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连两天遇到诈骗,第一个都跑银行了,被表弟一句话拉回!
前天中午我姐火急火燎地给发视频,原来是她遇到了电信诈骗,她怕我也上当赶紧告诉我。
事情是这样的,我姐做水暖生意,经常订货发货,上午骗子1号加了姐夫微信,上来就要100台电机,而且下午就要,还指定厂家,其他家的不要,说是某某某介绍的(我姐夫朋友),我姐夫听到这就相信了。
然后骗子2号就上场了,同样加了姐夫微信,让先交一万元定金马上就发货。说物流车每天只有中午一班,而且马上就发车了。
骗子1号催命一般,一会一个电话,说怎么还不发货,工地急等着用,今天不发货就不要了!
我姐夫被这两人一顿狂轰乱炸地懵了,赶紧就去银行了,因为我姐不知道怎么回事,真的以为是工地要呢,就没拦着。
还好表弟跟着姐夫去的,表弟说:“哥,他都没有交定金呢,咱们怎么给他发货,是骗子怎么办?”
一句话把姐夫混沌的脑子拉了回来,对啊,他还没给我交定金呢!!!
姐夫就回店里和我姐说了情况,一会骗子1号又打电话来,还把我姐骂一顿,说我姐不讲信用。[发怒]
后来才知道姐夫的叔叔就是被这套路骗了一千块。
我姐还给我感叹呢:“你说他怎么知道你姐夫的信息,连他通讯录的朋友都知道?”
哎呀,这年头,谁还有隐私啊[泪奔]
昨天我也遇到一个骗子,我是淘宝店主,这个人一开始就问能不能发货,这还用问吗,当然可以啦!
他说好,就去下单,一会我就看到了订单信息,我还真以为是客户呢!
没想到给我发了个这,说无法下单,让商家点击链接修改,还装模作样地问我这是什么意思啊?怎么不能付款?
唉,这个招数我见的多啦,就回了一句:“意思就是你是骗子!”
然后,就没有然后啦[灵光一闪]
友友们,骗子的招数防不胜防,国家反诈app走起[呲牙]
#好内容我来评#
湖北武汉,一男子买胡萝卜,商家标注600g,可是回家一秤,只有0.35kg,男子认为商家缺斤短两,遂找其理论。
商家告诉他,0.35kg就是700g,不仅没有缺斤短两,还多给了100g。两人争执不下,于是将聊天内容发到网上,没曾想,这个问题竟上了头条热榜。
#商家狡辩没缺斤少两:0.35kg是700g#
您还别说,一开始我好像也被绕进去了,被搞糊涂了,我都开始自我怀疑了。其实,我们只需要关注0.35kg就可以了,换算成克的话,就是0.35*1000=350g,离商家所标注的600g差得很远呐。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原则,也就是说,在任何民事活动中,任何民事主体,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要隐瞒,不要欺诈。商业活动中的缺斤短两,恰恰是非常典型的不诚信之举。
商家售卖商品时缺斤短两,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欺诈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除了应当赔偿损失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除此之外,我们前面也说了,商家这是一种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的欺诈行为,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因此,消费者有权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按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
#武汉头条##法律热点解读#头条热榜
湖北武汉,男子在网上买了600克红萝卜,收到后发现只有350克,于是找商家理论,万万没想到,商家反怼男子,称“用的是公斤称,0.35kg就是700克!没有任何问题!”网友评论,“把我也给整不会了,想了半天!”
男子在网上买了些红萝卜,收到后发现净含量只有350克,与商家标注的600克不符,于是找商家理论。商家随后让其拍个图片,见男子放在体重仪上称,随后反怼男子,“公斤,kg,懂吗?”
男子表示0.35公斤是350克,谁料商家又表示“两个罗卜350克,空心的吗?”并解释道“我们的秤是按千克算的,350千克2=700克!”
男子有点不耐烦了,随后说道“建议你去上个小学,你是真的秀!”结果商家又回怼男子,“到底是谁的问题,你也不差,秀儿,现在明白就好了,不行,你来卖菜吧!”
【安律说法】
1、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评论“0.35kg不就是700克吗?有什么问题?”“把我也给整不会了,想了半天!才反应过来!”“这卖家是坑了多少人!但是看着也不像是装的!”
2、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1市斤=1斤=500克,1公斤=2斤=1000克。0.35公斤=0.7斤=350克。换句话说,公斤换成市斤的时候需要乘以2,但是换成克是要乘以1000。
具体到本案,商家显然是把换算公式给搞错了。
3、其次,我们都知道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家缺斤短两其实就是欺诈。不仅要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计,(食品类退一赔十,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计),还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欺诈的构成需要满足三个要件,第一,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第二,经营者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第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如果商家真的不是故意,而是主观认识错误,导致的缺斤短两,则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4、再次,商家认识错误,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客观上确实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商家依法都应当承担补足商品或则退差价的责任。
还应当注意的是,蔬菜、水果都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网购蔬菜、水果并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男子如果和商家掰扯不清,笔者认为,最好、最快的办法是找平台客服接入。
5、最后,有人说商家估计是装的,要真是个“糊涂蛋”,那进货的时候还不被人坑死?
