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担保人的担保债权何时明了
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但针对债务人破产后债务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担保债务的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
定分止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上述解释第二十二条为: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从而解决了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债务停止计息是否及于担保债务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明确了担保债务亦同时停止计息。
立法本意
认定案涉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日停止计息,并没有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而且更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有利于尽快稳定社会和经济秩序。
案件来源:(2021)最高法民终13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合供销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供销合作社桂星旅游贸易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都是成年人了,一点利息没有,谁会借钱给你用,担保他是知道应该付的责任,判决担保无责任,社会还有诚信可言吗?
明显这当事银行负完全责任(本金、利息、务工费、公司经营因资金不足引起的损失费、当事人精神损失费及所有因此而发生的诉讼类费…)。
且银行一切推托理由都是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