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钱是要预约的,这就是银行的规矩,特别大额取款,因为需要押运车把钱运过来
又大额启动取款机了,免费,不要利息,唉,这大A啥时才能翻身啊!!!
存折取款应该需要本人身份证和代取人身份证,凭密码支取。大额存款为了安全应该必须本人带身份证凭密码支取。
山寒客优质历史领域创作者2013年,广州一老人病重,儿女到银行取钱救人,银行却要求“必须本人来取”,最终子女将老人抬进银行大厅,老人却意外死在了这里。 2013年9月,一家银行大厅里停放着一口棺材,银行门口被挂起白布,几个人披麻戴孝,在银行门口对死者吊唁,一连几天都是如此,银行也被迫暂停经营。 原来,死者名叫邓锦方,前几天旧疾复发,被送往医院,因情况危急,医生建议病人家属抓紧时间凑齐相关费用,尽快为病人安排手术。 兄弟几个凑来凑去还差几万块钱,邓锦方的小儿子邓汉林便想到父亲之前留下的存折,打算将里面的钱取出,用来补齐手术费。 邓汉林原本以为就是像往常取钱一样,将存折以及身份证交给柜台工作人员后,便能拿到存折里的的存款,但是事情远比他想象得困难。 这天,邓汉林和弟弟交接班后,回家拿上父亲的存折、身份证以及户口本后,便急匆匆地来到银行,在半个多小时的等待之后,才轮到他。 他连凳子都来不及坐,向工作人员说他要取钱,急用!将相关证件递出去后不到一分钟,证件便被返还。 随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告诉邓汉林,因为存折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存折上是“邓锦方”,而身份证上却是“邓锦芳”,所以不能取钱。 而且按照银行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去村委会开证明,之后最好还是让本人带着证明来取钱会比较好。 邓汉林十分无奈,告诉工作人员他父亲目前还在病床上昏迷着,醒都没醒,更别说是亲自到医院取钱了,这真的是强人所难! 工作人员是新来的,第一次遇到这种紧急情况,他也没有经验,便告诉邓汉林,让他先去开证明,现在领导也不在,明天领导上班时,他会将此事告知领导,再帮邓汉林作进一步处理。 当天下午,邓汉林就来到村委会开了证明,费了百般周折,终于赶在银行下班之前办妥了,来到银行后,换了一个柜台办理业务。 可是这次对接邓汉林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村委会开具证明后,还需要去派出所盖公章,这样证明才具有效力。 这时,邓汉林就有些急了,他朝着柜台的工作人员大吼道:“我第一次来的时候为什么不说,那我不就不用来回跑了吗?一趟一趟的,你们费时间我们老百姓也费时间,事情不紧急的话,我根本不会来取钱,我算是知道你们银行为什么总是排这么长的队了!” 工作人员连忙解释道,上午的工作人员是新来的,对这件事的处理方式可能不太清楚,希望邓汉林消消气,依然按规矩办事。 于是,邓汉林又跑到公安局去盖章,可是盖完章后银行已经下班了,只能再让父亲再多遭些罪。 第二天,将盖有双章的证明交给银行后,工作人员却说:“必须本人来取。” 这下,邓汉林彻底急了,和工作人员争吵起来,几番争吵下来,银行也不通融,甚至还为他提出可以贷款的备选方案。 银行工作人员本想着邓汉林会因此消气,没想到却让他的火气更盛了。当时,也是银行办理业务的高峰期,很多客户也对此议论纷纷。 不一会儿,邓汉林的弟弟便用独轮车将父亲从医院里接出来,在许多人的围观之下,将父亲推到了工作人员的面前。 这次,工作人员二话没说,连规定的事情都抛到脑后,连忙为邓汉林取出钱。 但就在邓汉林抱怨银行工作人员时,他的父亲却突然旧疾复发,无声无息地离开了人世。 邓汉林认为父亲的死,完全是由于银行繁琐的程序一手造成的,便向法院起诉了该银行,要求该银行赔偿20万。银行对此并不承认,认为他们也只是按照程序和规定办事,并没有过错。 面对银行的回应,邓汉林十分恼火,便有了前面在银行设灵堂的一幕。最后,双方经过交涉后,银行向邓锦方赔偿13万元,邓汉林也结束了这场闹剧。 因此事对银行的日常业务造成巨大影响,也直接促使银行方面调整相关政策——存折取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无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即可凭借密码取款。存折取款金额超过5万元时,如果本人不到场,也可以请求他人代为取款。 如果真的是因为老人行动不便,不能到银行窗口亲自办理业务,家属也可以向老人存款的银行提出申请,让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福建泉州,林女士在银行先后存入美元155476.02元及人民币379526元,然而到期取款时,得知账户为0,账户被冻结,经调取对账单,发现存款被银行负责人挪用,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林女士到银行开立账户,分多次存入美元155476.02元及人民币379526元,后将存折和密码交由使人银行负责人郑某持有。
半年后,林某到银行查询存款,发现账户余额为0,就让银行工作人调取了对账单,结果发现存款是被郑某转走的,于是,立即联系郑某,但是郑某已经失联。
随后,林女士到法院,以存款纠纷提起诉讼,请求银行赔偿,但是法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郑某只有40万元涉嫌职务犯罪,其他不涉嫌犯罪,便又将线索退回法院,让法院继续审理。
林女士主张道:
第一、公安机关只认定郑某另外40万元涉嫌职务犯罪,其他案件纠纷为经济纠纷,属民事诉讼的范围,才将案件移送法院。
第二、本案他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起诉,审查的是银行对本案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案件,不存在刑事问题。
