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银行有权拒绝或拖延提前还贷吗?
房贷合同,洋洋洒洒几十页,除了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他条款是无权更改的。显然,这属于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按法律精神,格式合同的不明条款,不应当做有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实际交易中,提前还款有一个“申请”“审批”然后付款的过程,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在消费者的预期里,这只是一个例行公事,并不意味着决定权在银行。说白了,银行应该无权拒绝也无权拖延。否则的话,约定在一定期限提前还款收罚息的条款是毫无意义的。银行一不高兴,可以拒绝或者无限期拖延办理,30年期的贷款合同,可以把这个抵押还款的枷锁让你一直戴着,这荒唐不荒唐?在我看来,这属于法律术语上的“显失公平”,即使有这样的条款,也是可以推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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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凌晨四点多就有点睡不着,想了很多事情。
昨天他要求我去给他一起签下消费贷的合同,说是夫妻双方一起签下合同会额度多一点?我同意了(其实我不知道会不会后面会怎么样,会不会有一天还不起给爆通讯录之类的,只是他说现在还款压力大,因为找了中介的,他们抽点,利率不变,就想通过这个消费贷来把现在的贷款时间延长,把现在每个月的4个多转成消费贷的1个多)。
其实我跟他并没有良好的夫妻关系,虽然有两个孩子,却万事不跟我商量,只有像这种时候才会跟我说明一二,然后也不知道能贷多少。
想到昨天有如提线木偶一样,指哪写哪,还是恍恍惚惚……
#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
双方都要有契约精神,严格执行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约定,借款人不要抱怨,银行也不要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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