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可以滥用存款,银行职员可以犯错。银行职员可以贪污,所有的后果都要老百姓承担。这是什么道理?//@以案普法:河南平顶山,一女子去银行取2万元钱,不料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反给女子存了2万元,银行多次要求女子退回不当得利,但女子表示,按照银行的客户须知内容,已办理完毕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故拒绝退还。 (案例来源: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天,梁女士到银行办理办理取款业务,要求银行柜员张某某,先从银行卡里取20000元钱,然后再存到存折上。 不料张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因为工作失误,误将从银行卡取20000元,弄成存20000元,而后又给梁女士的存折存了20000元。 当天晚上7点多钟,张某某盘库后发现少了4万元后,联系梁女士将钱退回来,但一直联系了两三天,蒋女士都拒不退款,并电话告知张某某侵犯了自己的休息权和名誉权。 而后,在多番索要未果后,张某某自行垫付了短款4万元,银行也一纸诉状将梁女士告上法院。 梁女士辩解称:1、银行所称的短款,是由于其业务员操作失误所致,与梁女士没有任何关系;退一步讲,纵使有关系,银行并不存在短款一事,已由张某某自行垫付,如果起诉也应当由张某某主张权利,银行无权起诉; 2、银行向梁女士出具的银行业务凭证背面“客户须知”中明确指出:已办理完毕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按照法律规定,该客户须知应当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只约束储户,所以银行只能向业务员张某某因其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追责,而不能向梁女士提起诉讼。 银行反驳称:1、根据银行的业务凭证、监控视频,能够证实柜员将原本的“现金支取”业务操作为“现金存入”业务,致使梁女士确实从银行获得不当得利4万元; 2、案涉银行业务凭证背面附有的“客户须知”系银行对客户办理业务的告知,且该告知内容也说明了办理案涉业务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故梁女士应当归还不当得利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1、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梁女士获得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故应当无条件归还。 2、银行交易凭证背面的“客户须知”意在提示和告知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亦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并非银行或客户可以无端获取利益的约定。梁女士认为依据“客户须知”,已办理完毕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银行自担,其不应返还涉案款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梁女士前往银行办理业务,本不存在过错,但在银行发现短款联系返还未果,并因此引发报警的情况下仍未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银行作为为客户办理存取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更应持审慎态度,望本案双方积极践行诚信、友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早日化解纠纷。 最终,人民法院判处梁女士在10日内归还银行4万元,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最后,对于此事事件,网友们议论纷纷,但事实上,梁女士主张的业务凭证上的申明,其实与离柜概不负责条款相类似,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实践当中,银行与储户有争议的时候,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而非银行方面单独设置的条款。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平顶山头条#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河南平顶山,一女子去银行取2万元钱,不料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反给女子存了2万元,银行多次要求女子退回不当得利,但女子表示,按照银行的客户须知内容,已办理完毕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故拒绝退还。 (案例来源: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天,梁女士到银行办理办理取款业务,要求银行柜员张某某,先从银行卡里取20000元钱,然后再存到存折上。 不料张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因为工作失误,误将从银行卡取20000元,弄成存20000元,而后又给梁女士的存折存了20000元。 当天晚上7点多钟,张某某盘库后发现少了4万元后,联系梁女士将钱退回来,但一直联系了两三天,蒋女士都拒不退款,并电话告知张某某侵犯了自己的休息权和名誉权。 而后,在多番索要未果后,张某某自行垫付了短款4万元,银行也一纸诉状将梁女士告上法院。 梁女士辩解称:1、银行所称的短款,是由于其业务员操作失误所致,与梁女士没有任何关系;退一步讲,纵使有关系,银行并不存在短款一事,已由张某某自行垫付,如果起诉也应当由张某某主张权利,银行无权起诉; 2、银行向梁女士出具的银行业务凭证背面“客户须知”中明确指出:已办理完毕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按照法律规定,该客户须知应当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只约束储户,所以银行只能向业务员张某某因其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追责,而不能向梁女士提起诉讼。 银行反驳称:1、根据银行的业务凭证、监控视频,能够证实柜员将原本的“现金支取”业务操作为“现金存入”业务,致使梁女士确实从银行获得不当得利4万元; 2、案涉银行业务凭证背面附有的“客户须知”系银行对客户办理业务的告知,且该告知内容也说明了办理案涉业务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故梁女士应当归还不当得利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1、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梁女士获得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故应当无条件归还。 