第三、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当她把款项人民币或外币存入银行处,银行就此给她办理活期一本通存折和借记卡时,双方就已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第四、银行在本案中存在诸多过错行为即违法违规行为,其一,违反外汇储蓄取款、转账等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本案外汇取款、转账过程中,没有她本人到场,没有她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亲笔签字,银行工作人员冒充她签字,进行外汇大额取款、进行外汇随意转账,严重违反了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取款和转账的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二,违反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大额取款的金融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在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支取过程中,她没有到场,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没有在取款凭条上签字,银行是“自批、自签、自贷、自领、自转”,严重违反了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银行则辩解:
第一、林女士提起的诉讼法院正在进行刑事审判,根据先刑后民原则,程序违法,且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起诉;
第二、本案是委托理财纠纷,不是存款纠纷。本案是外汇交易,理财纠纷可以就币种、利率和期限发生变化。
第三、外汇交易存在盈亏的问题,林女士应该举证外汇交易盈亏的证据,而不是以开户的时候存入的资金数额起诉。
第四、林女士将账户和密码交给郑某,就说明其将账户资金全权委托郑某处理,应对郑某的行为负责。
第五、即使认定为存款储蓄合同,林女士将密码交由他人保管,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林女士起诉是否合法,应否予以驳回
首先、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涉案线索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已经认为林女士所涉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故退回法院继续审理,因此,本案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
其次、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本案案由应定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故林女士起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本案是储蓄存款纠纷还是委托理财纠纷
储蓄存款合同是指存款人与金融机构订立的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有权支配存入资金,存款人可以支取本息的协议;
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证券等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者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投资收益按双方的约定分配或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协议。
本案中,林女士在银行处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和借记卡,将相关款项存入银行处,双方就此成立储蓄存款合同。
林女士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银行返还其存入的相应款项,本案审查的是双方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主要是支取相应存款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等问题,因此,本案应定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第三、银行是否应承担返还本案存款的责任
首先,林女士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次,林女士开户后未能妥善保管存折及密码,而是将存折及密码交由时郑某进行操作,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再者,银行在办理林女士账户的存款支取等业务时存在未严格审查业务办理人是否林女士本人、未查验核对林女士有效证件,甚至由其工作人员代林女士在相应交易凭条上签名等违规操作行为,也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林女士其他诉求请求。林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头条创做挑战赛#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河南巩义,一女子在银行存了50万元,存款到期后去取款,钱没取出来,却揪出了银行的内鬼。由银行赔偿自己存款的损失,在银行却给出了这样的说法,一气之下,该女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刘女士曾多次在银行办理存款,一来二去就和银行的大堂经理姚某比较熟悉。每次银行开展存款活动和银行出售大额存单的时候,大堂经理姚某都会事先通知刘女士。
出于对姚某的信任,刘女士去银行存款的时候也会找到他帮忙自己办理存款。为了方便自己办理业务,刘女士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还有存折以及密码都交给了姚某,当有需要办理业务的时候就要姚某帮忙办理,省得她来回的跑银行。
