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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用贷款担保合同(信用社担保合同一般约定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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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也不傻,贷款合同一般要求公司实控人,大股东及配偶签字担保,把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只有非常大的企业集团才能豁免。[可爱]//@菜心85:你完全没搞清楚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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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真正的富有: 当年王石批孙宏斌的顺驰, 认为高杠杆的运行一定是走不远的, 很快顺驰崩塌。 孙宏斌带领原帮人马创立了融创中国, 快速将融创做大, 但是虚大不强, 高峰时期融创年销售额超过3,000亿, 企业的总资产达到8,000亿, 高杠杆的运行毛病仍然没有改变。 王石从50岁开始登山, 世界上七大高峰都留下了他的足迹, 各种好玩、毅力运动、文化, 都被他玩了个遍。 多年以后, 王石从万科谢幕, 手上现金少说好多个亿, 找了个年轻貌美的小老婆, 经常切磋笨笨的红烧肉, 小日子过得那真叫香。 而且, 从万科每年领到的退休年薪是1,000万以上, 这笔钱如果相对于孙宏斌的资产来说是小钱。 5年以后, 谁是真正的强者就显现出来了, 孙宏斌每天被债务拖得焦头烂额, 几乎就在步恒大的后尘, 只怕过年期间也被债主围堵, 全家只怕还要东躲西藏, 子孙后代都得为高杠杆背上沉重的负担和枷锁! 王石现在在干什么呢? 每天过得潇潇洒洒, 抱着年轻貌美的妻子, 在教别人怎么过贵族生活。 曾经的首富许皮带在干什么? 大家应该一清二楚……。 酱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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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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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丧失回购权”条款,该条款应当属于有效的违约责任还是无效的“流押条款”?

最高法院认为:

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的一种形式,系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如让与担保不存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作出相应交易安排的合同有效。

但如果合同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则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参照物权法禁止流押、流质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流质条款的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本案中,周小平与启钧投资中心、启黎投资中心签订的《股权收购合同》(编号08)第9.2条约定,收购方(周小平方)出现违约情形,转让方(两投资中心方)可要求收购方提前收购,收购方立即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标的股权收购价款,收购方在转让方发出提前收购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标的股权收购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撤销收购方收购标的股权的权利,转让方已收取的所有款项不予退还,收购方放弃以任何理由主张违约条款无效或退还已缴纳款项的权利。

虽然该条款约定在第九条违约责任中,但其实质是约定条件下全部股权直接抵债,上述约定应依法认定无效。

二审法院认定上述约定性质为“违约责任”的约定,并认定周小平方因未支付对价属于根本违约,就案涉股权丧失回购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1021号2022-12-14

民法典担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