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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申请减免罚息理由(怎么向银行写减免贷款利息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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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对维特风力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及质押的电费收益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可以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维特风力公司与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签订《抵押合同》,维特风力公司自愿以该公司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案涉《抵押合同》有效,故抵押权已有效设立,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有权就《抵押物清单》所列抵押物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主债权本金1.2078亿元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为限。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维特风力公司与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以维特风力公司的电费收益权出质。电费收益权系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可纳入应收账款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就该质押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故质权已设立,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有权就维特风力公司的电费收益权优先受偿。维特风力公司辩称,该公司的电费收益权已经先行质押给了案外人,故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对该公司的电费收益权不享有质押权。对此,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出质人对应收账款向不同的债权人分别设定质押,故维特风力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主张,在维特风力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经拍卖、变卖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农发银行浉河区支行对维特风力公司质押的电费收益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行对其权益进行了限缩,系自行行使处分权,未侵害本案其他当事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民初69号

银行贷款申请减免罚息理由(怎么向银行写减免贷款利息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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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二姐夫,1992年至1995年间陆续向我借1230多元,只借,从来不提还。后来我警觉了,再借时就推说种种理由不还。他又找借囗叫我出面向农村信用社借800元,说半年之后还。那知半年到期,他找种种借口拖着不还。信用社催我还,并告知我超期不还要罚息。我又转告给了二姐夫,他说,这些超期罚息他认。一年半后,我左催右催,他拿812元给我转身就走,边走边说,我叫人算了利益,说12元只多不少。我真的服了。去信用社还贷时,利息一百多元,还是当主任的同学讲情少算的。之后,我就以我的遭遇为例叮嘱我的其他兄弟姐妹不要与他有任何的经济来往(就是不再借钱给他)。他也从来不提还我钱的事。要知道,1992年时,我的工资不过每月百元左右,1230元是我一年的工资。到了2017年时,我二姐夫的儿子网货,被网贷公司追讨要15万元。我二姐夫竟然厚颜于耻地跑到我跟前说,三个母舅每人出5万,说我是老大,要做好其他两个母舅的工作。我把他逼我兄弟借钱的事及1992年他借我1230多元至今未还的事对我二姐夫同村的人讲了,希望他转告我二姐夫,叫他自己去想办法解决。当时,他的两个女儿在外打工,他的妹婿开超市,我提议找他们借。那知那人转告我的意见后,我二姐夫竟然跑到我老家的村子去当着我村的人说:这是怎么当母舅的,难道见死不救吗?我不就是欠有大母舅1千多块钱没有还吗?就因我欠1千多元钱未还,就不愿再借钱给我吗?有这样当母舅的吗?有些不明真相的人,真的帮他说话,说多少应该帮他还一点,先救急再说。我忍于可忍,专门跑回家告诉我村的人,指出这一千元钱是25年前借给他的,那时是我一年的工资。我老家的农民都知道,1992年时,一个农村家庭两三年的收入也不会上1千元。他们听说是25年前借的一千元,也就不再说话了,反过去,对我二姐夫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你是自己把借钱的路给堵死了,怪不得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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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姨家的表弟出车祸了,住院时他媳妇说没拿钱,让我们给垫的钱,说没绑银行卡,等忙完就给我们。钱不算多,7千多块钱,人也没什么事,但是现在出院一周了,他们也不提钱的事,我们能要吗?该怎么说?因为现在马上过年了,我们也得还房贷车贷,手里也没钱,而且我们买房什么的找他借过钱,他当时有钱,但是没借我们,所以我们能要钱吗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