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日一学法:
民法
①《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情形1 各担保人互相约定了分担份额:
甲借款100万元给乙,丙和丁分别向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和丁相互之间约定在任何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相互之间可以追偿,且约定双方分担责任份额比例为1:1。债务到期后,乙没有按时还款。丙向甲承担了100万元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丁承担其50万元的份额。
③情形2 未约定互相担保份额,但是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的:
甲借款100万元给乙,丙和丁分别向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和丁相互之间约定在任何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相互之间可以追偿,但未约定双方分担责任份额比例。债务到期后,乙没有按时还款。丙向甲承担了100万元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借款人乙进行追偿,但仅从乙那里追偿到20万元。乙无其他财产。此时,丙有权要求丁承担40万元的份额
#小西说法# 法考超话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