姚某告知刘女士银行有大额存单可以办理,存款利息比普通定期要高,于是刘女士就去存了50万元一年的定期存款。并且从姚某手中拿回了存折,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存款到期后,刘女士想去银行把这笔钱给取出来,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刘女士账户上并没有相应的存款。
刘女士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打印自己账户的流水,发现自存款第二天被取走了,要求银行出具取款凭证,得知存款被张某取走,可是自己根本就不认识张某。
于是立即联系银行大堂经理姚某询问到底是什么个情况。姚某当场就承认了刘女士的这些存款都被他取走使用了,并且承诺之后会赔偿刘女士存款50万元本金,并额外的多给一些利息。
姚某就找到刘女士,还当场写下了借条,并且约定还款日期。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姚某还没有按时归还挪用的这50万元,而刘女士再打姚某的电话也无人接听了。之后才得知,姚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虽然姚某被判刑了,但是刘女士的50万元存款并没有被追回,这笔钱也没了下落,刘女士多次找到银行要求赔偿银行,也都拒绝了。
刘女士认为:
将钱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自己存款的安全。
自己没有操作也没有授权他人操作的情况下,存款被张某取走,自己根本就不认识张某,且银行出具相关的凭证上也不是自己的亲笔签名。
而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张某也承认是银行大堂经理姚某安排他拿着刘某的存折和相关证件,在银行柜台上将钱取走,之后再交给姚某自己使用,自己从中获取一定的费用。
姚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清吞储户的存款银行存在内部管理不善的情况,导致自己存款的损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辩称:
张某在银行柜台办理取款转账业务时,不仅持有刘某的存折和密码,还有刘某的身份证原件,银行是按照规定办理取款,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姚某在银行的工作是大堂经理,其工作责任是对进入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引领指导,提供业务咨询,推荐产品,维护秩序等工作。姚某没有为储户办理存款业务的权限,其行为也不属于职务行为。
根据姚某的供述,他曾向刘某出具了借款合同,这表明姚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刘某的钱没有存入到银行,银行也与刘某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没有义务兑付存款。
姚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刘某的钱是借给了姚某,刘某应该通过其他手段向姚某主张自己的损失,而不是找银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刘某曾在银行办理50万元存款,银行也出具了相应的存单,那么双方之间就存在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就应该履行合同的义务,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刘某负有妥善保管存款信息及密码的义务。
在本案中,刘某的存款被他人取走,是因其之前将身份证原件存折以及密码交给他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其存款信息和密码的义务,对此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后果。
涉案交易的转账取款严格都有,按照规定办理, 取款凭证上的签字不是刘某本人签署,但刘某的身份证原件及存款的相关证件及密码都由取款人提供,因此银行认为其取款是代理行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银行并未违反有关规定且已尽到举证责任,银行在此过程中不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综上,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遂提出上诉申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刘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妥善保管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在本案中,刘某在银行的存款被张某取走,而刘某并不认识张某。刘某在当天办理了50万元存款,不可能第2天又委托他人将这50万元取走,这有悖于常理。
对于一次性取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需要提前预约。银行未严格按照提前预约及机构负责人审核的规定,向提款人一次性办理50万元取款业务,说明该银行在管理或操作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或失误,存在过失。
刘某将身份证及存款信息还有取款密码交由他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证件信息及密码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酌定银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负40%的责任
判决银行赔付刘某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此,你怎么看?