2、银行交易凭证背面的“客户须知”意在提示和告知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亦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并非银行或客户可以无端获取利益的约定。梁女士认为依据“客户须知”,已办理完毕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银行自担,其不应返还涉案款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梁女士前往银行办理业务,本不存在过错,但在银行发现短款联系返还未果,并因此引发报警的情况下仍未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银行作为为客户办理存取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更应持审慎态度,望本案双方积极践行诚信、友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早日化解纠纷。 最终,人民法院判处梁女士在10日内归还银行4万元,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最后,对于此事事件,网友们议论纷纷,但事实上,梁女士主张的业务凭证上的申明,其实与离柜概不负责条款相类似,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实践当中,银行与储户有争议的时候,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而非银行方面单独设置的条款。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平顶山头条#
咱好奇的是如果西方国家这类案件如何判罚?咱又不和谐了[呲牙]//@以案普法:河南平顶山,一女子去银行取2万元钱,不料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反给女子存了2万元,银行多次要求女子退回不当得利,但女子表示,按照银行的客户须知内容,已办理完毕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故拒绝退还。 (案例来源: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天,梁女士到银行办理办理取款业务,要求银行柜员张某某,先从银行卡里取20000元钱,然后再存到存折上。 不料张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因为工作失误,误将从银行卡取20000元,弄成存20000元,而后又给梁女士的存折存了20000元。 当天晚上7点多钟,张某某盘库后发现少了4万元后,联系梁女士将钱退回来,但一直联系了两三天,蒋女士都拒不退款,并电话告知张某某侵犯了自己的休息权和名誉权。 而后,在多番索要未果后,张某某自行垫付了短款4万元,银行也一纸诉状将梁女士告上法院。 梁女士辩解称:1、银行所称的短款,是由于其业务员操作失误所致,与梁女士没有任何关系;退一步讲,纵使有关系,银行并不存在短款一事,已由张某某自行垫付,如果起诉也应当由张某某主张权利,银行无权起诉; 2、银行向梁女士出具的银行业务凭证背面“客户须知”中明确指出:已办理完毕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按照法律规定,该客户须知应当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只约束储户,所以银行只能向业务员张某某因其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追责,而不能向梁女士提起诉讼。 银行反驳称:1、根据银行的业务凭证、监控视频,能够证实柜员将原本的“现金支取”业务操作为“现金存入”业务,致使梁女士确实从银行获得不当得利4万元; 2、案涉银行业务凭证背面附有的“客户须知”系银行对客户办理业务的告知,且该告知内容也说明了办理案涉业务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故梁女士应当归还不当得利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1、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梁女士获得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故应当无条件归还。 2、银行交易凭证背面的“客户须知”意在提示和告知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亦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并非银行或客户可以无端获取利益的约定。梁女士认为依据“客户须知”,已办理完毕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银行自担,其不应返还涉案款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梁女士前往银行办理业务,本不存在过错,但在银行发现短款联系返还未果,并因此引发报警的情况下仍未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银行作为为客户办理存取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更应持审慎态度,望本案双方积极践行诚信、友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早日化解纠纷。 最终,人民法院判处梁女士在10日内归还银行4万元,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最后,对于此事事件,网友们议论纷纷,但事实上,梁女士主张的业务凭证上的申明,其实与离柜概不负责条款相类似,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实践当中,银行与储户有争议的时候,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而非银行方面单独设置的条款。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平顶山头条#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河南平顶山,一女子去银行取2万元钱,不料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反给女子存了2万元,银行多次要求女子退回不当得利,但女子表示,按照银行的客户须知内容,已办理完毕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故拒绝退还。 (案例来源: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天,梁女士到银行办理办理取款业务,要求银行柜员张某某,先从银行卡里取20000元钱,然后再存到存折上。 不料张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因为工作失误,误将从银行卡取20000元,弄成存20000元,而后又给梁女士的存折存了20000元。 当天晚上7点多钟,张某某盘库后发现少了4万元后,联系梁女士将钱退回来,但一直联系了两三天,蒋女士都拒不退款,并电话告知张某某侵犯了自己的休息权和名誉权。 而后,在多番索要未果后,张某某自行垫付了短款4万元,银行也一纸诉状将梁女士告上法院。 梁女士辩解称:1、银行所称的短款,是由于其业务员操作失误所致,与梁女士没有任何关系;退一步讲,纵使有关系,银行并不存在短款一事,已由张某某自行垫付,如果起诉也应当由张某某主张权利,银行无权起诉; 2、银行向梁女士出具的银行业务凭证背面“客户须知”中明确指出:已办理完毕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按照法律规定,该客户须知应当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只约束储户,所以银行只能向业务员张某某因其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追责,而不能向梁女士提起诉讼。 银行反驳称:1、根据银行的业务凭证、监控视频,能够证实柜员将原本的“现金支取”业务操作为“现金存入”业务,致使梁女士确实从银行获得不当得利4万元; 2、案涉银行业务凭证背面附有的“客户须知”系银行对客户办理业务的告知,且该告知内容也说明了办理案涉业务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故梁女士应当归还不当得利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1、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梁女士获得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故应当无条件归还。 2、银行交易凭证背面的“客户须知”意在提示和告知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亦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并非银行或客户可以无端获取利益的约定。梁女士认为依据“客户须知”,已办理完毕的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银行自担,其不应返还涉案款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梁女士前往银行办理业务,本不存在过错,但在银行发现短款联系返还未果,并因此引发报警的情况下仍未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银行作为为客户办理存取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更应持审慎态度,望本案双方积极践行诚信、友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早日化解纠纷。 最终,人民法院判处梁女士在10日内归还银行4万元,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最后,对于此事事件,网友们议论纷纷,但事实上,梁女士主张的业务凭证上的申明,其实与离柜概不负责条款相类似,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实践当中,银行与储户有争议的时候,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而非银行方面单独设置的条款。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平顶山头条#
今天下午去邮政储蓄银行取稿费,赶上前面有两位的业务特别慢,干了一个多小时,一位妇女纠结痛斥银行不讲信用的降息,声称别的行如何高,要取出去别处存,银行方面的各种劝,最终答应只要储户不走,次日上午按先前约定的利息结算,临了听营业员从话筒里传出一句:请核对,您现在账户里共有70万……
另一位小伙子往外汇款,结束时营业员说:请核对,您要给某处某人汇款85万……
轮到我仅几分钟,取了200来块的稿费。那一刻就想赶紧闪了,生怕给银行添麻烦,怕四眼营业员的白眼,让后面多位久等的排队者认为我瞎耽误功夫,觉得挺尴尬的……
一位同事隐瞒婚姻信息骗提公积金,被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单位同时处理了。
我部门近期收到一个EMS快递,打开一看是个函件,来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容大概是2021年底时我司在职的一位同事隐瞒已婚信息骗提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即于2022年底被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时查出,说当时员工承认了隐瞒的事实,并且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
函告还说,截至今日,该员工仍未退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该员工是严重违规行为,将该人员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纳入个人征信,向社会公开违规信息,取消以后贷款、提取及账户转移资格直至退休年龄并发函件通报所在的单位。
我司接到函告后,向该员工核实了事情的经过,原来该员工前年离婚后又再婚,再婚后生有一个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为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迫于经济压力才想着法子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鉴于该员工认错态度、日常工作表现较好及骗取金额较少,公司对该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适当扣分处理了,该员工当日下午即把骗取的公积金全额退回了。
该员工不管出于何种客观原因,但是骗取公积金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我不解的是,为何人员骗取公积金的行为一年后才被发现。
正常我们在提取公积金时,会按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符合条件的才给提取。此事一年后因为公积金内部稽核才发现此例骗取行为,可见当时负责办理公积金提取的工作人员也存在工作失误,就是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
#头条创作挑战大赛#
全国各地的这个自发行为,很多说会影响征信,如果是一小部分人,可能会影响征信,但是人多了,银行吧所有人都列为失信人员,那么银行就有可能会资金链断裂!如果大家在把