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打扫卫生的时候,找到了13年前在银行存款26000元存款单,于是刘先生拿着加盖银行印章的存单去取款。只是没想到,银行先是以存单所有人并不是刘先生,后又以该存单银行早就不使用,最后还说该存单上的印章与银行的印章不一致,总之用种种理由拒绝兑付。
河南商丘,刘先生将自己手头的积蓄26,000元存给当地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而当时银行给出的月息为7厘2毫(年化利率为8.24%)。银行也给刘先生开具了加盖银行印章的定期存单。
刘先生就拿着这一张找到的,加盖银行印章的定期存单去办理取款。刘先生将存单交给工作人员的时候,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存单银行早就不用了,并且还指着存单上的19xx年字样,说道这样的存单在1996年就已经不使用了,于是以此为由拒绝给刘先生办理兑付存款本息。
刘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银行又指出该存单上的印章不对。
银行表示存单上经办人“徐某”的印章与银行所备案的印章不一致。
存单上的四方印[xx储蓄章,无此章此单无效],这个章也是无效,因为银行就从来没有使用过。
银行还表示这一张存单上的姓名也不对,上面只有刘某的名,没有写刘某的姓这一张存单的所有人,可能就根本不是刘某。
当银行指出这些问题之后,无论刘先生和银行再怎么交涉,银行都是一口回绝,拒绝给刘先生办理兑付。
一气之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兑付存款本金2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刘先生认为:
自己将26,000元真金白银的在银行柜台存入银行也给自己加盖银行相关印章的存单,这就表明自己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银行应该按照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自己去银行办理取款,银行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行答辩称:
刘某出示的这一张存单漏洞百出,连存单的姓名都不对。该存单只能对得上刘某的名,根本就没有姓,存单的所有人也不一定就是刘某。
除此之外,刘某拿出的该存单银行早在2000年就不再使用了存单,上面的19xx年字样已经在1996年就不使用了,刘某所出示的这张存单根本就不符合实际情况。
还有就是,刘某存单上的相关印章也不对,无论是存单上的经办人印章,还是留在存单上的四方印,都与同时期银行的存单不一致,存在明显的不同。
法院经审理确认:
刘某在银行存款26,000元,存期一年,月息7厘2毫,由银行工作人员徐某向刘某出具了存单,并在存单上加盖了银行储蓄专用章,在存单备注里面的人私章及银行储蓄章无此章存单无效的印章。之后刘某持存单去银行办理取款,银行不予支付。
法院认为:
刘某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也为刘某出具了定期储蓄存单,并在该存单上加盖了银行储蓄专用章,及盖有“银行储蓄章无此章存单无效”的印章,刘某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刘某存款到期后可以随时到银行处支取全部存款及本息,银行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银行辩称存单上的名字不是刘某,还表示该存单在2000年就已经不使用。法院认为刘某存单当时我国各储蓄机构并未实行实名制,而且刘某提供的身份证xx是对的,只是没有填写姓。
应当认定刘某有理由相信银行给自己出具的储蓄存单及存入复核程序里的存单,是银行给刘某出具的,并且刘某持有xx相符的存款存单。并无其他人员对该存单提出异议,也无人提出挂失申请,故银行辩称该存单不是刘某的,双方不存在储蓄存款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至于银行辩称,刘某提供的存单是直接书写的,应有三联单系复印纸书写,这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与刘某无关。
综上,判决银行给付刘某存款2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950元,由银行承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其实像这种比较早期的存款是不需要实名制的,去银行办理存单或者是存折,有些时候开户名甚至常常是一些代号,有些人选择用自己的小名,甚至有些人还会用自己的绰号。
而这样的存单它也见证着银行的变化和发展,对于现在很多银行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没有见过也很正常。
但是这样的存单并不会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变得无效的,要知道在我们国内虽然允许银行倒闭破产,但是每一家倒闭破产的银行其实都有相关的银行来接手。
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内,哪怕这样的存单只要是真实合法的拿在手里,十几年甚至这家银行都找不到了,找到上级银行还是能办理兑付。
而对于本案,刘某13年前在银行存款26,000元,这相对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存款,而且办理的仅仅是一年定期存款,怎么可能会放十几年,对于这一点你怎么看?
对于本案你还在哪些方面有疑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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