#头条创作挑战赛#
银行赔偿本金和利息是合法的。正规银行对大额存取款的流程管理非常严格,一般都是3人负责存取款。这支行肯定要负全责
还存吗?//@鉴史人:河南郑州一女子,在三年前将自己的全部家当,总计205万元存入当地一家银行,但没想到的是,三年存款期到了后去取钱时却被告知只有100元!而银行柜台人员却坚持表示系统是不会出错的。 女子名叫王梅,起早贪黑忙活了大半辈子,攒下了205万,由于不着急用钱她就想着将这笔钱拿去做点什么稳当投资。 但是在寻觅一圈之后,发现都不太靠谱,于是最终还是选择了存在银行,正好儿子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到时候存款到期了就取出来给儿子买房。 于是,王梅带着一大笔钱找到了当地一家口碑较好的银行选择存款,由于是大额存款,王梅被请到了接待室,由业务员李丽亲自接待。 李丽非常熟练地向王梅介绍各种存款以及理财业务,在逐一对比后,王梅最终只选择了三年的定期存款,因为孩子已经二十多岁,存太久的话怕到时候急用拿不出来。 随后,李丽很快就帮王梅办理好了相关业务,并赠送了一些小礼品给王梅,同时还嘱咐道不要弄丢了银行卡。 三年时间很快就过去了,这期间,王梅的儿子也确实找了一个女朋友,而且已经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所以在存款时间到了之后,王梅第一时间就跑到了银行打算将钱取出来给儿子买房。 “您好,帮我把卡里的钱都取出来吧”,王梅一边将卡递给柜台工作人员一边说道。 “您好,卡里总共有100元,是要全部取出吗?”,银行工作人员在查询卡里余额之后说道。 “多少?100元?你是不是弄错了”,王梅听不可思议的反问道。 然而,无论工作人员再查询多少次,卡里确实都只有100块,随后王梅将卡拿了回来,仔细看了一下卡号,确定这就是三年前办理定期的存款卡没错,那为何卡里只有100块了呢? 王梅被吓坏了,200多万不翼而飞,这可是她的毕生心血啊!她歇斯底里的要求业务员给她一个合理的交代 银行大堂经理在听到争吵声后立刻赶了出来询问相关情况。 随后,大堂经理又亲自帮王梅进行了查询业务,表示柜台人员确实没说错,卡里确实只有100块,紧接着又问王梅是不是家人取走了之类的。 听到这样的话,王梅瞬间懵了,这些钱根本没有几个人知道,银行卡她也一直是收起来的,不可能有人拿去取钱。 大堂经理看见王梅许久没有动静,就劝她回去好好休息一下,然后再自己想一想这些钱有没有借给谁。 然而,大堂经理的劝告在王梅听来就是一种嘲讽,是一种驱赶,于是在银行大吵大闹,要求银行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眼瞧事件愈演愈烈,银行无奈之下只好报警,将事件转交给警察来处理。 “警察同志,你一定要帮我做主啊,那可是我大半辈子赚来的钱,可不能就这样无缘无故消失了”,看见警察来了,王梅哭诉地对警察说道。 随后,警察向王梅和银行工作人员了解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由于涉及金额较大,所以引起了民警的高度重视,随即就成立了相关小组展开调查。 在银行的协助下,民警确定了王梅确实在三年前往银行存入过一笔205万的款项,但是这笔钱并不是以定期存款的业务存入的,而是购买了相关基金,并且申购人还不是王梅。 “不可能啊,我根本不懂基金,我当时就是存的三年定期,不信你可以问当时那个业务员,好像叫什么李丽”,王梅解释道。 从银行系统可以看到,当年那笔业务的经办人确实是李丽,但就当民警想要找到李丽了解情况的时候,却被告知李丽早在两年前就已经离职了。 随后民警通过公安系统找到了李丽的住址,但是当民警赶到的时候,李丽并不在家里,家里李丽的母亲。 从李丽母亲那里得知,李丽已经有几天没有回家了,最后一次回家是在周末,找母亲拿了五百块钱说是交话费就走了。 得知这个消息后,民警排查了附近所有监控,最后顺藤摸瓜在一家酒店找到了李丽。 面对民警的到来,李丽并不是很意外,似乎等待这天已经许久。 经过审讯,李丽承认了王梅的那笔钱确实是她取走了,当时她并没有给王梅办理定期业务,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多支基金,并在一年后逐笔取走。 而当警察问这笔钱如今在哪里的时候,李丽非常悔恨地表示已经花完了,一分没剩。 原来,从小就是贫困家庭出身的李丽,在拥有了如此大一笔金钱之后立马就膨胀了,不仅换了新手机,买了车,身上的衣服包包也全部换成了名牌,班也不上了,成天沉醉在纸醉金迷当中。 于是,不到两年的时间,李丽不仅花光了王敏的205万,也将自己这些年的积蓄花得一干二净。 提到这些,李丽也十分后悔,自己好不容易考上大学进入银行,本来是前途一片光明,却因为一时贪念落得如今这般地步。 但要说最可怜的还是王梅,存了大半辈子的钱,却被李丽两年挥霍一空。 随后,王梅找到了银行,要求银行进行赔偿,但是银行却表示这是李丽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如果坚持要求赔偿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径。 无奈之下的王梅只好找到了律师,希望以法律途径来找回自己的血汗钱。 目前此事还在处理当中,那么你们认为王梅的钱最终能要回来吗?