确实,商家是不是装的,并不能单单看起怎么说,还需要结合客观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商家多次因此被投诉,仍然揣着明白装糊涂,不改正,那必然难逃法律的制裁!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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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商家狡辩没缺斤少两:0.35kg是700g#头条热榜
公斤换市斤乘2被恶意乱用 谁告诉他千克换克✖️1000还要✖️2//@安律说法:湖北武汉,男子在网上买了600克红萝卜,收到后发现只有350克,于是找商家理论,万万没想到,商家反怼男子,称“用的是公斤称,0.35kg就是700克!没有任何问题!”网友评论,“把我也给整不会了,想了半天!” 男子在网上买了些红萝卜,收到后发现净含量只有350克,与商家标注的600克不符,于是找商家理论。商家随后让其拍个图片,见男子放在体重仪上称,随后反怼男子,“公斤,kg,懂吗?” 男子表示0.35公斤是350克,谁料商家又表示“两个罗卜350克,空心的吗?”并解释道“我们的秤是按千克算的,350千克2=700克!” 男子有点不耐烦了,随后说道“建议你去上个小学,你是真的秀!”结果商家又回怼男子,“到底是谁的问题,你也不差,秀儿,现在明白就好了,不行,你来卖菜吧!” 【安律说法】 1、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评论“0.35kg不就是700克吗?有什么问题?”“把我也给整不会了,想了半天!才反应过来!”“这卖家是坑了多少人!但是看着也不像是装的!” 2、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1市斤=1斤=500克,1公斤=2斤=1000克。0.35公斤=0.7斤=350克。换句话说,公斤换成市斤的时候需要乘以2,但是换成克是要乘以1000。 具体到本案,商家显然是把换算公式给搞错了。 3、其次,我们都知道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家缺斤短两其实就是欺诈。不仅要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计,(食品类退一赔十,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计),还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欺诈的构成需要满足三个要件,第一,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第二,经营者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第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如果商家真的不是故意,而是主观认识错误,导致的缺斤短两,则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4、再次,商家认识错误,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客观上确实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商家依法都应当承担补足商品或则退差价的责任。 还应当注意的是,蔬菜、水果都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网购蔬菜、水果并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男子如果和商家掰扯不清,笔者认为,最好、最快的办法是找平台客服接入。 5、最后,有人说商家估计是装的,要真是个“糊涂蛋”,那进货的时候还不被人坑死? 确实,商家是不是装的,并不能单单看起怎么说,还需要结合客观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商家多次因此被投诉,仍然揣着明白装糊涂,不改正,那必然难逃法律的制裁!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商家狡辩没缺斤少两:0.35kg是700g#头条热榜#科学婚恋指南# #头条创作挑战赛#
安律说法民商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湖北武汉,男子在网上买了600克红萝卜,收到后发现只有350克,于是找商家理论,万万没想到,商家反怼男子,称“用的是公斤称,0.35kg就是700克!没有任何问题!”网友评论,“把我也给整不会了,想了半天!” 男子在网上买了些红萝卜,收到后发现净含量只有350克,与商家标注的600克不符,于是找商家理论。商家随后让其拍个图片,见男子放在体重仪上称,随后反怼男子,“公斤,kg,懂吗?” 男子表示0.35公斤是350克,谁料商家又表示“两个罗卜350克,空心的吗?”并解释道“我们的秤是按千克算的,350千克2=700克!” 男子有点不耐烦了,随后说道“建议你去上个小学,你是真的秀!”结果商家又回怼男子,“到底是谁的问题,你也不差,秀儿,现在明白就好了,不行,你来卖菜吧!” 【安律说法】 1、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评论“0.35kg不就是700克吗?有什么问题?”“把我也给整不会了,想了半天!才反应过来!”“这卖家是坑了多少人!但是看着也不像是装的!” 2、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1市斤=1斤=500克,1公斤=2斤=1000克。0.35公斤=0.7斤=350克。换句话说,公斤换成市斤的时候需要乘以2,但是换成克是要乘以1000。 具体到本案,商家显然是把换算公式给搞错了。 3、其次,我们都知道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家缺斤短两其实就是欺诈。不仅要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计,(食品类退一赔十,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计),还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欺诈的构成需要满足三个要件,第一,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第二,经营者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第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如果商家真的不是故意,而是主观认识错误,导致的缺斤短两,则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4、再次,商家认识错误,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客观上确实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商家依法都应当承担补足商品或则退差价的责任。 还应当注意的是,蔬菜、水果都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网购蔬菜、水果并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男子如果和商家掰扯不清,笔者认为,最好、最快的办法是找平台客服接入。 5、最后,有人说商家估计是装的,要真是个“糊涂蛋”,那进货的时候还不被人坑死? 确实,商家是不是装的,并不能单单看起怎么说,还需要结合客观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商家多次因此被投诉,仍然揣着明白装糊涂,不改正,那必然难逃法律的制裁!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商家狡辩没缺斤少两:0.35kg是700g#头条热榜
“我欠债200多万,一家老小都指望着这个店,你连续给10个差评,让我们怎么办?”浙江永康一女子点外卖连续给店家了10个差评,店家崩溃找上门,你这就是故意的,不好吃你还天天来点啊?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开了一家饭店,贷款200多万元,一家老小的生活全指望这家店。最近却发生了一件让他崩溃的事情,一个顾客连续10天给了差评,他的店自从开业来只收到10个差评,全部是这个顾客给的。
男子一气之下找到了点餐的女子,“不要做缺德事好吗?”
