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银行几十万去世法院判无需还#:亲属全放弃继承遗产】近日,浙江义乌。何某生前离婚,已经完成财产分割,一名未成年的儿子则被判给了前妻。2019年8月,何某和某银行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贷款20万元,结果同年10月何某突发疾病死亡,部分借款本息没有偿还,随后债权人将他的儿子和父母列为被告。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母亲、儿子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何某遗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指定市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据统计,目前何某的债务大概有几十万,都是用信用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名下没有任何汽车、房子等不动产。“债务人主要是银行,我们处理完毕后,如果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出具相关文件银行就可以有法律依据对贷款进行坏账处理,后续不会对孩子和老人再有影响。”民政局希望债权人2月底申报相关债权,3月6日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页链接
【#男子欠银行几十万去世法院判无需还#:亲属全放弃继承遗产】近日,浙江义乌。何某生前离婚,已经完成财产分割,一名未成年的儿子则被判给了前妻。2019年8月,何某和某银行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贷款20万元,结果同年10月何某突发疾病死亡,部分借款本息没有偿还,随后债权人将他的儿子和父母列为被告。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母亲、儿子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何某遗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指定市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据统计,目前何某的债务大概有几十万,都是用信用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名下没有任何汽车、房子等不动产。“债务人主要是银行,我们处理完毕后,如果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出具相关文件银行就可以有法律依据对贷款进行坏账处理,后续不会对孩子和老人再有影响。”民政局希望债权人2月底申报相关债权,3月6日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星视频网页链接
山东夏津,一男子在拼夕夕购物平台浏览时,发现一辆四轮老年代步车只需要11000元,便果断下单购买,不料店家称页面价格只是老顾客以旧换新的价格,要求男子加价购买,男子认为对方虚假宣传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对自己3倍赔偿33000元。
(案例来源: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徐先生是一名80后,因为家庭需要,徐先生一直想买一辆代步电动车出行使用,事发当天,徐先生在拼夕夕购物平台浏览时,突然发现一家店铺宣传的“电动汽车成人四轮老年代步车油电两用新能源家用铁壳新款混合轿车”竟然只需要11000元,而且商家承诺全场包邮-48小时发货。
于是,徐先生经过反复了解店铺详情及介绍后果断下单购买,毕竟这么便宜的电动车四轮车买了肯定不会吃亏,可万万没想到,徐先生下单后不久,就收到了拼夕夕店家张某某打来的电话,并告诉徐先生加微信后沟通。
二人互加微信后,张某某告诉徐先生,页面价格只是老顾客以旧换新的价格,因为车辆的配置不同,所以需要张某某另行选配置后价钱购买,并且已经在拼夕夕购物平台上徐先生发送了配置清单。
徐先生不认可对方的说法,坚持要求对方发货,但直至过了48小时,张某某都未发货。
徐先生认为,对方在要求自己加价购买未果后,以此款商品无货为由拒绝发货,已经属于欺诈消费者,所以应当退还车款后,3倍赔偿自己。
张某某辩护人辩称:
其一,原告向被告购买电动轿车,首先是原告将案件款汇入的是官方平台,并未汇入我方账户,所以,合同具有相对性,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其二,在我方宣传中,从未向原告许诺相关政策,并不存在虚假宣传以及欺诈原告的行为。
综上所述:徐先生所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徐先生涉嫌职业打假行为,为了营商环境更好地持续发展,不应支持徐先生的上述行为,如果人人都效仿,那么会引起司法资源的烂诉,故应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案普法 】
网络购物时,很多买家会遇到类似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则很多人并不清楚,接下来,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其一,关于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案中张某某在拼夕夕销售四轮电动车,在其店铺页面展示相关产品的信息、金额及付款链接,应视为张某某的要约,徐先生选择车辆、提交订单并进行付款的行为,应视为徐先生购买此商品的承诺。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徐先生、张某某之间的电动车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张某某主张徐先生将案件款汇入的是官方平台,并未汇入其账户,所以根据合同具有相对性,买卖合同并未成立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徐先生、张某某通过拼夕夕订立四轮电动车买卖合同后,双方经协商对车辆配置及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要求徐先生选择选择配置确定价格,徐先生要求按照拍下的车辆信息发货,双方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及价格等主要内容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合同实质上履行不能。
以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均系善意为基础,以上情形应当认定徐先生、张某某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于车辆的配置及价格存在重大误解,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应当认定其效力待定或可撤销,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其三,关于张某某是否应当支付三倍赔偿的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三倍赔偿”是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实质是在承担补偿性损害责任、填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害之外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是适用“三倍赔偿”规则的前提和基础,认定经营者欺诈是否成立,应以行为人有无欺诈故意及行为作为判断依据。
本案中,在双方通过拼夕夕订立买卖合同后,张某某及时向徐先生告知了车辆的相应配置及对应价格,同时根据原、被告提交的涉案商品详情页面,其中参数展示部分,其中续航里程、电池型号、电机电压等内容,均标注有“详见套餐”字样,未在参数展示部分对以上配置情况作出详细记载,徐先生作为善意消费者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主要配置及性能充分了解并进行分析判断再行确定是否进行要约承诺。
现徐先生拒绝选择配置及价格,导致双方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价格等主要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继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张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意返还货款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在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故意,故对徐先生提出的3倍赔偿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