鉴史人河南郑州一女子,在三年前将自己的全部家当,总计205万元存入当地一家银行,但没想到的是,三年存款期到了后去取钱时却被告知只有100元!而银行柜台人员却坚持表示系统是不会出错的。 女子名叫王梅,起早贪黑忙活了大半辈子,攒下了205万,由于不着急用钱她就想着将这笔钱拿去做点什么稳当投资。 但是在寻觅一圈之后,发现都不太靠谱,于是最终还是选择了存在银行,正好儿子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到时候存款到期了就取出来给儿子买房。 于是,王梅带着一大笔钱找到了当地一家口碑较好的银行选择存款,由于是大额存款,王梅被请到了接待室,由业务员李丽亲自接待。 李丽非常熟练地向王梅介绍各种存款以及理财业务,在逐一对比后,王梅最终只选择了三年的定期存款,因为孩子已经二十多岁,存太久的话怕到时候急用拿不出来。 随后,李丽很快就帮王梅办理好了相关业务,并赠送了一些小礼品给王梅,同时还嘱咐道不要弄丢了银行卡。 三年时间很快就过去了,这期间,王梅的儿子也确实找了一个女朋友,而且已经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所以在存款时间到了之后,王梅第一时间就跑到了银行打算将钱取出来给儿子买房。 “您好,帮我把卡里的钱都取出来吧”,王梅一边将卡递给柜台工作人员一边说道。 “您好,卡里总共有100元,是要全部取出吗?”,银行工作人员在查询卡里余额之后说道。 “多少?100元?你是不是弄错了”,王梅听不可思议的反问道。 然而,无论工作人员再查询多少次,卡里确实都只有100块,随后王梅将卡拿了回来,仔细看了一下卡号,确定这就是三年前办理定期的存款卡没错,那为何卡里只有100块了呢? 王梅被吓坏了,200多万不翼而飞,这可是她的毕生心血啊!她歇斯底里的要求业务员给她一个合理的交代 银行大堂经理在听到争吵声后立刻赶了出来询问相关情况。 随后,大堂经理又亲自帮王梅进行了查询业务,表示柜台人员确实没说错,卡里确实只有100块,紧接着又问王梅是不是家人取走了之类的。 听到这样的话,王梅瞬间懵了,这些钱根本没有几个人知道,银行卡她也一直是收起来的,不可能有人拿去取钱。 大堂经理看见王梅许久没有动静,就劝她回去好好休息一下,然后再自己想一想这些钱有没有借给谁。 然而,大堂经理的劝告在王梅听来就是一种嘲讽,是一种驱赶,于是在银行大吵大闹,要求银行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眼瞧事件愈演愈烈,银行无奈之下只好报警,将事件转交给警察来处理。 “警察同志,你一定要帮我做主啊,那可是我大半辈子赚来的钱,可不能就这样无缘无故消失了”,看见警察来了,王梅哭诉地对警察说道。 随后,警察向王梅和银行工作人员了解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由于涉及金额较大,所以引起了民警的高度重视,随即就成立了相关小组展开调查。 在银行的协助下,民警确定了王梅确实在三年前往银行存入过一笔205万的款项,但是这笔钱并不是以定期存款的业务存入的,而是购买了相关基金,并且申购人还不是王梅。 “不可能啊,我根本不懂基金,我当时就是存的三年定期,不信你可以问当时那个业务员,好像叫什么李丽”,王梅解释道。 从银行系统可以看到,当年那笔业务的经办人确实是李丽,但就当民警想要找到李丽了解情况的时候,却被告知李丽早在两年前就已经离职了。 随后民警通过公安系统找到了李丽的住址,但是当民警赶到的时候,李丽并不在家里,家里李丽的母亲。 从李丽母亲那里得知,李丽已经有几天没有回家了,最后一次回家是在周末,找母亲拿了五百块钱说是交话费就走了。 得知这个消息后,民警排查了附近所有监控,最后顺藤摸瓜在一家酒店找到了李丽。 面对民警的到来,李丽并不是很意外,似乎等待这天已经许久。 