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一男子去世前,尚欠银行30多万元的贷款,不料银行得知后,直接将男子前妻卡里的3万多元扣除,用于归还男子的贷款,前妻不服,将银行告上法院。
原来,18年前,李某、石某因感情破裂,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六年前,石某向银行借款39万元,石某2、石某3、赵某、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不久后,石某因病不幸去世,去世前,借的钱还未全部归还,李某于心不忍,于是,就在近日,她主动替前夫偿还拖欠银行的124628.78元利息。
看到李某主动还款,银行便在李某偿还完全部利息之后,再次从李某的卡里扣款30236.79元,导致李某无法支取里面的钱款。
李某认为,石某的贷款行为与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银行未经她同意,直接扣划她的存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归还不当得利。
但银行却认为自己扣款的行为合情合理,并提出了扣款的理由:
首先,石某向银行借款39万元,用于其和李某共同经营的养殖场。石某病逝后,李某继续经营该养殖场。
其次,李某虽与石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保持着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债务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另外,银行向石某借款的担保人索债时,李某即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出具了还款协议书,并承诺偿还石某所欠的全部利息,所以,李某与石某是共同借款人。
根据《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第四条第五项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均可从借款人开立的任何一家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扣”的规定,银行扣划共同借款人李某的储蓄存款具有合同依据。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石某与李某于2005年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二人并未再行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即便二人共同经营养殖场,也不能算做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当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受法律保护。如果银行扣除李某的存款没有正当理由的话,银行负有返还义务。
另外,储蓄卡是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支付功能的银行卡,与存折、存单或其他储蓄存款凭证具有明显区别。
李某、银行因储蓄卡中的存款产生纠纷,本案法律关系icon应定性为借记卡纠纷。
李某不是石某与银行所签借款合同的签约人,不受该借款合同约束。但李某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其受该协议约束,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到石某所负银行的债务中,其仅对124628.78元的利息,负有清偿义务。
除此之外,双方并未作出银行可从李某在该行的存款中扣款的约定,因此,银行无权直接扣收李某的存款。
最后,《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所以,银行未经存款人同意或与存款人约定,单方面直接扣款的行为,属滥用其优势地位的行为,侵犯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构成违约,应当向李某返还所扣储蓄卡中的存款。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应当在十日内返还李某储蓄存款30236.79元。
人死后,欠银行的信用卡账单,家人需要还款吗? 近日,浙江省仙居人民法院发布题为《人去世后,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归还银行》的普法案例,在网上引起热议。 本案中,据法院的调查情况来看,陈某生前透支信用卡的58000元,陈某妻子确实不知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举证证明58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银行最终没有举证证明,所以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陈某妻子确实是无需偿还的。 #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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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最合适。
1.男方全款,女方就不用加名了,婚前财产。
2.男方首付需归还贷款,女方不加名并提出不归还贷款,也没毛病。但需要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对房产增值部分因为没有任何财产义务,所以也不享有任何权利。
开心麻麻v这个提议有问题吗? 房子可以不加我的名字 我可以自己买房子 可以自己买我想要的东西 那么房贷我不还 生活开销各付一半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