赵某夫妇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某公司于2021年9月将房屋交付给二人使用,逾期近一年。后双方因违约金数额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夫妇遂将某公司起诉至平阴法院。审理中,赵某夫妇为确定其实际损失数额,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同路段同面积房屋租金进行评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公司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构成违约,故赵某夫妇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予支持。现赵某夫妇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并申请对涉案商品房的租金损失进行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赵某夫妇以该实际损失为基础要求调整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刘文君 平阴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开发商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在确定违约责任方面,购房者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无改变合同条款的权利,致使开发商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未能如期履行时,造成购房者较大经济损失,而开发商会承担较小数额的违约责任,导致购房者在受损失和获得赔偿方面无法达到平衡。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机械适用双方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条款,而应综合考虑法律条款中有关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购房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地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审慎地签订合同,以防利益受损。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平阴法院、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