经过审讯,李丽承认了王梅的那笔钱确实是她取走了,当时她并没有给王梅办理定期业务,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多支基金,并在一年后逐笔取走。 而当警察问这笔钱如今在哪里的时候,李丽非常悔恨地表示已经花完了,一分没剩。 原来,从小就是贫困家庭出身的李丽,在拥有了如此大一笔金钱之后立马就膨胀了,不仅换了新手机,买了车,身上的衣服包包也全部换成了名牌,班也不上了,成天沉醉在纸醉金迷当中。 于是,不到两年的时间,李丽不仅花光了王敏的205万,也将自己这些年的积蓄花得一干二净。 提到这些,李丽也十分后悔,自己好不容易考上大学进入银行,本来是前途一片光明,却因为一时贪念落得如今这般地步。 但要说最可怜的还是王梅,存了大半辈子的钱,却被李丽两年挥霍一空。 随后,王梅找到了银行,要求银行进行赔偿,但是银行却表示这是李丽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如果坚持要求赔偿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径。 无奈之下的王梅只好找到了律师,希望以法律途径来找回自己的血汗钱。 目前此事还在处理当中,那么你们认为王梅的钱最终能要回来吗?
【第12期婚姻家庭财产保护课学员提问❓】
在流水中能看出进了大额款项,之后被男方给小三转账,有大量消费记录(包括月子中心),将近2000万在不到2年的时间花光,是否能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这些被花掉的钱有女方的一半?
——————————
【#于琦婚姻律师# 解答】
这个由法官审查,哪些大额转账和取现是不合理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转移财产,至于说大额消费合不合理,法院其实很难审查真伪。
一般情况下,大额消费是很难认定为非法转移财产的。你问可不可以主张,这些被花掉的钱有女方的一半,基本上是没有办法的,主张不了,花掉了就花掉了,只能分被非法转移的那部分。
#北京离婚律师# #出轨# #婚姻法# #离婚# #转移财产#
河南郑州一女子,在三年前将自己的全部家当,总计205万元存入当地一家银行,但没想到的是,三年存款期到了后去取钱时却被告知只有100元!而银行柜台人员却坚持表示系统是不会出错的。
女子名叫王梅,起早贪黑忙活了大半辈子,攒下了205万,由于不着急用钱她就想着将这笔钱拿去做点什么稳当投资。
但是在寻觅一圈之后,发现都不太靠谱,于是最终还是选择了存在银行,正好儿子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到时候存款到期了就取出来给儿子买房。
于是,王梅带着一大笔钱找到了当地一家口碑较好的银行选择存款,由于是大额存款,王梅被请到了接待室,由业务员李丽亲自接待。
李丽非常熟练地向王梅介绍各种存款以及理财业务,在逐一对比后,王梅最终只选择了三年的定期存款,因为孩子已经二十多岁,存太久的话怕到时候急用拿不出来。
随后,李丽很快就帮王梅办理好了相关业务,并赠送了一些小礼品给王梅,同时还嘱咐道不要弄丢了银行卡。
三年时间很快就过去了,这期间,王梅的儿子也确实找了一个女朋友,而且已经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所以在存款时间到了之后,王梅第一时间就跑到了银行打算将钱取出来给儿子买房。
“您好,帮我把卡里的钱都取出来吧”,王梅一边将卡递给柜台工作人员一边说道。
“您好,卡里总共有100元,是要全部取出吗?”,银行工作人员在查询卡里余额之后说道。
“多少?100元?你是不是弄错了”,王梅听不可思议的反问道。
然而,无论工作人员再查询多少次,卡里确实都只有100块,随后王梅将卡拿了回来,仔细看了一下卡号,确定这就是三年前办理定期的存款卡没错,那为何卡里只有100块了呢?
