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1971执23932号
鉴于被执行人iconicon杨胜德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本院经审查决定,向社会公布其不履行债务的信息。
被执行人杨胜德,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741209****,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池河镇顺风村2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胜德应履行义务如下:偿还货款本金1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律师费。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并配合法院完成各项执行工作。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并视情形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杨胜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的联系电话:0769-88331506,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西部干道旁道滘法庭(经办人:薛宏满,联系电话:0769-88331506)。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违法动态,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共同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举报提供线索有重奖
(2018)粤1971执23932号
鉴于被执行人iconicon杨胜德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本院经审查决定,向社会公布其不履行债务的信息。
被执行人杨胜德,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741209****,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池河镇顺风村2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胜德应履行义务如下:偿还货款本金1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律师费。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并配合法院完成各项执行工作。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并视情形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杨胜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的联系电话:0769-88331506,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西部干道旁道滘法庭(经办人:薛宏满,联系电话:0769-88331506)。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违法动态,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共同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举报提供线索有重奖
(2018)粤1971执23932号
鉴于被执行人杨胜德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本院经审查决定,向社会公布其不履行债务的信息。
被执行人杨胜德,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741209****,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池河镇顺风村2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胜德应履行义务如下:偿还货款本金1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律师费。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并配合法院完成各项执行工作。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并视情形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杨胜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的联系电话:0769-88331506,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西部干道旁道滘法庭(经办人:薛宏满,联系电话:0769-88331506)。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违法动态,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共同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举报提供线索有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