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银行柜员在帮一女子存入20万现金后,出于信任,又把10万元现金交给柜员,让其帮自己买理财产品。可是,几年后女子去银行查询账户余额时,竟然发现账户中一分钱都没有了,而银行柜员早已辞职。
2013年3月份,张女士因为手里有15万现金,在自己手里担心不安全,想要存到银行。到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银行柜员王某十分热情,不仅是跟张女士详细介绍各种银行业务,而且还帮张女士选择最合适的存款方式。
这让张女士十分感动,心里上就对王某卸掉了戒备之心。王某在帮张女士办理业务的时候,也有心的记下张女士的密码、账号,还找借口把张女士的U盾给留下。这时候,张女士对王某十分信任,没有任何怀疑。
就在同年年底的时候,张女士又把手中5万元现金交给王某,让王某帮自己存起来。在随后的日子里,王某还经常跟张女士进行联系,继续博得她的信任。
时间很快就来到了2014年的4月份,张女士通过女儿,把1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让她帮忙买理财产品。因为张女士对王某的信任度,不断提升,加上王某跟张女士一直洗脑,告诉她银行的理财产品,要比存起来更加合适。所以,张女士一点疑虑都没有,就把钱交给王某打理。
但这次王某并没有帮张女士购买什么理财产品,而是把这笔钱自己留下挥霍了。王某看到自己把张女士的钱花掉,张女士也没有发现。同时,王某的贪欲越来越大,随后目光就盯上张女士那20万存款了。
2014年底的时候,王某终于按耐不住膨胀的私心。利用自己知道张女士账号和密码,并且掌握张女士U盾的优势,私自把张女士的20万存款转入自己账户,继续挥霍一空。
随后的日子里,可能是看到张女士没有继续存钱,王某没有办法得到好处,也担心做的事情败露,在2015年11月,王某向银行提出了辞职。
张女士是在2016年1月份,得知王某辞职了,这时候张女士亲自去银行查看自己的账户。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张女士发现,不仅是交给王某买理财产品的10万元,不见踪影。就连她之前存入的20万现金,也被王某给转走了。张女士马上一面向银行报告,一面报警。
由于事实非常清楚,警方在接到张女士报案,很快就把王某给刑拘了。审讯之后,王某对于自己,侵吞张女士存款的事实全部承认,随后,王某被依法逮捕。
王某虽然被逮捕归案,但是张女士的30万元已经被王某挥霍一空。张女士只能是向银行提起诉讼,让银行承担监管不严的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经过审判,张女士通过王某存入的20万元,由银行进行赔偿,并且还要支付张女士的存款利息。
但是,张女士另外10万元,由于是购买理财产品,并没有存入银行。这种行为,被法院认定是张女士跟王某的委托代理行为,跟银行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银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20万元构成盗窃罪,且盗窃的是银行的20万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盗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行为。与该罪雷同的罪是职务侵占罪,主要含义是利用职务之便,将保管的单位财物转走据为己有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王某虽然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但是王女士的钱已经存入银行,王某在掌握张女士的账号、密码和U盾后,偷偷将20万元转走,该行为并非在办理正常业务之中,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故依法构成盗窃罪,而王某偷的银行的钱,只是这些钱存在张女士的卡上而已。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20万元已属于数额巨大,张某应当判3年以上。
2、10万元构成侵占罪,侵占的是张女士的10万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某获得了张女士的信任,张女士将自己的10万元委托王某买理财,该10万元在没有购买理财之前,王某只是代为保管,但是其却称花了,谎称买了理财,属于用欺骗等手段侵占张女士的财产,依法构成侵占罪。
为什么王某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张女士并非没有处分该10万元。
总之,张女士20万元存入银行,银行管理不善,具有过错,应当赔偿20万元,而王某盗窃的20万元,应该属于银行,其应当退赔银行,
而理财的10万元,与银行没有关系,因为该笔资金根本没有进入银行的业务操作环节。
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办理业务一定要亲自到场,千万不要让陌生人管理自己的密码和U盾等私人物品,否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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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吉林银行五年才3.5存3年3.4,吉林银行利息最高了,存10万,三年利息1万零几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