王梅被吓坏了,200多万不翼而飞,这可是她的毕生心血啊!她歇斯底里的要求业务员给她一个合理的交代
银行大堂经理在听到争吵声后立刻赶了出来询问相关情况。
随后,大堂经理又亲自帮王梅进行了查询业务,表示柜台人员确实没说错,卡里确实只有100块,紧接着又问王梅是不是家人取走了之类的。
听到这样的话,王梅瞬间懵了,这些钱根本没有几个人知道,银行卡她也一直是收起来的,不可能有人拿去取钱。
大堂经理看见王梅许久没有动静,就劝她回去好好休息一下,然后再自己想一想这些钱有没有借给谁。
然而,大堂经理的劝告在王梅听来就是一种嘲讽,是一种驱赶,于是在银行大吵大闹,要求银行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眼瞧事件愈演愈烈,银行无奈之下只好报警,将事件转交给警察来处理。
“警察同志,你一定要帮我做主啊,那可是我大半辈子赚来的钱,可不能就这样无缘无故消失了”,看见警察来了,王梅哭诉地对警察说道。
随后,警察向王梅和银行工作人员了解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由于涉及金额较大,所以引起了民警的高度重视,随即就成立了相关小组展开调查。
在银行的协助下,民警确定了王梅确实在三年前往银行存入过一笔205万的款项,但是这笔钱并不是以定期存款的业务存入的,而是购买了相关基金,并且申购人还不是王梅。
“不可能啊,我根本不懂基金,我当时就是存的三年定期,不信你可以问当时那个业务员,好像叫什么李丽”,王梅解释道。
从银行系统可以看到,当年那笔业务的经办人确实是李丽,但就当民警想要找到李丽了解情况的时候,却被告知李丽早在两年前就已经离职了。
随后民警通过公安系统找到了李丽的住址,但是当民警赶到的时候,李丽并不在家里,家里李丽的母亲。
从李丽母亲那里得知,李丽已经有几天没有回家了,最后一次回家是在周末,找母亲拿了五百块钱说是交话费就走了。
得知这个消息后,民警排查了附近所有监控,最后顺藤摸瓜在一家酒店找到了李丽。
面对民警的到来,李丽并不是很意外,似乎等待这天已经许久。
经过审讯,李丽承认了王梅的那笔钱确实是她取走了,当时她并没有给王梅办理定期业务,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多支基金,并在一年后逐笔取走。
而当警察问这笔钱如今在哪里的时候,李丽非常悔恨地表示已经花完了,一分没剩。
原来,从小就是贫困家庭出身的李丽,在拥有了如此大一笔金钱之后立马就膨胀了,不仅换了新手机,买了车,身上的衣服包包也全部换成了名牌,班也不上了,成天沉醉在纸醉金迷当中。
于是,不到两年的时间,李丽不仅花光了王敏的205万,也将自己这些年的积蓄花得一干二净。
提到这些,李丽也十分后悔,自己好不容易考上大学进入银行,本来是前途一片光明,却因为一时贪念落得如今这般地步。
但要说最可怜的还是王梅,存了大半辈子的钱,却被李丽两年挥霍一空。
随后,王梅找到了银行,要求银行进行赔偿,但是银行却表示这是李丽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如果坚持要求赔偿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径。
无奈之下的王梅只好找到了律师,希望以法律途径来找回自己的血汗钱。
目前此事还在处理当中,那么你们认为王梅的钱最终能要回来吗?
银行询问取钱大额,是为了防止电信诈骗。从第一道关口堵住电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