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的;……”陈某某出借给陈某的60000元系套取自“某微众银行”的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陈某应向陈某某返还60000元。陈某明知陈某某的出借资金系自金融机构套现仍然借用,且未按期还款,存在过错。陈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同样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陈某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陈某向陈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对于陈某某偿还“某微众银行”的利息10000余元,由陈某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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