女子一开始很是强势,“菜不好吃,我做错什么了,给差评是我自己的事情。”
男子有些崩溃了,“不好吃你天天来干嘛,吃完了又说不好,你这是乱给差评。”
“我有200多万欠款,一家老小全靠这个店,你却故意这样弄,谁生活容易啊!”
听到这里,女子自知理亏,便小声地说,你要删差评,给我打电话说啊。
“你刚才可不是这样说的,不要做那些缺德事,你这种人迟早会有人来找你的,你要受到教训的。”
女子被怼的哑口无言。
1,网友们看了这件事议论纷纷,有的网友说,现在餐饮业真的很难做,疫情放开后稍微有些好转,能坚持下来的都不容易,就像男子说的,一家老小都指望着这个店,连续给10个差评,太不道德了。
有的网友说,女子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想好评返现,店家没回复就故意给差评,这种行为实在是让人不齿。
笔者认为,女子就是恶意报复的行为,没有达到自己好评返现的目的故意为之,殊不知一个差评对店家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不管是流量的展现还是平台对店家的限制,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2,从法律角度来讲,女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女子给了10个差评,店家老板崩溃地找到女子讨说法,说明女子的10个差评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店家经营的正常秩序,女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很显然女子的行为是故意给差评,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如果男子报警,女子就会被以寻衅滋事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另外刑法中也有关于对此事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且散步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女子的差评行为给商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店家就有权利对女子起诉,要求其承担责任。
对于名誉权,《民法典》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女子故意对商家进行差评,商家有权要求女子删除差评并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差评对店家的不良影响,还店家一个清白。
现在外卖点餐很是常见的,希望大家在收到菜品后给出店家公平公正的评价,千万不要像本文中的女子一样为了自己的小利故意给差评,把店家给整崩溃,扰乱店家的正常经营,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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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少给了用户一千,要是多给了一千那是要追回的,银行有银行信用规定,这就是霸王条款。
阿伟带你看社会大妈从银行取了一万块钱差旅费,到家一数差1000,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纪录片 #社会百态 #生活纪实 #大妈
01:39“老板不守信用!”河北邯郸,一女子张女士到某自助火锅店用餐时,张女士看到店铺是按人头收费的,一人收费22元,没有其他费用,用餐前需要先付费。
张女士觉得费用没问题,询问老板,确认之后,张女士便支付了22元。随后,张女士便挑了肉丸等肉食,还有一点青菜。
万万没想到的是,老板随后对张女士说道,你吃的太多了,需要多支付10元。同时,将张女士吃火锅用的电线拔掉。
张女士无奈,随后多付了10元。事后,张女士回家,觉得明明是商家的不是,越想越生气,随后,张女士把此事告诉给家人。
第二天,张女士的家人找到老板讨要说法。之后,老板将10元退回给张女士并向其赔礼道歉。
【@广州市吴国雄律师】
对此,广州市吴国雄律师评析称,
首先,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其次,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张女士到商家店铺吃饭,两者之间属于消费合同关系。说法的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张女士在本案中,支付了22元餐饮费。老板收到了22元客户支付的餐饮费。
双方的合同内容,属于自助餐消费用餐,即客户支付了22元,可以随便吃,只要不浪费。老板收到22元了,就不可以再另行加价。否则,老板就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再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张女士在支付了自助餐对应的价款后,老板就不能再在合同之外,再索要其他钱物。本案中,老板再索要10元,属于强拿硬要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本案中,张女士在合同义务之外,还被老板强拿硬要,索取张女士10元钱。因此,对于老板的该强拿硬要行为,民警可以对老板治安处罚。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广州市吴国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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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次住院交1000块押金基本上都是用到10000多了出院才结账[捂脸][捂脸][捂脸][捂脸]估计你的信用不好[笑哭][笑哭][笑哭][笑哭]
跑得最慢的猪生命倒计时(42) 报销比例太低了,住院第三天早晨开始催缴住院费,根本就治不起了。
两个月,粉丝终于破1000,发来纪念下,你可能不知道,就一篇文章就涨了300多的粉丝,直接让我有开通新权益的门槛,就是我的信用分还要10天才能恢复100 要不你就可以赞赏我的微头条了!
我也是懒,有时候一天写10条,有的时候一天啥也不写,平常的时候心血来潮就写写,所以你看我的数据,就真的很惨,昨天写了10条,今天就一直有阅读量,看看明天最终有多少粉丝和收益吧#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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